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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等问题,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此展开会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具体内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1995年11月18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挥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近几年来,我省发生了1991年的大水和1994年的大旱,水利工程在抗灾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水利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经济富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水利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省水资源不足,旱涝灾害频繁,加强水利建设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群众生活用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水利列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的首位,要求取得明显进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建议》精神,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水优患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全面发动,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抓紧抓好水利建设,抓出更大的成效。

二、制定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制定“九五”水利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一项一项落实。从全省来说,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长江、淮河和大湖的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2)加快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扩大排灌面积,充分发挥效益;(3)大力开展省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4)大力加强江淮丘陵区缺水易旱地方的水利建设,首先要尽快解决好人畜吃水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奔小康创造条件。

三、深化改革,增加投入,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水利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管理新体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要重点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水管部门的经济活力,促进水利事业良性发展。

加强水利建设,关键是要增加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省级水利事业费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按照《农业法》规定的增长比例,逐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经费必须如数兑现,各县(市)的配套资金也必须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要进一步划分事权,明确投入主体,积极走分级负责、社会办水利的路子,提倡国家、地方、个人一齐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依靠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尽快建立和充实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地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统一足额征收,切实管好用好。要积极利用外资、贷款和以工代赈等资金,大力发展水利事业。

四、推进水法制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各地要大力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水法》,坚持依法管水,依法治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水利经费的,必须严肃查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监督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列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对水利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作出决议和决定,促使水利建设走向法制轨道,推动水利建设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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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2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18

【生效日期】1995-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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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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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文献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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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

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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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兴水强农做文章,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大大增强了农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预计该县全年粮食总产达5.09亿公斤,比去年增加7385万公斤,增长17%,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工作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认为,近三年来,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进展还比较缓慢,任务仍很艰巨。落实侨房政策是关系团结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的规定,切实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如期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理议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侨办、建委、计委、财办、财政厅、国土厅、税务局以及省建行、省法院等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研究,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是重视的。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会议,提出在“八五”期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城镇侨房遗留问题。这是我省继基本完成落实“文革”挤占、“文革”接管、私改错改、非建制镇私改侨房政策后,紧接着全面铺开落实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等四类城镇侨房政策工作。1992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八五”期间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2]24号);省长办公会议还决定:“八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拨款1500万元,五年共拨款7500万元,作为落实城镇侨房补助款。三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侨务工作会议及粤办发[1992]24号文件的精神,侨务与房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省共有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四类城镇侨房778万平方米,已退还了351万平方米,占应退总数的45%。由于落实侨房政策,争取了侨心,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未退还的还有427万平方米。要完成这些任务,涉及巨额资金、大量地皮和房源、安置腾退户等许多困难。而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无法拨出更多的专款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少数地方领导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缺乏足够的思想认识,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再加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房造价不断升高,退还使用权遇到困难,致使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进展缓慢。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步伐,是难以在“八五”期间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的。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以及省人大议案提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大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力争在今明两年基本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具体目标是:(1)落实退还产权。对土改没收、私改、代管侨房,全省要在1995底基本完成退还产权任务。(2)加快落实退还使用权。对土改没收侨房的使用权,全省要在1995年底退还完毕;对私改、代管侨房的使用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3)妥善处理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对于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各市要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作出处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原则要求在1996年底基本处理完毕。

为实现上述目标,省政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是争取侨心,引进侨资侨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作为增创广东经济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银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退房资金和建房用地等问题。

二、坚决贯彻“谁使用,谁腾退”、“谁拆谁赔”的原则。对侨房居住户,有单位的应作为无房户优先分配住房,无单位且经济困难的居住户应列入当地居民住房解困户范围解决。属于拆迁的侨房,应先退还产权,后拆迁房屋。对具有腾退条件和建房能力的住用单位和个人,要限期腾退侨房。所在单位已分配了房屋或其自身已购买了房屋,人均使用面积已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原租赁的公房应由国家收回;对这类公房,各地房管部门要作为安排腾退侨房租住户之用,优先安排给无能力购房也无条件分得住房的侨房租住户。对已安排了住房而拒不迁出侨房的住房,华侨业主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搬迁。

三、征地兴建腾退房,鼓励居住户购房腾退。由于腾退房是专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安排居住户的房屋,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可以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资助、住户出资按比例适当分担的办法,适当加大住户出资比例。腾退房的售价逐步从补贴房过渡到成本房,再过渡到微利房;可以采取商品房与腾退房同时兴建,用商品房的盈利,填补腾退房的亏损等办法。

征地兴建腾退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建行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一)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兴建腾退房纳入计划范围。(二)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集中规划一定地段,划拨或减地价出让建房用地,用于兴建腾退房,把符合解困条件的腾退房建设列入城镇解困房建设计划;腾退房的用地指标,可从当年下达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适当解决。(三)各级税务部门对兴建腾退房的用地,从征用到房产交付使用期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两年(即1994年至1995年)。(四)各地建设银行应根据建行信贷规模和在资金可能的前提下,适当提供部分临时周转贷款。

四、切实贯彻落实“省补一点,市县(区)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八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7500万元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按退还使用权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只能补助30元,钱虽少,但省财政已经尽了很大努力。现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考虑到各地新冒出应处理的侨房约有30万平方米等实际情况,为了加快落实工作的进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八五”期间财政核定每年下拨的落实侨房政策的补助款1500万元,再延长一年时间,即到1996年。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确定筹措资金的数额,落实安排好退房经费,分年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保证将预算资金按时到位。

五、注意分类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加强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城镇侨房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侨房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8]46号文)要求,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华侨私房的问题;要积极总结和交流各地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经验与做法,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与旧城区的改造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应根据全省的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年度与季度的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以实现“八五”期间基本完成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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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加速山区水土流失的治理,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速治理山区水土流失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我省山区占全省总面积60%,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建国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省在治理山区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的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山区水土流失并未得到应有的控制,部分地区还呈加剧趋势,造成山区生态环境恶化,耕地减少,水旱灾害频繁,已经成为当地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脱贫致富的主要障碍,到了非加速治理不可的时候了。

我省山区多数是革命老区,有的是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山区水土流失治理,既是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和促进当地人民早日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也是党和政府关怀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省人民政府和水土流失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议程,完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要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领导组织,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要制定水土保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要坚持县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今后每年的九月为我省的水土保持宣传月。

二、增加投入,搞好重点治理,努力提高综合治理质量和效益

省人民政府和水土流失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要搞好重点治理,确保“九五”期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0平方公里。

省人民政府要把太行山区列为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努力增加投入,力争用15年时间,使太行山区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防治重点。

要建立稳定的水土保持投入机制。各市、县要尽快将小型农田水利水保补助费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并保证20%以上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上游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积极治理因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无力或因生产程序制约不能及时治理的,要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各投其资,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多渠道筹措资金,集中使用,重点治理。农业发展基金、山区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造林绿化资金以及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防治安排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征收的有关水土保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治理水土流失,要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把水土流失治理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努力提高综合治理质量和效益。

三、进一步落实政策,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山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经济开发

防治水土流失,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动员和依靠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

要切实落实和不断完善各种水土保持治理承包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购买使用权或合作等方式,治理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水土流失的,可以享受国家补助和有关优惠政策。治理开发“四荒”从事种植业和牧、渔业生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从事林业生产的,经济林挂果后三年内及防护用材林砍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对新治理开发“四荒”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三年内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四荒”的经营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包、转租、转卖,继承人或受让、承租者应依合同约定享有与原购买、承包、租赁和合作者同样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同时承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

四、严格执法,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发展各项事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计划、财政、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环保、畜牧、土地管理、交通、地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生产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林业、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现有植被的保护,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和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要搞好封山育林,科学确定牧场载畜量,杜绝滥砍乱伐和过度放牧。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利用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对影响较大的人为水土流失案件,要一抓到底,严肃查处。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

水土流失地区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把水土保持工作作为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列入议事日程,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各项工作,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汇报,组织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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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档案

(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线)普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全面开展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网(线)普查,2014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地下管网(线)的建设年代、分布、材质、权属等信息,建立数字档案并做好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城市要全面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数字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开展城市排水设施普查。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行洪河道、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普查和积水易涝点排查工作,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城市排水系统运行状况。

(三)开展城市既有桥梁安全鉴定。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城市既有桥梁安全检测,加强结构安全评估,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障运行安全。2015年底前,完成对城市既有桥梁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重建。

二、坚持规划引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一)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市地下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以及地下交通干道、人民防空、应急避难场所、停车、商业、仓储等地下工程布局,科学推进管线入地,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气象、水文条件,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采取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高排水防涝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统一规划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三)修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等规划。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等有关标准,组织编制或修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道规划和步行、自行车交通建设规划等,坚持新建和改造提升并重、量质并举,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城市绿道、步行和自行车慢行系统建设。科学制定城镇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水系治理等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整合城市综合交通资源,合理安排建设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和自行车、步行交通道路设施,并做好与铁路、民航、长途客运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优化公共交通站点和线路设置,推动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加快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低碳绿色出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与全省城际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衔接。

三、围绕重点领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一)加大市政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2015年底前,全省完成城市燃气老旧管道改造1800公里、供水管网改造80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1500公里。2017年底前,累计完成城市燃气老旧管道改造3600公里、供水管网改造180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4000公里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现有燃气老旧管道、供水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建立比较完善的地下管网(线)数字化管理监测系统,保障城市供水、供气安全运行。统筹地下管网建设,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应实行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廊模式。合肥市要加快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其他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配电网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完善燃气输配、储备和供应保障系统,大力发展热电联产,淘汰燃煤小锅炉。

(二)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强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城市河道水系综合整治和排涝泵站建设改造,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外洪内涝防治体系,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等调蓄设施。积极推进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下沉式绿地建设。

(三)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市日供水能力80万吨,设区城市具备42项以上水质检测能力。到2017年,累计新增城市日供水能力230万吨,全省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力争达到98%,城市和县城具备42项以上水质检测能力。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底前,设区城市完成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底前,其他城市和县城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加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协调发展,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四)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新建污水管网3000公里,合肥市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17年,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累计新建污水管网4500公里。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污水管网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市中水回用工程。缺水城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促进中水回用的相关政策,缺水城市周边的火力发电厂循环水应优先使用中水。

(五)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加大存量垃圾处理力度,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其中合肥市达到10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所有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7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其中合肥市达到50%。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其中合肥市达到7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推进园林绿地和绿道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深入开展园林城市、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构建具有绿色出行、休闲健身、人文景观功能的城市慢行系统。到2015年,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60%以上,每个城市至少建成1个具备防灾避险功能的综合公园。到2017年,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到2020年,5个以上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80%以上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体系,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大力推进步行和自行车、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公交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加气站、充换电站(桩)等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积极发展智能公共交通系统,推动各种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大力推进轨道交通、过江通道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停车场和立体车库,新建大中型商业设施要配建货物装卸作业区和停车场,新建办公区和住宅小区要配建地下停车场。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建设水平,是城市生命力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顺应自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二)强化城市政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水、电、气、园、林、路等重点领域和项目,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主动公布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城市政府考核体系;对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支持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制订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和管护标准,指导各地做好基础设施现状普查、规划编制、项目编报等前期准备工作,省财政统筹安排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税等支持政策。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督促和检查,有效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编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负责制定服务收费政策以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并以特许经营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制定企业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支持社会资本,鼓励和培育省内有实力、有信誉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五)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按照“责、权、利”相协调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推行在政府主导下,建设、运营、监管相分开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模式。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实现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对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运行管护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抗震设防,提升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六)强化地下管网(线)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和城市地下管网(线)建设许可、风险预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新建、改造地下管网(线)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许可、后施工”的原则,严禁随意破路。对老旧管网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要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改造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严格建筑质量管理。强化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材料等全流程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打击建筑工程招投标、分包转包、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建筑档案登记、查询和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实行建筑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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