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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和“工作方案”的要求,以百色城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自2014年起,实施淘汰百色城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百色城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燃煤小锅炉整治到位;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三、主要任务
右江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城市发展的新变化,进一步排查燃煤小锅炉,抓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抓好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
(一)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
在百色城建成区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查清辖区内仍然存在的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为科学整治提供依据。(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二)淘汰燃煤小锅炉。
百色城建成区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电、生物质)、改热水配送等方式实施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工信(经贸)部门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三)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严格新锅炉安装告知工作,对违规先建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四)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热电联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市电力工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等方式实施集中供热,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着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工信(经贸)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锅炉安全、质量、环境和能效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和行政执法,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百色城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10吨以上锅炉除外)的整改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
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总体分工原则是:市、右江区环境保护部门、工信部门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做好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右江区工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
(一)右江区人民政府。
右江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百色城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划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区域,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等。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锅炉统计数据,负责查清本地区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分布情况;负责制定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具体方案、年度淘汰计划,并于2015年7月18日前将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含淘汰清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同时,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全面整治和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导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拆除,并做好拆除后续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
负责编制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做好高效锅炉推广应用,把好新建项目燃煤锅炉准入关;通过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三)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推动新型高效、清洁的锅炉产业化工作。
(四)环境保护局。
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严禁审批城市建成区内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的项目。强化技术引导,做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排查工作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方案》的行为,及时查处,并抄告辖区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财政局。
负责安排本级淘汰燃煤小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财政支持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六)市政管理局。
负责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为煤改气创造条件。
(七)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燃煤锅炉安全、能效监管,以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予监检和登记发证。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定期检验。负责提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单及用户,负责组织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的准入和使用企业的监管。
(八)新闻媒体。
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燃煤小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右江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整治。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
右江区要加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科学制定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右江区应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台帐报市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严格考核。
市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把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和年度考核重点,严格实施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限批,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四)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
发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用,禁止新上低能效燃煤锅炉。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
市、右江区财政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落实锅炉更新替代、整治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程。
(六)强化科技支撑。
在市、右江区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七)引导企业,自觉整治。
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八)及时总结,上报信息。
右江区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环境保护局将适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2100433B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43号),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完成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大气污染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人类生活在污染十分严重的空气里,那就将在几分钟内全部死亡。工业文明和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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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3? 37号)、《四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发, 2014? 4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淘汰市区现 状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 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特制定本工作 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先管网内、后管网外,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建 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主抓,属地负责、部门分责”的工 作机制, 坚持“集中供热为主, 清洁能源替代为辅” 的总体思路, 实行“以奖代补” 的优惠政策, 引导燃煤小锅炉产权单位及供热、 天然气、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完成市区燃煤小锅炉 淘汰任务。 二、工作目标 到 2017 年年底,全部淘汰市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内(总面积 58平方公里)每小时 10 蒸吨( 7MW)及以下燃煤小
全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工作方案
全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和《X 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区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每小时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 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为保障小锅炉淘 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 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实施联动 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 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 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 气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 为主,电、天然气采暖方式为辅,新能源或者其它清洁能源供热为补
近日,吉林省集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10t/h以下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行动。
该局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清单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全市范围内10t/h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燃煤小锅炉分布、数量、锅炉型号、蒸吨容量及用途等信息进行细致梳理,汇总登记造册,建立清理整治工作台账。加大整治力度,对辖区内不能按时完成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限期实施并网或改燃),责令限期拆除;对手续不齐全且在建的10t/h以下燃煤锅炉,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规建成使用或在建的10t/h以下燃煤锅炉,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或建设,限期取缔淘汰。同时,对新建的燃煤锅炉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不予受理施工告知、不予安装监督检验,不予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据统计,该市共有10t/h以下燃煤小锅炉220家,对其中存在无检验报告、档案不齐全、操作人员无证件等问题的6家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赵喜语 薛 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实施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在用锅炉进行核实,建立在用锅炉清单,并加强燃煤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锅炉不予检验和登记发证。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工作,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水平。
市级城管部门和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支持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保障其必要经费,监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
宣传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实施效能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燃煤小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引导企业,自觉整治。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四)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必须淘汰到位,依法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
(五)加大力度,严格考核。加强督查,跟踪问效,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严格实施考核,对整治工作实施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地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每月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2100433B
揭阳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揭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制订本工作方案。
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市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至2017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位于榕城区、揭东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城市燃气管网与热力管网建设力度,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改造步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五)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4年淘汰33台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它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及生活源大气污染治理。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推进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在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家具、集装箱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等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水性或低挥发性涂料。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在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进程,2014年淘汰6354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其中营运黄标车600辆),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2015年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施工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设置洗车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2017年底前所有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应对重污染天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将于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责任书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执法监管。全力开展工业锅炉、油气回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扬尘、石材加工场、小熔炼等废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表面处理废气治理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专项督办制度,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全方位监督,对整治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严厉查处。
(三)完善应急机制。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揭阳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督促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