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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是在“安徽省建筑业联合会”和“安徽省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两会”合署办公的基础上成立的。
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66个;常务理事70人

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n Hu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AH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省际合作交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省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建设厅、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建设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社团和会员;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本行业社会团体;

2、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3、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它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了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7月13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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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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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协会概况

建筑行业的定义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该标准将建筑业这一门类(E)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47)、建筑安装(48)、建筑装饰(49)、和其它建筑业(50)四个大类。本会章程只注明大类,其它中、小类可参阅上述标准。

省建筑业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66个;常务理事70人

业务范围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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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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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文献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访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会长项炳泉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访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会长项炳泉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访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会长项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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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本刊:项会长,您好!首先感谢您接受本刊的采访.建筑节能是当前安徽省住建厅大力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您作为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会长,请您介绍一下这个协会组织情况.\n项炳泉: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是一个由省内外热心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的,从事建筑管理、开发、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测评、质监及节能设备产品生产等工作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和绿色建筑领域相关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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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679─2007 安 徽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Anhui province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2007-01-30 发布 2007-01-30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 1.总则 1.1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强化取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计 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使社会经济与 水资源承载力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 标准。 2.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2.1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城镇公共和居民生活用水中 主要行业(作物、产品、用水类型)的用水定额指标。 2.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开展水资源规划、供水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实施水资 源宏观调配、建设项目水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Architecture industry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WAPl。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8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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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地址

茂名市双山四路18号四楼东头

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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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机构简介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Qu Zhou Municipal Trade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简称QABI。

协会的性质: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协会)是衢州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科研、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衢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为全市建筑行业企业服务,团结和联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行业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工作。及时反映企业的意愿,为全市建筑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指导企业的健康发展。

衢州市建设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衢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

协会住所在衢州市荷花三路34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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