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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

安府发〔 2006 〕2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防止固有土地出让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基本信息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简介

一、为确保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建设用地的集中供应,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律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统一实施,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西秀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资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黄果树管委会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黄果树管委会,由黄果树管委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管委会统一实施,并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 各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分别由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三、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必须公开进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方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

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具有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土地使用红线控制图,国土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国土部门按照依法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土地出让金。

五、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交易。确实不能招标、拍卖、挂牌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可以协议出让。 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区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区人民政府同意,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开发区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送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送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开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送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六、过去在企业改制中未按本意见进行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已经处置的不再追究,但应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土地资产处置于续;还未开始处置或者未处置完毕的一律停止,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拒不执行本意见擅自处置土地资产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国企改革改制中因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企改革的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办理。

八、各县应按照《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将待开发的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综合开发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西秀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市人民政府统一储备。储备土地产生的收益在市、区两级合理分配。

九、企业改制改革中涉及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该地块范围及面积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置;对地块范围及面积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先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周围土地整合后统一出让。

十、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处置被执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将该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市、县(管委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 拍卖、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金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如该地块的处置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则应由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储,不得单独处置。

十一、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实施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违反本规定擅自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的,视为非法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上缴财政。改变合同条件的,须依法定程序报批并重新核定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十三、土地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应货币化,坚决杜绝“实物地租”。实行土地出让金和工程结算货币化,不得用实物形式支付土地收益(包括用修路、建房等形式代替土地出让金)。

十四、对参加过竞买(标)且取得土地使用权,又不能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标)人,不得参与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

十五、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长期欠收、缓收或漏收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比照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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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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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文献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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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示一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因投资景 观餐厅摘牌亩土地,费用由企业全额支付,根据扶持政策及双方协议, 应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万元; 因企业正在建设, 基础工程已陆续 完工,需支付工程款,现要求开发区返还上述资金。 以上请示, 妥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返还土地出让金请 示二 樟树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企业进一步做 大做强,我镇将地处洋塘洲原镇鱼种场的一宗土地出让, 用于支持江 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扩大和兴建厂房。 现土地出让金已全 部缴交市财政。 根据樟府办发 [20]52 号文件精神,请市政府将 上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永泰镇政府, 用于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 设。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永泰镇人民政府 返还 土地出让金请示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我公 司于 20年 6 月 12 日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编号为 20-56, 宗地面积为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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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1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1.按宜市国土资发 [2002]151 号文件和市政府令第 80号的规定,享受房改政 策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收取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金 =房屋参考价格×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 1% 房屋参考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 /平方米 级别 年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2000年后 1250 1150 1100 1000 900 850 800 90年代 1200 1100 1000 900 800 750 700 80年代 1100 1000 900 800 700 650 600 70年代 1000 900 800 700 600 550 500 2.按宜府发 [2002]39 号文件的规定,经济房、集资房等上市交易的,土地出 让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金 =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 45% 基准地价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平方米 级别 类型 一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简介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责任,推进依法监管。

1.实施“照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等也要明确监管事项清单,全部纳入湖北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互联网 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行为,要依据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外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执行,实行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监管无盲区。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等开展监管,防止随意检查、越权执法。(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管一体”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的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权责依法履职,由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有效衔接;对委托其它单位开展行政审批的,由委托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依法依规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按照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开展监管。对监管职权、责任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实行“牵头负责制”,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避免“监管真空”。省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制定全省年度监管计划,并在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外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规则,推进规范监管。

4.完善监管制度。对地方设定、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和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部委出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简明易行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主动向社会公开。省级部门完善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指导地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鼓励激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开展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6.建立重要产品追溯机制。加快全省重要产品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省主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含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对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进一步完善问题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7.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精简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涉企现场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3月)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8.推行监管执法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机制,推进公正监管。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推进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通过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全面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信用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信用修复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在政务服务、金融、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科研、交通等领域,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监管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明确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充分运用第三方平台数据,加强跟踪分析,推进线上线下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数据支撑,推进精准监管。

13.推进监管数据应用。按照国家数据标准规范,优化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建设监管主题数据库,关联整合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有序推进监管数据应用,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为各级各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探索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建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助力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率先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建立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风险预警模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预警体制、机制建设,提升风险预警准确率和针对性。逐步推动监管领域建设更多风险预警模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推进智能监管。

15.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卫星遥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基于非现场监管的远程监管。(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探索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逐步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链条线上开展,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探索推进“扫码监管”。依托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以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为支撑,实行政府涉企监管执法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投诉举报。(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多元共治,推进协同监管。

18.加强协同监管。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监管、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完善联合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一级发起、全网协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处理、全省互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9.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保险、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 监管”系统、12345热线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建立基层“吹哨人”制度,鼓励运用现有信息化系统,设立相应功能,对基层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吹哨报告”的形式,报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本意见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二)强化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州、县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三)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快完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2021年1月7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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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简介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处置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0〕20号),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继续执行出让国有土地基础资料“属地”负责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准备基础资料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凡是中心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土地处置申请和出让地块前期工作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出让规定和基础资料不全的,以退件通知方式退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退件通知需注明退件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要求。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去函(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市规划局仅对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不受理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四)出让地块需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的,拆迁量由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评估中介单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出让地块评估单位,提出评估要求。

(六)对符合出让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召开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集体研究。

(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在听取中介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地块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汇报后,对地块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保证金数额、出让条件、缴款期限等进行明确。

(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处置会议确定的意见,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处置的土地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交易。

(十)土地招拍挂成功后,竞得人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初须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土地按计划、分时序进行。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出让计划下达出让土地任务,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的申请和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处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转变观念,努力筹措房屋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资金,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净地”出让。今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净地”拍卖方式,以实现土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四)加大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力度。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份,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2,其余县(市)须大于1。

(五)加强产业园区用地监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产业园区,要结合园区规划,从建设时限、指标、投资强度、税收、就业等方面,抓紧制定《园区工业用地集约节约用地绩效考核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于2012年9月底前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10月起,方案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处置申请。

(六)加快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与企业达成的招商引资协议涉及土地价格和出让条件的,或已使用但还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用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于2012年9月底前提供市人民政府认可的依据,再提交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统一研究。

(七)强化土地权属管理。属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地块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除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征地补偿资料外,还需对出让地块已征为国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等土地权属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以“现状”方式出让土地的存量国有土地,应对出让地块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达成拆迁安置的初步意见,原则上应将出让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收回。若原土地使用权人数量多且土地权利证书统一收回困难,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需提交出让地块为国有土地、已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处置的承诺,并负责土地处置后相关纠纷的处理和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加快土地出让步伐。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为提高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性,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已出让土地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分配出让收益;市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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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法规颁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土地矿产

洛政61号

洛阳市政府

2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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