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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业务等。 

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北京

  • 规格:300*250*450/F0852 材质:松木
  • 13%
  • 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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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工布

  • 100-800/100-800 聚酯
  • m2
  • 金程
  • 13%
  • 马鞍山市金程无纺布厂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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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包装方式:土球;品种:北京栾树;地径d(cm):8;技术要求:保留二级分枝,干形通直,带土球;
  • 天地缘
  • 13%
  • 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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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包装方式:土球;品种:北京栾树;地径d(cm):6-8;技术要求:保留二级分枝,干形通直,带土球;
  • 天地缘
  • 13%
  • 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北京

  • 包装方式:土球;品种:北京栾树;地径d(cm):6-8;技术要求:保留二级分枝,干形通直,带土球;
  • 宁苗
  • 13%
  • 宁夏宁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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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市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 中山市2009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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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铃开关带指示窗(可标明住宅式公司)

  • GKB5H8,lOA250V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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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V门铃开关带指示窗"住宅名称""公司名称"

  • B6-mC-250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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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铃开关带指示窗"住宅名称""公司名称"

  • 250V B6-mC-250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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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V门铃开关带指示窗"住宅名称""公司名称"

  • B6-mC-250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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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

  • 780B170/2550
  • 8353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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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台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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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洁净屏(北京家德恒远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产品)

  • JD-ACP-3
  • 2台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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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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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交互智能平板

  • 沃FV86EB
  • 24套
  • 1
  • 希沃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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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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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文献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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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于198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成立。现有从业人员11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62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20人,注册资产评估师18人。第一批获准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业务网络由北京延伸至全国各地,客户遍布各省、市、自治区以至境外公司。 1996年经财政部批准组建集团,以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以其在各地建立的西安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吉林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为基础,并吸收具有一定实力、有一定影响的北京安德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

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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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8KB

页数: 未知

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2008年由原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与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并成立。

华普天健安徽分所的前身为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8月,脱钩改制前名称为安徽会计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许可证双重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为安徽规模最大、资格最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华普天健辽宁分所的前身为成立于1982年的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辽宁省财政厅,是省财政厅下属事业单位,是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后东北地区成立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全国首批取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2008年底,为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与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组建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2013年底完成有限公司转为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工作,现已经发展成为一家专业化、制度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华普天健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合肥、辽宁、山东、芜湖、四川设有六个分所,并在香港设立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有限公司。本所先后共为境内81家A股上市公司、200余家拟上市公司、90余家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及300余家其他企业常年提供专业服务,业务区域遍及全国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在华东、华北、东北、华南等区域形成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客户领域涉及金融、证券、能源、交通运输、通讯、机械、建筑、新材料、房地产、电子、生物工程、医药、化工、家电、商业、纺织、旅游、食品、农业、林业等各行业。

截止2013年,华普天健员工80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00人,实现业务收入近3亿元。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综合排名位列第二十五位 ,连续多年入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

华普天健领取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 ”证书序号为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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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英国等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会计公司已开始陆续转型,并且在美、英等国家还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法令,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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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九条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三)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六)出资证明;

(七)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八)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业务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复文件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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