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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的组织管理,区环境保护部门具体实施。依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本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区两级信息共享。

统筹衔接,精简高效。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的同时,做好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统筹衔接,进一步整合污染源信息,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强化自我约束和规范,自觉遵守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发布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信息,以及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为社会公众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开展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项污染源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基本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体系。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废气或废水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医疗污水排放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事业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并综合考虑国家和本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关指标,实施核发总量控制。各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并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区环境保护部门违规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六)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探索推进流域排污许可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七)落实按证排污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按期持证排污,落实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规范排污行为,不得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治理、排放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等服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的核查。

(八)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落实监测、记录、报告等责任;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制定并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因设备故障、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导致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九)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核定实际排放量。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提高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主要申请内容和相关承诺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违法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名单,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环境保护、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上述单位及人员在市场准入、考核表彰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十一)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技术创新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交易或用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替代量。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五、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结合国内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按行业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十三)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排放口设置等规范化技术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列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重要依据。

(十四)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推动形成统一完整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污染源监管数据,全面掌握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区域和流域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落实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措施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支撑。以持证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数据为基础,衔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减少企事业单位重复申报。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有序推进,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并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排污许可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六)健全支撑体系

加强污染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第三方咨询、监测等技术机构参与排污许可制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十七)开展培训宣传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名录,统筹组织对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的培训,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事业单位树立持证排污意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制度解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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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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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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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文献

工作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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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以下称排污许可制) 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 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 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 许可制定位不明确, 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 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 使 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 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 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 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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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内容解读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解读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

《方案》指出,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方案》提出,要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相关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提高管理效能。

《方案》要求,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将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要求细化落实,依法确定许可内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方案》提出,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方案》指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管,2017年基本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方案》强调,要做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这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解读二

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新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着眼于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这两条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着力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明确提出要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全面落实《方案》,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落实企事业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和减少企事业单位排污,对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关重要。长期以来,一些排污单位积极主动治污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偷排、漏排以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紧紧扭住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不放松,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按照方案要求,企事业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承诺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自我监测、自我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要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全流程、多环节促进企事业排污单位改进治理和管理水平,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坚持目标指引,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更好地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排污许可是促进总量控制和质量改善紧密关联、有效协同的关键环节。区域性总量控制真正转型到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必须通过企事业排污单位精细化的总量控制和许可要求来实现。改革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将流域控制单元、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企事业单位,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管理,改变以往单纯以行政区为单元、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污染物种类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做到“一厂一策”,排污许可证周期性换发要与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衔接,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控制水平。

坚持系统思维,逐步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管理先后建立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与许可、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固定污染源管理来看,制度衔接不够,相互协同不好,管理效能不高,没有实现体系化、联动化、链条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能否实用管用好用,关键在于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使之精简合理、有机衔接,实现分类管理、一企一证,并与证后监管与处罚一体推动,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一要衔接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二要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将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三要以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衔接污染源监测、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多套数据的问题。通过精减、整合和衔接,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和基础,明确各方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改革推动固定源环境管理体系的重构。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效力。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必须统一到排污许可证执行上,重点聚焦企事业单位许可证执行情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通过排污许可证,既明确了企业的守法要求,也划定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边界,给企业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执法守法秩序。

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目标已经明确,路径已经清晰。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当前,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率先在火电、造纸行业核发企业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发放权限、程序和受理时间等相关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核程序和技术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申领,做到应发尽发。现有排污许可证要按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二是构建统一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设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所有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法等管理纳入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信用低、违规情况多的企业设立“黑名单”,联合发改、工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惩治“黑名单”企业。设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查询和反馈窗口,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渠道,树立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监督护法的良好氛围。

柱立则墙固,梁横则屋成。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涉及面广、改革任务重,要有序有力统筹推进,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建立系统化管理机制,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一证式”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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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方案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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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方案全文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全国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十九)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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