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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一种危险。它承保的责任是: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安装工程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款项,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付。
但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损毁及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其他财产、土地、房屋之损失与造成人身的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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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一共保障包含有两部分:1、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承保施工期内由于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工程本身的损失。2、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承保在施工期内,由于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
关于施工单位缴纳的工程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可以在何时向建设单位进行申报
你好“发生后,拿票据找建设单位。”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 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
安全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一种危险。它承保的责任是: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安装工程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款项,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付。
但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损毁及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其他财产、土地、房屋之损失与造成人身的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100433B
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业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责任限额
第三条累计责任限额按主险的10%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以及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同主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施工现场潜在的可能对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每人仲裁或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合同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书、雇佣合同、损失清单、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原始单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与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要求另外投保。本条款与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办理。2100433B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环境侵权受害者欲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传统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导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统保险法领域,近因原则被确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环境污染致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技术性等间接性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相当复杂,非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甚至以现有科技手段也难以做出说明,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封闭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大门。
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负担,迅速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证明方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体地说,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
(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
(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此时,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盖然性的评判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且环境侵权致害的复杂性又使其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的证明,根据环境侵权致害的特点,只要盖然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