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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属结构协会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是一个非谋利机构 , 于 2007 年成立。协会成员由来自大学 、 实验室 、工程顾问、承建商、产品制造商及一些在本澳从事金属结构相关之专业人士所组成 。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基本信息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活动 Technical Activities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金属结构年度奖项

为着推广金属结构在本澳建筑工程界之适当和有效的设计及应用 , 金属结构设计比赛将会每年举办一次 , 所有近期在本澳有参与金属建筑结构设计的设计公司 , 均欢迎提交设计参赛 , 参赛之设计将由顾问委员会的多位专家评审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专业及实用设计指引

为鼓励适当和有效地设计及建造金属结构 , 本协会将编辑一系列相关的实用设计指引 , 同时这些指引将经由顾问委员会审阅

· 依照澳门规范的金属结构设计指引

· 金属结构的防火设计指引

· 钢结构的焊接指引

· 金属屋面系统设计指引

· 金属楼板设计指引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技术讲座及研究会

为了向会员介绍及分享世界各地最新的技术 , 一系列的技术讲座及研究会会定期招开 , 来自世界各地从事金属结构相关的研究 , 设计及建筑方面的专家学者们 , 亦将被邀来澳参加会议和进行演讲 , 本协会会每年举办四个技术讲座及一个研究会 :

下列为本会于不久将来会举办的讲座课题

· 关于金属结构加工及装配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

· 钢结构的焊接设计

· 金属结构的防火设计

· 金属屋面系统的设计

· 金属复合楼板设计

· 幕墙设计

澳门金属结构协会技术考察

— 会定期组织到澳门邻近的生产商及有关的设备进行技术考察。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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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属结构协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金属结构冷却塔

  • 品种:横流式冷却塔;形状:圆形;材质:碳钢;水与空气接触方式:开式;水与空气流动方向:横流;风量(m3/h):242000;产品类型:低噪音
  • 迪能
  • 13%
  • 重庆迪能冷却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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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冷却塔

  • 产品类型:低噪音型;冷却水量(m3/h):600;品种:横流式冷却塔;形状:圆形;材质:碳钢;水与空气接触方式:开式;水与空气流动方向:横流;电机功率(KW):18.5;风机直径:3800;风量(m3/h):302000
  • 迪能
  • 13%
  • 重庆迪能冷却塔有限公司西宁直销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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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冷却塔

  • 产品类型:超低噪音型;冷却水量(m3/h):350;品种:横流式冷却塔;形状:圆形;材质:碳钢;水与空气接触方式:开式;水与空气流动方向:横流;电机功率(KW):11;风机直径:3400;风量(m3/h):187000
  • 迪能
  • 13%
  • 重庆迪能冷却塔有限公司西宁直销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金属结构冷却塔

  • 产品类型:超低噪音型;冷却水量(m3/h):450;品种:横流式冷却塔;形状:圆形;材质:碳钢;水与空气接触方式:开式;水与空气流动方向:横流;电机功率(KW):15;风机直径:3800;风量(m3/h):242000
  • 迪能
  • 13%
  • 重庆迪能冷却塔有限公司西宁直销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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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冷却塔

  • 产品类型:低噪音型;冷却水量(m3/h):200;品种:横流式冷却塔;形状:圆形;材质:碳钢;水与空气接触方式:开式;水与空气流动方向:横流;电机功率(KW):5.5;风机直径:2400;风量(m3/h):112000
  • 迪能
  • 13%
  • 重庆迪能冷却塔有限公司西宁直销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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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吊

  • 提升质量30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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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吊

  • 提升质量60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座吊

  • 提升质量30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座吊

  • 提升质量60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座吊

  • 提升质量60t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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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刷油

  • 金属结构刷油
  • 1421kg
  • 3
  • 国标优质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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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刷油

  • 1.除锈级别:轻锈 2.油漆品种:调和漆2遍 3.其他满足设计与清单规范要求
  • 1347.7kg
  • 1
  • 详见品牌表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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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刷油

  • (1)空调风管支架的除锈刷油(2)技术参数及要求
  • 1kg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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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木塑板趣味迷宫

  • 宽 1000 高 1200
  • 1组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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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型金属结构膨胀防火涂料

  • BSC-GT,各色,20kg
  • 3529kg
  • 1
  • 华鼎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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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属结构协会宗 旨 Aim

协会成立是为了澳门的金属建筑工业 , 主要宗旨是推广金属结构在澳门建筑工程界之适当和有效的设计及应用 , 加强本澳与世界各地在工程技术及经验上的交流 , 提升本澳业界的工程技术水准

目 标 Objectives

协会的目标就是

· 推广金属结构在建筑工程界之适当和有效的设计及应用

· 介绍及分享来自世界各地关于金属结的最新科学及工程技术信息 ;

· 组织各类活动 , 包括研讨会 , 讲座 , 出版刊物等等 , 让会员以及本地和海外的专家学者可以互相分享彼此的专业知识 ;

· 为会员及工程界提供一个共同论坛及学习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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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属结构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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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属结构协会文献

金属结构 金属结构

金属结构

格式:pdf

大小:443KB

页数: 7页

1、钢结构厂房中 ,常采用下列哪种型钢作为承力立柱( ) A、槽钢 B、角钢 C、H 型钢 D、钢管 正确答案是 。 2、很少使用的人力驱动起重机,其整机工作级别为 (A)A1 (B)A4 (C)A7 (D)A8 正确答案是 。 3、下面哪项不是影响钢材脆断的因素 A、钢材的质量 B、钢材的厚度 C、最低使用温度 D、表面涂层厚度 正确答案是 。 4、GB/T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规定在钢材的宽厚比不大于( ),可以不验算板 的局部稳定。 (A) (40 50) 235 / s (B) (50 60) 235 / s (C) (60 70) 235 / s (D) (70 80) 235 / s 正 确 答 案 是 。 5、轴压柱在两个主轴方向等稳定的条件是 A 杆长相等 B计算长度相等 C长细比相等 D截面几何尺寸 相等 正 确 答 案 是 。 6、下列不是按结构形式分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金属结构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金属结构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金属结构

格式:pdf

大小:443KB

页数: 51页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金属结构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草案已经2010年6月11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M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上海地区从事金属结构设计、制作、安装、相关材料和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沪单位),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立足市场,面向行业,推动技术进步、倡导诚信经营,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金属结构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在上海市及协会会员单位业务所涉范围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本行业提出的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优、行业统计、质量评估、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国内外交流和合作等。

1、开展行业调研,组织编制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规划;反映会员要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统计、编制行业定额、测算行业成本价格、进行行业价格协调,促进公平竞争。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4、参与金属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组织钢结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设计、科技成果、配套产品的推荐和评比工作。

5、参与有关金属结构国家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参与和组织地方性行业性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

6、举办和组织国内外行业性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

7、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搞好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8、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特邀)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金属结构行业的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2、国内外著名的钢结构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人士以及对协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凡符合条件的,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特邀);

3、承认本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一经除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6、根据会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7、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监督其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任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4.5.8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个人因工作变动而离任,其个人常务理事资格自然终止,并应由原派出单位调整。调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参与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会长会议制度,讨论协会重大工作,提出协会工作方针。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熟悉行业业务,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开拓、创新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二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和督促秘书处工作;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建立经济实体,由会长主持会议讨论决定。经济实体的建立程序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工作,在秘书处管理下操作。经济实体的章程须经会长或会长主持会议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别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注销后,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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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澳门证

一、澳门雇主可自行指定或委托有澳门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在内地招聘(招聘者应签订招聘合同)。

二、劳务公司将录取人员的有关资料(如照片、身份证副本等)报入澳门出境事务局核实、批复。

三、通过后由雇主再将赴澳人员的资料报入澳门劳工暨就业局非本地劳力处,提出输入外劳申请。

四、雇主赁批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凭批件及合同报北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申请输澳批文。

五、赴澳劳务人员在十天内自选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证件所需资料。

六、赴澳劳务人员将证件资料及费用(包括劳务押金及证件费等)交回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地方国务院港澳办交流司办理赴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需时约十五天)

七、通行证办出来后由劳务公司统一安排时间培训、出境。

八、到澳后,由雇主带领或自行到澳门出入境事务局办理非本地劳工证(俗称“蓝卡”)的手续后方可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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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CCMS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光电建筑构件、建筑门窗配套件、建筑给排水排水设备、辐射供暖供冷、喷泉水景及配套产品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等)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职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行业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会员关心的热点以及技术创新、市场动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为建设事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3.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4.积极参与和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和企业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为企业提供信息、疏通渠道、传播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开拓市场,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的国际化。

5.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班,委托有关院校开设MBA、EMBA、大、中专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6.引导会员依法经营,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

7.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理生产规模,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组织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保护行业安全。

8.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促进会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

9、组织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

10.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假冒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11.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12.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利用本团体网站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3.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

4.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团体《章程》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会员,经举报查实,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人员须是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1.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并组织制定本团体秘书处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落实工作计划;

4.以秘书处会议决议方式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5.批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或委托他人主持会员大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批准本团体秘书处会议重要决议、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组织制定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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