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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标准与安全生产责任细分及认定追究实务全书》
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与标准化作业
安全评价概述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
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与标准化作业的含义与作用
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与标准化作业的措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的目的,意义、内
容、原则及程序规范
安全评价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安全评价的概述
安全评价的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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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种类
安全评价的原理和原则
安全评价的程序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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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安全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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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技术文件与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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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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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起源与罪名称谓问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特征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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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
认定追究与处理标准2100433B
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领导机构 1、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总经理任 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生产安全部部长和生产安全部安全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总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 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 改 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 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 者、 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 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 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 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全监总办〔 2010〕139号),制定公司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要求严格执行。 一、 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经理是所在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负责制定并落实所在单位各岗位的《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和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逐级、逐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 依据公司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确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目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操作规程和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 安全工作落实。
第一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总论第一章建筑市场秩序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现状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企业资质第四章财务、税收、金融控制与建筑企业资质第五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综合规定第二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一章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二章建筑施工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三章建筑施工三级企业资质标准第四章建筑施工四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三篇建筑装饰企业资质标准第一章建筑装饰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二章建筑装饰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三章建筑装饰三级企业资质标准第四章建筑装饰四级企业资质标准第四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第一章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章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三章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标准第四章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标准第五篇建筑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第一章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第二章装饰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第三章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第四章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第六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一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二章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三章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四章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五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六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章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章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九章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一章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二章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篇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一章建筑分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三章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四章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五章路桥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六章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章水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章机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九章电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章石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一章市政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二章其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篇建筑分项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一章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二章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三章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四章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五章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六章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章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章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九章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章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一章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二章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三章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九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第一章企业资质申报规定第二章企业资质申报程序第三章企业资质申报资料第四章企业资质申报表格第十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审第一章企业资质年审规定第二章企业资质年审程序第三章企业资质年审资料第十一篇建筑业企业资格认定审查第一章建筑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二章建筑企业资格审查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三章各类建筑企业资格认定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评估第一章建筑分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考核评估第三章建筑企业资质升降管理第四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第十三篇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与管理第一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三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第四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第一章建筑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第三章建筑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第十五篇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100433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考评办法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四、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和2008年1月31日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评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2月24日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