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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

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简介

登记证号:

001184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100005003184299

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类型:

社会团体

活动资金:

100,000元

活动地域:

北京市

业务范围:

开展政策宣传、理论研究、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对外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国瑞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3号

成立日期:

2014-04-18

行业分类:

生态环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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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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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品垃圾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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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单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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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

  • 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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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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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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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配砂石

  • 级配砂石
  • 1m³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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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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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天然连砂石
  • 55000m³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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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临时连砂石道路
  • 7500m3双流华阳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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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Ф5-8米黄色/灰色砂石
  • 1m³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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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Ф5-8米黄色/灰色砂石
  • 1m³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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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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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文献

北京市建筑用砂石矿 北京市建筑用砂石矿

北京市建筑用砂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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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北京市建筑用砂石矿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以砂石行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和自我服务性的全市专业性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经济持续性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经委、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58号财富中心5号楼3楼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立法、重大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的建议和可行性论证;

(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抵制哄抬物价、低价竞销等不规范活动,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部门、协会与社会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共同性政策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组织人才、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资源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收集、分析与交流行业信息,编印出版会刊,发布市场信息;

(六)促进对外开放,开展与同行业的国内外的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保护砂石资源,促进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接起草行业标准、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初审、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统计等管理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砂石产销密切相关的建筑、运输、技术研究、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协会领导层五年为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经委、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通过或罢免会长提名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的事宜;

(十一)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或推荐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

(五)组织研究解决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约行规,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资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经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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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协会章程

(经2010年7月2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BC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起,由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的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地进京建筑装饰企业自愿结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建筑装饰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律诚信,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世界城市,促进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地兴居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方针: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协会工作,把为会员、行业、社会、政府服务作为本会第一要务。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提倡自律,规范行业,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职称社会化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各项工作。

(三)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

(四)促进企业树立创新意识,加强科学化和智能化管理,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立企业品牌,不断提高建筑装饰工程水平,以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会员的服务,积极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国内外交流并加强国际合作,举办科技讲座,咨询研讨、业内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措施,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六)建立并完善长效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取证、从业资格和人员继续教育等业内各类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编写相关教材及技术资料。促进从业人员树立高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技能水准,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协会官方网站水平,扩大服务功能,扩充信息含量,强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协会编辑出版刊物的质量。通过搭建的平台充分发挥为社会服务和宣传树立行业品牌的职能作用。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规范行业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条件具备可开办与建筑装饰有关的经济服务实体。

(十)理事会定期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拟定长期规划,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从事与建筑装饰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管理、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的市属或驻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需具有政府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有政府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在本行业中有威望的专家学者,对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经本会特邀,本人同意,可成为名誉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讨论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 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名会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季度。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标准为:企业副会长单位10000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企业理事单位4000元,公装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家居市场2000元,家装施工企业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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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砂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砂石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Sand-Stone Association,缩写CSS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砂石生产、流通贸易、施工使用、设备制造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 团体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砂石相关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公平 竞争秩序,行业自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的经济、技术及管理水平,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全行业的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砂石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业价格竞争,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

(五)开展砂石行业企事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品牌建设工作,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六)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搭建上下游产业链的信息沟通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八)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事业单位入会的会员代表,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个人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查本团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聘请熟悉并热心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解决本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3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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