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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北海市商品房的建设,加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房产开发部门(企业)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独资、合资、合作建造成套住宅、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厂房、仓库和其他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出售、出租等经营业务活动,经营房产业企业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合资、合作经营商品房的各方,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关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三条鼓励客商、国内单位在北海市购置房产,并给予方便。房产主享受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系指经营商品房开发的企业所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用房、仓库、停车场及其他建筑;所称的房产权,系指房屋(上盖)的所有权和该建筑物经批准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独资经营的房产,产权归独资经营者所有;合资、合作经营的房产,产权归合资、合作各方共有;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房产,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房产主的房产权。
第五条房产主有权通过房产买卖(包括预售、预购和拍卖)、赠与、交换、遗赠和继承等法律行为,将房产权转移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允许房产的抵押和房屋的租赁。
上述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订立相应的合同,并经北海市公证机关公证。
房产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如果需要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时,须报经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的需要,可以征用房产主的房产,并按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第七条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是进行房产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商品房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必须服从北海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遵守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小区或地段的商品房建设规划,须经北海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书)》后,放许动工兴建。
商品房建设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片逐段进行开发建设,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所承包建设的小区或地段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其费用可列入商品房的成本。
第九条建设商品房所需的土地,由北海市土地开发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有偿转让给建设单位,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征用土地,并严格遵守北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住宅用房的,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暂不缴交土地使用费;其他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费由购房者合理分
【发布单位】82008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5-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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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申请自治区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二)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
1.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四)对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五)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四条 我市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对申报并成功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落实:
(一)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认定及兑现,按《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所属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四)对于由我市承担的选址在城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比例按照我市财税分成比例原则进行分配落实;
(五)对于我市已成功申请兑现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和地方配套奖励资金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享受地方优惠扶持政策或奖励政策时,应将项目获得的自治区奖励资金中涉及我市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部分纳入该项目享受本地优惠扶持或奖励资金总额中予以核减。
第五条 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北海市机关绩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海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及个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销售明细表是指反映综合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销售情况的报表。利用该表,可以详细反映企业在季度、年度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与销售利润等明细资料,考核与分析销售计划、销售利润的完成情况。
该表的结构可分为“实际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实际成本”、“销售成本”四栏,每栏内分别按土地开发与商品房开发分设专栏,分别反映本季、本年销售给各购房单位或个人的实际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实际成本与销售利润数。本表的编制方法是: 根据“销售”科目及其明细帐的有关资料计算、分析填列。2100433B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原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北海市建筑设计院、北海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北海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北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北海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北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处、北海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东区房管所、北海市房产管理局西区房管所、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新区房管所、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工程技术设计室、北海市白蚁防治所、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北海市物业管理中心、北海市房产评估所、北海市建设报社、北海市城建信息中心等21个事业单位和原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北海市房改干部培训中心、北海市引进人才物业管理中心等2个事业单位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进行资源优化整合,职能调整归并。
(三)原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北海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划由北海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四)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牌,其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运行机制维持现状不变。
(五)牵头负责对住宅小区内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违章改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