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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2002-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字【2002】17号)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和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检测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五条检测单位向市建委提出资质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报告和填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检测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证明;
(四)从事检测工作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检测试验仪器的名称、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
(六)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手册》;
(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交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质量负责人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二)检测、试验人员为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人员;
(三)检测人员总数不得低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低于检测人员总数的50%;
(四)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应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需要;
(五)配备有以下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热解析仪、氢气空气一体发生器、分光光度计、甲醛分析仪、温湿度计、测氡仪、大气采样箱、空气压力盒、干燥箱、电子天平、肥沫流量计;
(六)检测试验环境满足检测项目要求,检测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制定了《质量管理手册》。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严格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在批准的检测项目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应及时上报市建委。
第九条检测单位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或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接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委托:
(一)主要人员及设备状况发生变化,已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
(二)检测报告中主要检测数据存在重大偏差的;
(三)所检测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未及时上报市建委的。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两年期满后向市建委重新申请资质认可:
(一)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的;
(四)计量认证复检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 你单位建设的 栋项目,属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级为 Ⅰ 类的民用建筑,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06版)规定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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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调查证实,许多家庭因装修而造成室内污染。家庭中的污染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室内装饰材料。如刨花板、纤维板、复合地板、胶合板、油漆涂料等,含有甲醛、苯、二、苯乙烯等10余种可挥发有害物质。二是建筑材料。...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7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管理, 规范室内环境质量 检测机构行为现将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织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 规范室内环境质量 检测机构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办质 [2002]17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和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委托合同范本
Herocan 1/4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甲方 (委托方 ):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受托方 ): 一、 委托内容: 依据国家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006 年版 )和参照北 京市地方标准 DBJ01-91-20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甲方委托乙方负 责进行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 (竣工验收 )工作。 二、 委托方案及费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工程建筑面积约 m2 使用面积 m2 。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检测共设置检测点 个; 检测目的及要求: 检测项目及单价: □甲醛 HCHO 元/点 □氨 NH3 元 /点 □苯 C6H6 元 /点 □氡 222Rn 元 /点 □游离甲醛 元 /点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元/点; 检测费用总额 (即本合同总价 )为人民币 元,(人民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包括热管道、小室、热力站及其他热力附属建筑物等,下同)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热力公司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市热力公司统一建设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市热力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各单位自建的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其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用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热力设施,必须经市公用局审查批准,并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热力设施工程竣工,须经市公用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占压、损毁热力管道及其他热力设施;
禁止在热力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供热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在热力管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树、埋杆等;
禁止在热力管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
禁止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禁止私放、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
禁止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禁止损坏阀门的铅封。
六、保护城市公用热力设施,人人有责。对破坏、损毁热力设施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市公用局处理。对保护热力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由市公用局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毁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破坏城市公用热力设施,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2)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5)检测数量的规定:
(6)检测方法的要求:
(7)检测结果的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