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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例如,共保比例为80%,意味着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担80%,被保险人要自负20%;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则是指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但由于其承保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当然,通常是保险人承担其中的大部分费用。这样,既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也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请教各位老师,为什么合同中有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呢?他们分别在合同中起什么作用?谢谢! 这是采用国家通用合同文本的缘故,里面就是这样按照合同常规条款算是通用条款,针对具体项目内容确定的是专用...
你找一个大地产公司的朋友要一个合同,不过看的头疼,太细了
总价超过正负5%,措施项目费超过15%,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这句合同应该怎样理解? 不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总价超过合同价正负5%以外部分,措施项目费超过15%以外部分,该增加就增加,该减少就减...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
本条款主要适用于总括保单方面,即以一个保险金额承保不同地点相同性质的财产,或同一地点不同性质的财产的保单。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损失发生后理赔时,应先将总保险金额按各处保险财产价值与总财产价值的比例,分配于各处的财产,然后再依保单所载明的损失分担条款计算赔偿金额。设共有700000美元货物存储于四处仓库,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500000美元,附有比例分配条款,则各处保险金额分配如下表所示。此外,在总括保单内比例分配条款与80%共保条款通常一起使用。
地点 |
标的价值(美元) |
比例 |
保险金额(美元) |
甲 |
150000 |
15/70 |
107143 |
乙 |
250000 |
25/70 |
178571 |
丙 |
50000 |
5/70 |
35715 |
丁 |
250000 |
25/70 |
178571 |
合计 |
700000 |
500000 |
承保时保险金额经声明适用于比例分担条款,则如果被保险财产因火灾或任何其他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毁坏或灭失,而且其总财产价值高于该保险金额时,其间的差额视为被保险人自保,而被保险人应按照自保额所占的比例分担损失。例如:
保险金额 15000美元
损失金额 3000美元
损失发生时财产价值 18000美元
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金额/财产价值)×损失金额=(15000/18000)×3000=2500美元,被保险人自己负担损失500美元。
通过比较发现,该条款同我国财产保险中所采用的赔偿方法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我国的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承保方式,即在保单上不载明保险财产的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当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时的财产实际价值时,则视为不足额投保,未投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损失。比例分担条款和我国的不定值保险实际上就是共保比例为100%的共同保险。
比例分担条件是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保险,或两个、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在发生赔款责任时的分担条件。
在重复保险或共同保险当中,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但根据被保险人不可获得双份保险赔偿的原则,投保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其投保财产的可保价值,因此,在发生保险财产损失时,通常都采取比例分摊办法,按各保险人各自承担的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款。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