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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简介

全文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危房,是指经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城市和农村房屋。本细则所称各类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铁路、钢铁等行业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等。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规划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方针,做好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造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八条 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九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回迁安置。

第十条 近五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征收人、承租人利益、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和居民信访问题未能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未予处理的,限制参与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参与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和工信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地产建材产品,以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努力建设“安全房”、“放心房”。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强制性标准,选择科学的设计方案、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回迁居民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积极推行承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确保新建房屋质量。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打造“廉洁工程”。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按回迁安置的建筑面积(未拆迁的按房照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乘以系数,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系数按土地级别分档,一级土地享受政策系数为1.2;二级土地享受政策系数为1.4;三级土地享受政策系数为1.6;四级土地享受政策系数为1.8。土地级别按国土部门确定为准。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区域内,鼓励建设高层建筑。18层及18层以上高层建筑按规划审定的建筑面积享受棚改优惠政策。

享受棚改和高层优惠政策合计面积超出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在同一开发小区范围内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地。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各地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核定,监察部门监督。

对个别位置偏远、市场化运作困难、房屋征收量较大的地块,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棚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和公益用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多层住宅按44元/㎡、高层按50元/㎡计算,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第十八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通讯、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燃气、供热等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四章 回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以搬迁截止日为准提前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5㎡以内的建安成本价;对搬迁截止日前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0㎡以内的建安成本价。继续扩大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超过搬迁截止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建安成本价,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建安成本价按房屋征收公告日期的上一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对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免费扩大面积8㎡;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免费扩大面积4㎡。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房屋有照面积20%的奖励。

成立由规划、产权、民政、残联、社区、街道、村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确权小组。对达到基本住房条件的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无照住人房屋,进行现场产权确认。被确认的产权部分按有照面积予以安置。此被安置的无照住人房屋经确权小组证明为唯一住房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要求分户安置的,只享受一户上述优惠政策;要求合户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的合户安置户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只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不执行《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奖励及优惠面积部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享受的上述优惠政策面积可以累加计算。政府按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免费扩大面积,用棚改优惠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补偿。其他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政府不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回迁安置的最小户型面积为50㎡(含50㎡)。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征收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50㎡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四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应优先满足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对外销售为由预留楼号和房号。

第二十五条 在被改造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重点低保户和普通低保户,分别比照城镇分类施保户和普通低保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的回迁安置房屋,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3年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周边城市规划道路的征地、房屋征收由相邻一侧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实施。发生的费用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政府用棚改优惠政策予以补偿。具体代征地、代房屋征收的用地红线、房屋征收范围红线由规划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小区内社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开发建设面积的3‰无偿提供社区用房,按开发建设面积的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区域内有公产房的,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予以征收补偿。

第三十一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安全措施到位,改造后小区的消防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2013年新增的塌陷棚户区和D级城市危房改造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的棚改优惠政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司法、行政、宣传、组织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落实政策,形成攻坚合力,保证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改造情况,对参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征收人、承租人利益、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影响强烈的,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记录,并限制其再参与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

第三十五条 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各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无明令废止,本细则执行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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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强化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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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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