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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域规划、乡域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农村的规划方案(包括乡镇村、农民住宅、乡镇机关和乡镇村企事业),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各项规划方案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市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四、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切建设活动,均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五、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执法不严、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1991年3月10日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2.将第三条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域规划、乡域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农村的规划方案(包括乡镇村、农民住宅、乡镇机关和乡镇村企事业),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各项规划方案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市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3.将第四条修改为:“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切建设活动,均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主管部门的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是:(1)保定市辖3市,分别是市、安国市、高碑店市。(2)15县,分别是易县、涞源县、定兴县、顺平县、唐县、望都县、涞水县、高阳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博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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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 16800 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 ,服从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市的乡 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 ,必须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 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 (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1216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 1997年 12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 ( 以下简称村民 ) 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 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 ,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 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 )或其他 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 当
修改决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修改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三条中的“不得直接向个人出售”。
2、第十四条修改为:“综合开发企业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
第四项中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中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1992年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障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开发,是指在一定规模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土地和房屋以及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开发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综合开发是本市城市建设(包括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的主导方式。城镇居民住宅,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散建设外,均须实行综合开发;其他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实行综合开发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制定本市综合开发政策,解决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综合开发工作。
市建委是本市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建委主管综合开发工作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同时也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综合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区、县综合开发工作。区、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应依据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综合开发范围内安排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应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章申报审批。
编制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的具体程序,由市计委、市建委共同确定。
第六条 综合开发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开发办依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综合开发计划总规模组织编制,由市计委、市建委批准下达执行。禁止计划外建设。
在综合开发年度建设计划执行中,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的调整,可由市开发办审批,报市计委、市建委备案。
第七条 综合开发范围内商品房屋的销售,实行计划管理。商品房屋销售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共同编制。
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市建委等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实行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发区外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住宅区,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和用地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用地审批工作。
第十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择优确定,并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严格总、分包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须报市建委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许开工。
第十一条 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必须由综合开发企业承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
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屋,必须按批准的销售计划和价格出售,不得向无购房计划的单位出售,不得转手倒卖,不得擅自加价出售。
第十四条 综合开发企业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十五条 综合开发企业在本市或外地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挤占本企业承担的综合开发项目的定额自有流动资金,不得挪用预收的商品房定金和购房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行计划外综合开发建设的,由计划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由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综合开发企业不执行批准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管理规定处理。
(三)综合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由市开发办责令限期改正,对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从应缴之日起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企业不按规定申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由市开发办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报,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综合开发企业挤占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自有定额流动资金或挪用预收的商品房定金、购房款的,由市开发办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综合开发企业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曾福生等著的《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以湖南省为例》以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立足于湖南省的省情,以长株潭“两型”社会试点建设为现实背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基于城乡协调发展关系、评价与实证、调控与机制三个模块进行了扎实和细致的研究工作。
第1章 导言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2 国内外研究动态1.3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基础理论1.4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1.5 基本思路和采用的主要方法1.6 分析框架和结构第2章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及其协调发展关系2.1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一般认识2.2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分析2.3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目标2.4 本章 小结第3章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3.1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3.2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描述性指标体系的构建3.3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评价性指标体系的构建3.4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评价指标的赋权3.5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3.6 本章 小结第4章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多指标横向综合评价4.1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评价指标的选择和数据的采集处理4.2 基于anp方法的城乡协调发展绝对水平区域差异实证分析4.3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城乡协调发展相对水平区域差异实证分析4.4 本章 小结第5章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单指标和多指标纵向综合评价5.1 湖南省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演化的单指标纵向分析5.2 湖南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异演化的单指标纵向分析5.3 湖南省城乡二元劳动生产率差异演化的单指标纵向分析5.4 湖南省城乡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差异演化的单指标纵向分析5.5 湖南省支农支出占一般财政预算支出比重的单指标纵向分析5.6 湖南省城乡协调发展相对水平的多指标纵向分析5.7 湖南省城乡协调发展绝对水平的多指标纵向分析5.8 本章 小结第6章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swot分析6.1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协调发展的优势分析6.2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劣势分析6.3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面临的机遇6.4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6.5 本章 小结第7章 国外城乡协调发展的经验借鉴和教训7.1 韩国“新村运动”:背景、过程及其经验借鉴7.2 “拉美陷阱”:界定、特征、原因及其经验教训7.3 本章 小结第8章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协调发展实践8.1 “十一五”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8.2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出现的难点8.3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的实践8.4 “十五”、“十一五”湖南省人口城镇化的基本情况8.5 现阶段湖南省推进城镇化的重大举措8.6 当前湖南省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协调:成绩与问题8.7 推进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建议第9章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机制构建和具体对策9.1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机制构建9.2 统筹城乡经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9.3 统筹城乡社会事业,促进城乡社会事业的协调推进9.4 统筹城乡生活,促进城乡生活的协调改善9.5 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护和建设9.6 本章 小结第10章 结论和研究展望10.1 研究结论10.2 研究展望附录A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协调发展评价指标原始数据附录B 评价指标解释及其数据来源附录C 调查问卷参考文献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