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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业主)具体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一)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不能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三、电梯安全管理各方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加强质量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监督。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安全监管部门:将电梯安全纳入全市安全监管体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经信部门: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有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三)落实电梯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涉及电梯安全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制造企业:对所生产的电梯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和指导。密切跟踪电梯运行情况,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协助使用、维保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电梯经营单位:确保所售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和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切实履行维护保养合同。严禁不公平竞争。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承办电梯使用登记,按一梯一档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委托对应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严把电梯安全运行检验关,发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等严重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四、电梯安全管理的保障防范体系
(一)构建协调处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问题,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二)强化电梯使用和维保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住户装修期间对电梯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减轻装修过程中对电梯的损坏。加大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对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电梯维保和物业管理单位退出机制。
(三)抓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故障频发电梯的隐患排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稽查执法“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应依法查封,推动电梯安全隐患处置的及时“闭环”。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查处影响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力度。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研究制订电梯维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所需费用由电梯所有人(业主)筹集或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应补贴政策。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物联网建设。加快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并将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充分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电梯运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不良记录、故障频发电梯、电梯困人救援等信息。
(六)构建电梯安全社会化监管格局。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电梯维保指导价格,倡导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引导电梯行业良性发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群众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鼓励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补偿功能。
(七)加大指导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电梯安全运行及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电梯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目的为保证酒店电梯的正常运行,正确使用电梯,做好电梯的维护工作,确保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好酒店财产。二、电梯岗位职责(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
目 录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八、定期报检制度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
一、 电梯岗位职责 二、 点维护保养制度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nbs...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市政发[2016]17号2016年4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已成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任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新阶段政府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15〕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的理念,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电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尽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房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三)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实际管理人。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
2.向电梯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建立一梯一档管理模式;优选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
3.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详细记录每次维保情况;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
4.推行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配合做好电梯轿厢内电梯安全电子标签安装和移动通讯信号覆盖工作。
5.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的费用。
6.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及时答复各方诉求,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接受业主和乘客的监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7.发现电梯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置,及时组织维保单位修理;编制电梯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维保单位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质监部门。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业主、实际管理人等其他电梯使用单位承担上述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二)业主责任。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爱惜保护责任。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监督他人按照规定安全文明规范使用电梯,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2.有偿维护责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续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
3.严格监督责任。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4.举报投诉责任。举报投诉未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举报投诉未履行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责任的电梯维保单位。
(三)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每15天至少对电梯维保一次,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电梯。
2.电梯维保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严格按照维保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3.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的维保和故障处置情况,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维保记录。主动向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公示电梯维保情况。
4.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5.确保应急救援电话全天候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现场救援。
6.发现电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电梯生产单位反映。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7.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保业务。维保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职业技能资格。
8.应当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及时将事故隐患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四)电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1.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应当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2.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
3.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梯,建立电梯的销售查验核实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电梯,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4.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与电梯相关的建设活动,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电梯,并承担所采购电梯连带质量保证责任。
(五)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核实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检验责任。
1.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应当依法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时、准确将检验检测情况报所在地质监部门,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质监部门。
5.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6.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质监部门。
7.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配合所在地质监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二)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应当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各区(市)县政府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保修期届满后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解决。
(三)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遵循先维修后完善手续的原则。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及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发〔2014〕445号)的规定实施。
(四)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经电梯所在单元(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经电梯所在单元(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五、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一)区(市)县政府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鼓励、指导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质监部门责任。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建立电梯维保监督制度,推行电梯维保标准化作业规范;探索建立电梯安全监察大数据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行电梯安全电子标签,方便市民和业主利用移动终端查询电梯安全相关信息;建立维保质量“黑名单”机制,公开维保单位资质、维保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督促检查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保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房管部门责任。负责建立推进物业管理发展全覆盖制度,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指导推动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建立以单元(栋)为单位的电梯维修议事规则,依法依约简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全面推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价制度和使用信息公告制度,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四)建设部门责任。负责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依法督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大对电梯井道、机房等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五)安监部门责任。负责电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六、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质监、房管、安监、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质监、安监、房管、建设等部门可结合本意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房管、安监、工商等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当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鼓励社会参与监督。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电梯安全的监督,如实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梯生产、销售、采购、使用、检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简化举报投诉流程,建立电梯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制定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引导全民监督电梯安全。
(五)加大指导宣传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电梯安全运行及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电梯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探索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金融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研究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保险企业积极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质监部门、房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监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2015年8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和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政策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2008年6月底前,所有县(市)区、乡镇、社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开展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等活动,要督促主办单位及时制订应急预案。编制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捷实用,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将各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各级各部门要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工作机制,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四)加强应急体系规划建设。要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全市各类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本级和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工作。
(五)加强法制和政策体系建设。做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实施准备和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将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一)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搞好衔接、标准规范、整合资源的建设原则,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市级综合应急平台,并实现与国务院、省政府及同级政府主要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平台。各级各类应急平台要注重完善信息报告和预警发布功能,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社区和乡村等基层组织延伸,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不畅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市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地部队等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布局调整和装备补充更新,强化队伍的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在普查和整合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的信息储备,提高统一调配能力,形成完备的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依托现有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和队伍的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形成联合运输网络系统及协调机制;依托各通信企业,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突发事件现场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通信畅通。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安全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加强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风险隐患等的收集整理,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防震减灾工作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等规划为灾时避难场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
(四)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确需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适当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强化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每年适时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切实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卫生、环保、林业、安监、质监、地震、气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对本行业和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普查,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要切实落实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
(六)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测。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七)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市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要将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采取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应急预案和应急防护知识。要着重做好各中小学校、城镇社区以及农村基层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要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应急知识进校园,把公共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八)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要通过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九)全力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认真做好统计评估和趋势分析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统计、评估和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对当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趋势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和趋势分析。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由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四、加强领导,积极构建良好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把应急管理摆到重要位置。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加强指挥,注意总结应急管理工作规律和经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同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三)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努力做到在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向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增强公众信心,维护政府形象。要按照《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既保障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的自由,又促进突发公共事件有序有效的处置。要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过程及原因,为事件处置、稳定社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