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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和探讨建造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造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造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造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省内外建造业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省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2100433B
为了衔接工程企业横向沟通,高校资源与企业技术应用,弥补实用性人才专项培训空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充足的人力智力资源和就业岗位的需要,根据中央关于支持职业培训和社会办学机构的一系列政策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2]14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社会办学。多年来我省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社会办学力量在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建设厅等政府部门支持下得到很大的发展和壮大。申请成立安徽省建造师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利用社会教育机构推进职业技术水平和技能,同时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引导社会教育机构在职业道德、行业竞争以及教育水平的提升和健康发展提供制约保障机制。
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建造师执业制度(详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并于2005年进行了建造师首次统考,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执业准入制度。而我们安徽省在建造师等专业人才方面的缺口巨大已经影响到我省工程建筑企业在全国的市场竞争力。2013年安徽省参加报考二级建造师统考的考生已超5万人,由此也可以看出:安徽工程领域的专业人才需求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另一方面工程企业员工的素质和思想意识也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速度,并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形象。因此社会对于工程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培养的重视度日益明显。但是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仍是以理论性研究培养为主,对于工作能力和实践操作方面培养的空缺巨大。
如果这样的话建议谨慎处理,如果你考试通过了,建设注册管理中心是不给你注册的,原因是条件不符
这种情况很遗憾,因为:1:成绩差一分两分的,一般阅卷的本来就会复核一下的。2:现在建造师考试的查分制度,不允许考试见到试卷当面对质。要查分需要联系考试部门,填写查分申请表,可能还要交点钱。然后人家给你...
一,二级建造师的通过率没有可比性,一级建造师国家定通过率,国家现在的一级建造师已经能够满足国有大型建设施工企业要求,所以现在严格控制(通过率一般在2%~5%).二级建造师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
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整理竣工总平面图的编制 (2)
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整理竣工总平面图的编制 1、竣工总平面图在竣工图中的地位和作用 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提醒: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 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制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 还应负责汇 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 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总包范围内的各 项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因此总包单位应负责绘制竣工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作为实 际情况的真实反映, 它不仅是为了给考察和评定工程质量提供依据,而且在建筑物投产 后的管理、维修、扩建等过程中也是可靠的档案资料,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提醒:在实际 应用中是单体工程竣工图无法代替的,如某小区建设中,由于没有做好竣工总平面图, 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下水管被堵,污水漫溢,居民意见很大,后来在处理过程中难 于准确判定问题所在位置,不能迅速修复。所以,准确的竣工总平面图是竣工图的综合 成果,是竣工图的
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整理竣工总平面图的编制
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整理竣工总平面图的编制 1、竣工总平面图在竣工图中的地位和作用 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提醒: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 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制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 还应负责汇 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 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总包范围内的各 项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因此总包单位应负责绘制竣工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作为实 际情况的真实反映, 它不仅是为了给考察和评定工程质量提供依据,而且在建筑物投产 后的管理、维修、扩建等过程中也是可靠的档案资料,安徽省建造师协会提醒:在实际 应用中是单体工程竣工图无法代替的,如某小区建设中,由于没有做好竣工总平面图, 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下水管被堵,污水漫溢,居民意见很大,后来在处理过程中难 于准确判定问题所在位置,不能迅速修复。所以,准确的竣工总平面图是竣工图的综合 成果,是竣工图的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Engineering Blasting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
第二条本协会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众组织,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团结广大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献力,增强我省工程爆破技术的整体力量,促进工程爆破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行政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本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对策;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和加强行业的科学管理。
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推动科技进步。
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爆破先进技术与先进经验,促进省内外及对国外的民间技术合作。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组织大型爆破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对爆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爆破专业队伍的素质。
搞好协会自身建设,举办为会员服务,对发展工程爆破事业有益的其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与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和其它省、市工程爆破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第七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凡从事爆破科技工作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热心爆破科技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凡有爆破实际工作经历的爆破相关专业的在校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也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团体会员:凡与爆破科学技术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爆破专业性群众社团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对爆破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与协助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调研、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以及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咨询、信息服务。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承认并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与咨询任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情况,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单位团体推荐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工程爆破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工作。
推荐选举理事长、付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结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请对爆破科学技术事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根据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的需要,报经省科协、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可建立行业组织,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安徽省工程爆破界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着就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开展技术咨询、科研协作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举办专业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Anhui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创建于1988年12月24日,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建设厅。1993年,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为省一级协会。2007年11月13日,我会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公约》,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选举王茂新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王晓魁为秘书长(法人代表),另选举王金平、孙业飞、苏丰、张兵(女)、陶余桐、蒋建良、魏心平7名副会长。协会现有个人会员4名、单位会员276家,其中:常务理事56名,理事138名。
协会设培训部、财务部、信息部、综合部四个职能部门。其中:培训部于2002年经省建设厅有关部门核定为省二级培训资质。由于我会积极地开展工作,2004年被中装协评为“优秀协会”,2006年被中装协评为“信息化先进单位”,2007年被安徽省民政厅评为“安徽省示范行业协会”。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简称APAEC)
第二条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单位和在工程咨询及有关技术经济部门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代表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指导,并参照FIDIC有关条款,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工程咨询工作经验,促进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领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15号富华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研究、编制全省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范、规定、管理法规等文本,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报批。
(三)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举办有关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四)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和推广有关工程咨询、项目评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及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六)协调行业间、会员间的工作关系,维护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
(七)接受省计委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申报、审批全省工程咨询资格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及年检工作。
(八)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有关全国性组织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有关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 个人会员应具备咨询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编制和出版的刊物、文件、资料及各类工程咨询、技术经济信息。
(四)对协会的工作发表自己的见解与质询,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会员道德行为准则,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它活动经费;
(五)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信息与资料;
(六)关心和支持协会,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并修改协会章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处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经会长同意后任命;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检查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