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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是2006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

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合理安排公益性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凡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实行开发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省辖市的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省辖市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以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交通、电力、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市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2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市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用地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等,联合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三)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四、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建立市、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市、县的年度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对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评价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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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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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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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合政〔 2007〕81号 "中国·合肥 "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8年 11月 16日 【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06]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 际,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 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 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并通过

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其中,重点提出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存量用地要注重盘活利用。

《规定》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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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简介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相挂钩政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达要求的,压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到国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按程序进行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和不达条件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绿色转型项目用地需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三、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2.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超过5米)一般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70米、各县(市)城区55米、各小城镇40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5公顷、各县(市)城区2公顷、各小城镇1公顷。

3.加强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发展和地下空间公共利用进程,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商业化开发利用。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研究出台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置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推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对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活动,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按同一地块地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20%收取有偿使用费,确定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70%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城市规划要求,对城区内工业企业有计划搬迁。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全力提高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目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基础上提高20%,各大园区要改“招商”为“选商”,新建项目投资强度高新区、经济区一般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不锈产业园区、清徐开发区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太原工业园(民营园区)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坚持产业集中集群发展。按照实施“大企业引领、大项目带动、大园区承载”战略和“三个一流产业集群”、“四个中心”建设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坚持“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资源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原则,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发展。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3.加强开发区或集聚区土地用途管制。各开发区或集聚区内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严禁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

4.创新工业项目用地模式。鼓励开发区(集聚区)建设标准厂房和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期限分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国土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认真拟定工业用途出让地块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5.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全面推进各类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循环化发展,鼓励各类产业在现有基础上延伸产业链,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有效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2。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县(市、区)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集中建设居民小区或公寓式住宅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和人口迁徙造成的“空心村”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积极探索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建立、培育、规范集体土地交易市场,推进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建设用地在集体内部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全面提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1.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有序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巩固农业生产基础。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摞荒现象。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造地产业发展,鼓励用地单位、造地公司、其他法人或个人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区域和地块,积极参与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特别是补充耕地。

2.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同时按照该地块及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区域土地利用率。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盘活转而未征、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1年以上转而未征的土地,及时对可调整使用的地块编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依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位置调整。对1年以上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尽快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及时调整用地项目。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批准1-3年以上的征地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100%,供应率应分别达到70%、90%和100%。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压缩本区域或本行业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认定闲置土地。土地闲置1年以下的,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计征闲置费的同时,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相应补偿。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缴纳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三)积极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

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准予退地给予补偿,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即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工业项目用地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为第一收购人,10年内的按原出让价补偿,10年后的按即时土地评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补偿。

(四)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利用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积极开展矿业用地改革,在产权明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采煤沉陷区、废弃和低效利用工矿地等进行整合利用,实施异地增减置换,推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金融部门。

(二)健全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按区域、行业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本年度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压缩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严重的,实施问责,暂停用地审批。

六、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经信、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组,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决策机构,组织指导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相关审批监管职责,积极参与批后监管工作。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目标。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项目相关审批监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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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决定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3号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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