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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办公室用房
4.3公共用房
4.4服务用房
4.5设备用房
5防火设计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3室内光环境
6.4室内声环境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2暖通空调
7.3建筑电气
7.4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办公建筑分类
类别 |
示例 |
设计使用年限 |
耐火等级 |
一类 |
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
100年或50年 |
一级 |
二类 |
重要办公建筑 |
50年 |
不低于二级 |
三类 |
普通办公建筑 |
25年或50年 |
不低于二级 |
1.0.4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 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 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商务写字楼 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开放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形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1.9单间式办公 office space in singler moclule 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由建高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1.3 6层及6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4 高层办公建筑采...
JGJ 67-2006实施日期:2007-05-01现 行中文名: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普通办公室供3-4人使用,面积的大小是多少?(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规定设计)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 (4.2.3条,第8款)另外,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的版本是JGJ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 第 1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而未超过 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 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 并应避开产生粉尘、 煤烟、散发有害物质 的场所和贮存有易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 第 1章 总则 第 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2.2总平面 第 3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办公用房 3.3公共用房 3.4服务用房 第 4章 建筑设备 4.1给水排水 4.2暖通空调 4.3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而未超过 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根据建设部建标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2100433B
插图: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和公共建筑布局的要求,因为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规划内容中已对城市交通、市政、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重大因素作了周密的分析和考虑,尤其是当前有一些主要办公建筑大都体量较大,装饰标准较高,对城市面貌有一定影响,故其基地的选择应服从总体规划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考虑基地问题。
3.1.2 办公建筑基地不仅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而且还要求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办公人员上下班和对外联系。随着人们对地震、水患等各种自然灾害的深入认识,办公建筑基地应综合各种因素,周密考虑,选择自然条件较为有利的地段。
3.1.3 环境污染已成为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已颁布了多项法规。办公建筑是人流集中,各类重要档案资料较多,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爆炸或受到有害气体、粉尘的污染。因此,基地的选择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和易爆易燃场所,按照有关法规,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