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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爆破作业人员基本知识
第二节爆破作业中的基本技能要求
第三节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与职责要求
第一节炸药的化学变化形式
第二节起爆外能与起爆感度
第三节炸药的爆炸特性
第四节炸药的氧平衡
第三章爆破器材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工业炸药
第二节起爆器材
第三节爆破器材现场管理
第四章专业技术基础知识
第一节药包破岩现象
第二节爆破工程地质
第五章钻爆流程操作
第一节露天钻爆工作面的布置
第二节炮孔布设与钻凿
第三节药包加工制作
第四节炮孔装药
第五节炮泥与填塞
第六节网路连接
第七节起爆与警戒
第六章爆破分类作业
第一节露天浅孔爆破
第二节城镇土岩浅孔爆破
第三节深孔爆破
第四节地下爆破
第五节拆除爆破
第六节水下爆破
第七节爆破技术设计的执行与调整
第七章爆破安全控制
第一节爆破危害
第二节早爆及其预防
第三节盲炮与处理
第四节废旧爆破器材销毁
参考文献2100433B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能》是受四川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委托,由泸州安翔涉爆职业技能安令培训中心组织编写,在此期间得到了四川省工程爆破协会相关领导和部分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能》可作为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的培训教材,也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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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是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拼音首字母缩写(国标:Guo Biao)。2、T是使用的意思,GB/T是指性国家标准。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X 合同段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 本合同段内的路基开挖施爆前必须编制爆破技术方案设计, 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方案设计,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开挖 施爆。 二、 实施操作中的任何施工环节,必须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1、 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技术规程 2、 确保人身安全 3、 确保各种工农业和民用设施安全 三、 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施其责,奖罚分明与各班组 鉴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强化约束,违者追究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四、 报公安部门同意申购后的火工产品, 其数量指标由 C5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委派专人控制掌握,凡爆破工程队或其他工程队需用,每 次应在控制数量中向经理部申办。 五、 工地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炸药、雷管由专人管理的收发和定期 报表制度,凡工地需向经理部办理任何一批火工器材出库,现场代表 必须持有上批数量的详细消耗情况表方可申办,否则库房管理员有权 拒办。 六、 爆破工程队或其他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汇总
0.1 一般规定 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 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和总工程师或爆破工 作领导人批准。 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 经主管部门批准, 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 并征得当地县 (市 )以上公安部门同 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 (或相当于此 级的总公司 )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 (市 )以上公安 部门同意。 3、爆破作业 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除了要满足上面提到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一般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1)隧道爆破施工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2)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且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硎规定,装药与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3)爆破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
(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①独头巷道不得少于200m;
②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少于lOOm;
③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④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沙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禁止用明火照明。
(7)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炮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5s后方可引爆。
(8)爆破后必须经过15ra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关“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和雷管;顶板两旁有无松动石块、危岩,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一、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
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机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志;
2)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4)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二、露天爆破
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2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3 松软岩土或砂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4 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 裸露药包爆破
1) 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2) 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3) 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4) 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6 浅孔爆破
1) 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3) 采用导火索起爆、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4)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 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6) 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7 深孔爆破
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2) 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3) 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4) 应采用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及时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7)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络;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8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1)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3) 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9 药壶和蛇穴爆破
1) 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
2) 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3) 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4) 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 蛇穴爆破应实测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6) 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7) 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8) 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9) 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三、硐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1 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 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3 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4 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6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硐室爆破,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7 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8 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 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11 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12 平硐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14 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四、硐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m;
2)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硐口0.5m。
2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4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平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8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五、硐室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2 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3 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g/cm3,吸油率≥7%,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2) 柴油:应采用国家标准GB 252所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3)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4)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5)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6)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7)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8)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9)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10)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4 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 混制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2)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3)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4)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6 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7 混制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存在明火;同时,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带入加工场;
8 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
9 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10 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11 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12 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具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13 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14 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15 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六、硐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2 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叫,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3 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 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6 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8 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10 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负责进行验收;
12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4 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15 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16 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17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18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19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20 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21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连接;
22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23 电爆网路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2) 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3) 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4)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5)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监管;
6)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24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2)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七、硐室爆破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2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4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八、水下岩塞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岩塞爆破产生的冲击波、涌水等对周围需保护的建(构)筑物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2 岩塞厚度小于10m时,不宜采用硐室爆破法;
3 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k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2)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3)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洞;
4)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5)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4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 装药堵塞时,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1)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应由专人管理;
2)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距离照明;
3)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硐内,宜用常规照明。
6 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7 电爆网络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堵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九、水下开挖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4、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a.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b.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c.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d.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e.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f.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是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宜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为减少爆破药包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久。
8、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9、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的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