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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 认可。 CNAS将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 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 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至少具备:生产的项目策划和管理、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的赋予与确定、特性值的批准、证书或其他说明文件的发布等四个环节的能力,且必须具有对影响定值的检测/测量活动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准确性做出判断的能力。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 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 章),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 2 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 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5 一般情况下, 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文件评审
5.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 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3.4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 组建评审组
5.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 RM 生产专业领域和生产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 需要时, 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 RM 种类和数量来确定。
5.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a)首次会议;b)现场参观(需要时);c)现场取证;d)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e)末次会议。
5.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 RMP 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机构。
5.1.5.5 对于评审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 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5.1.3.4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 组建评审组5.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 RM 生产专业领域和生产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5.1.4.3 需要时, 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 RM 种类和数量来确定。
5.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a)首次会议;b)现场参观(需要时);c)现场取证;d)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e)末次会议。
5.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 RMP 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机构。
5.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通常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机构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5.1.5.6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 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 秘书处。
5.1.6 认可评定
5.1.6.1 CNAS 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6.2 CNAS 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 CNAS 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机构和评审组。
5.1.6.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a) 予以认可;b) 部分认可;c) 不予认可;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 CNAS 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5 当 CNAS 对被评审机构做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被评审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机构,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24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b)由于机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机构, 自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机构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机构,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5.1.7 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 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5.1.7.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机构的基本信息、 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a)增加 RM 生产的项目/参数;b)扩大生产的测量范围/量程;c)取消限制范围;d)提高校准和测量能力。
5.2.1.3 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 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 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4 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1.5 CNAS 秘书处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机构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6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
5.2.2 缩小认可范围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d) CNAS 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5.2.2.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 5.1.7.2 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5.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机构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 CNAS 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和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如: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机构;b)审查获准认可机构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c)要求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d)监督获准认可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是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或部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机构,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如遇特殊情况,机构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8 个月内进行。
5.3.1.2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包括监督 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 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机构承担。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机构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 CNAS 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机构的不定期监督评审:a)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c) 获准认可机构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变化;d)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e)获准认可机构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f)获准认可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g)获准认可机构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机构生产的 RM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i)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 复评审
5.4.1 获准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 9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 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5.4.2 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包括复评审 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 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4.3 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5.4.4 获准认可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复评审申请的, 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 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做出受理决定。
5.4.5 申请复评审的获准认可机构在上一个认可周期内,每个领域应至少开展一项RM 的生产活动。
注:这里的生产活动指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测定、特性值决定与赋予。
6 申请受理要求
6.1 申请人应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机构,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6.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3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4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6.5 申请的用于 RM 定值的测量技术能力满足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6.6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7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
6.8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生产经历。
6.9 申请人申请的 RM 生产能力, CNAS 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6.10 CNAS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6.11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2 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等。b)申请人不能遵守 CNAS 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c)不能满足上述 6.1~6.11 条的要求。d) 5.1.2.4 所述情况。
6.13 当 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 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 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 CNAS 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 6.12a)和b)所述情况)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 CNAS 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 24 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机构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 由于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d)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关键岗位人员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7 认可评审的要求
7.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 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
7.2 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3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关键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CNAS 要求关键技术人员必须能够满足该岗位任职要求
7.4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7.5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 RMP,应满足 CNAS 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
7.6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机构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评审组可以终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f) 5.1.5.3中所述情况。
7.7 被评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该机构不能获得认可:a)机构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b)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经历。c)如 RMP 自身从事检测/测量活动,但没有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d)被评审机构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记录。e)被评审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f) 5.1.5.3 中所述情况。
8. 对多场所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对于多场所的机构认可,分为两种情况: 1. 涉及独立的 RM 生产能力多场所的情况(如同一 RM 在不同地点单独生产); 2. 单独一个 RM 生产能力但分阶段在不同地点完成的情况(如机加工、制备在 A 地点,定值、均检、稳健、发证在 B 地点)。对于情况 1,完全按照独立 RMP 进行申请和认可,单独发放证书。对于情况 2,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相关地点信息,以便评审组进行评审策划,但仅发放单一证书,在初次认可和复评审时,所有这类地点都必须覆盖,监督评审时,视情况而定。
9. 认可变更的要求
9.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9.1.1 变更通知获准认可机构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CNAS 秘书处: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b) 获准认可机构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发生变更;c) 认可范围内的涉及的检测/校准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9.1.2 变更的处理
9.1.2.1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 CNAS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机构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机构除按 9.1.1 条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 通过现场评审方式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 当机构发生 9.1.1 条所述变更而未及时通报 CNAS 秘书处,或 CNAS 尚未确认,机构就使用认可标识, CNAS 将视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9.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 CNAS 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9.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 CNAS 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CNAS 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维持认可。
9.2.3 获准认可机构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 CNAS 秘书处。 获准认可机构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 CNAS 可以暂停、撤销认可。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CNAS 秘书处可用 CNAS 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10.1 暂停认可
10.1.1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a)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b)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c)不按时缴纳费用;d)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发现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e)机构的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发生重大变化,未按 9.1.1 条规定通报CNAS 秘书处,或未经 CNAS 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f)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按时完成转换;g)获准认可机构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CNAS 可以暂停机构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 6 个月。
10.1.2 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10.2 恢复认可
10.2.1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 CNAS确认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0.2.2 对于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机构,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10.3 撤销认可
10.3.1 在下列情况下, CNAS 应撤销认可: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c)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d) 发现获准认可机构有恶意损害 CNAS 声誉行为;e) 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
10.3.2 当 CNAS 对机构做出撤销认可的决定后,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 10.3.1 条中 a)原因撤销认可的,机构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b)由于 10.3.1 条中 b)原因撤销认可的,机构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 10.3.1 条中 c)原因撤销认可的,机构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d)由于 10.3.1 条中 d)和 e)原因撤销认可的,机构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
10.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 CNAS 应注销认可: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11.权利和义务
11.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1.1.1 CNAS 有权对机构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11.1.2 CNAS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11.1.3 CNAS 有权针对机构不符合 CNAS 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11.1.4 CNAS 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括:a) 已认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c) 认可范围。
11.1.5 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11.1.6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和APL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11.1.7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认可机构,在对更改内容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的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11.1.8 CNAS 有义务及时向申请/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 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机构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机构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机构的相关信息反馈,促进 CNAS 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11.1.9 为了解机构和潜在客户的需求, CNAS 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机构需求。
11.1.10 CNAS 有义务遵守国际机构认可合作组织( ILAC)和亚太机构认可合作组织( APLAC) 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入相互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11.2 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1.2.1 申请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1.2.1.1 机构有权获得 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11.2.1.2 机构有权获得本机构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及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11.2.1.3 机构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 CNAS 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11.2.1.4 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时,机构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11.2.1.5 机构有义务了解 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11.2.1.6 机构有义务按照 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11.2.1.7 机构有义务服从 CNAS 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 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CNAS 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 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1.2.2.1 机构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11.2.2.2 机构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11.2.2.3 机构有权对 CNAS 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 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11.2.2.4 机构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11.2.2.5 机构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 4 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11.2.2.6 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1.2.2.7 机构有义务为 CNAS 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 CNAS 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8 机构应参加 CNAS 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活动。
11.2.2.9 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意见和解释等内容)负责。
11.2.2.10 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如在收到投诉后 2 个月内未能使相关方满意,应将投诉的概要和处理经过等情况通知 CNAS 秘书处。
11.2.2.11 机构在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 CNAS 秘书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
生变化时按照 CNAS 要求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 CNAS秘书处。
11.2.2.12 机构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 CNAS 声誉的活动。
11.2.2.13 机构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 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 CNAS 的有关规定。
11.2.2.14 机构有义务在被 CNAS 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 或在认可证书 (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章,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2.2.15 机构有义务经常浏览 CNAS 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等相关信息。
11.2.2.16 机构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2100433B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 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规定了 CNAS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 RMP)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场所 RMP 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 CNAS 和 RMP 的权利和义务。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GB/T27000 (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2.3 GB/T27011(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4 APLAC TC008 《 APLAC 关于 RMP 认可的要求和指南》
2.5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6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7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8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9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0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和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有时简称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4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 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5 监督评审: 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6 复评审: 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7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8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9 技术专家: 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0 观察员: 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1 多场所机构: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RM生产活动的RMP。
3.12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RM)生产的技术环节RM 生产过程包括了生产策划、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测定、特性值决定与赋予、证书的批准与发放、处理与存贮、销售与售后服务等 8 个环节。
3.13 关键技术环节和关键技术人员CNAS 将 RM 生产的技术环节中的材料制备、检测活动(如适用)、特性值决定与赋予、证书的批准与发放 4 个环节界定为 RMP 的关键技术环节。在 RM 生产过程中对关键技术环节负总责的人员,称为关键技术人员。
波长标准物质氧化钬溶液不溶解怎么办通过开展“初中化学课堂教学有效性策略的研究与实践”的课题研究,对我县初中化学教师在化学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困惑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化学教师走出误区,使我县初中化学教师...
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作为雪佛兰全球战略中级SUV,探界者融合了高性能与全功能的双元设计内涵,具有领先同级SUV产品的强悍动力:2.0T双涡管直喷涡轮发动机与9速HYDRA-MATIC®手自一...
价格分(40分) 价格分的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40×10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技术分 (45分) ...
浅谈实验室认可对标准物质管理的要求
浅谈实验室认可对标准物质管理的要求 Important Role of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孟俐利 李树刚 (新疆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 要 :基于标准物质的重要性 ,在实验室认可中将标准物纳入 / 测量设备 0管理中进行考核。根据最新版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 要求 6中 ,直接涉及标准物质的有近十条 ,而且将标准物质与参考标准单独列为技术要求条款 (51 613), 明确提出了在实验室认可中对标准物质的管理要求。 关键词 :标准物质 ;管理 ;实验室 标准物质作为测量溯源重要的一类计量器具 , 现已 广泛地应用于化学测量、 生物测量、工程测量与物理测量 领域 , 显示出促进测量技术发展 , 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和有效性。 由
标准物质技术要求
1 / 47 标准物质技术要求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位 规格型号 技术内容(最新批号) 盐酸水苏碱 中检院 支 原儿茶醛 中检院 支 五味子甲素 中检院 支 五味子乙素 中检院 支 土大黄苷 中检院 支 天麻素 中检院 支 脱水穿心莲内酯 中检院 支 甜菜碱 中检院 支 土贝母苷甲 中检院 支 天然冰片 中检院 支 特女贞苷 中检院 支 阿魏酸 中检院 支 α香附酮 中检院 支 伪原薯蓣皂苷 中检院 支 薯蓣皂苷 中检院 支 薄荷脑 中检院 支 补骨脂素 中检院 支 贝母素甲 中检院 支 贝母素乙 中检院 支 2 / 47 百秋李醇 中检院 支 白果内酯 中检院 支 冰片 中检院 支 白果新酸 中检院 支 白花前胡乙素 中检院 支 丙氨酸 中检院 支 菝契皂苷元 中检院 支 橙皮苷 中检院 支 柴胡皂苷 中检院 支 柴胡皂苷 中检院 支 穿心莲内酯 中检院 支 梣酮 中检院 支 沉香四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
前 言
本文件代替:CNAS-CL04:20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第三部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本次修订文件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ISO 引言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附带的证书应当含有其使用的所有基本信息。无论材料的生产费用多大,若没有证书,它没有任何价值。因此,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CRM)的生产者应当非常关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的制定。1981年,ISO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发布了本指南的第1版。在近20年中,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它们的使用都有相当大的增长。对分析和计量技术所获得结果的可靠性要求的增加,尤其是对环境污染的关心程度的增加,导致了对用于确认测量方法和作为校准物的高质量的CRM的需求的上升。 ISO指南30中CRM的定义要求所有的标准值都附有规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可溯源到“准确实现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单位”。因此,在证书中必须有这方面的内容。 ISO发布的《测量不确定度表示的指南》(简称GUM,见文献目录)中总结了最近国际上有关不确定度表示的研究成果,据此,以前CRM中引用不确定度的定义将做一些修改。不确定度表述为合成标准不确定度(A类 B类)或扩展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乘以一个包含因子)。概率或称置信水平的概念不再是主要的。
本指南的第 1 版讨论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标签、证书和定值报告之间所提供信息的差别,强调证书的概括性。在近 20 年中,定值报告的发行数量在下降,而证书提供的信息在增加。因为定值报告中的全部信息可以从 CRM 的生产者获得,那么定值报告发行量的下降也不必加以指责。定值报告的制备花费不菲,而且,显而易见,对购买同一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者来说,并不是每次都需要同样的定值报告。同时,使用者需要从证书上得到比标准值更多的信息。详细描述有关容器的打开方法、一次测量的最小取样量、样品的稳定性、储存方法,并说明CRM 的标准值是与方法相关的,以及测量标准值时采用的方法,对使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旨在帮助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编制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清晰简明的证书。这些证书在保持基本特性的同时,应有助于以概括的形式向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者提供所需的全部信息。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ISO指南30:1992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ISO指南30:1992 中确立的以及下面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文件。
3.1 证书 certificate
含有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使用时必不可少的全部信息的文件。 注:不应当将 CRM 与它的证书分开。
3.2 预期用途 intended use
一个产品、过程或服务依据供方所提供的信息的使用。
3.3 危险情况 hazardous situation
人、财产或环境处在有危险的环境。
总则
证书中应当包括的信息量取决于定值报告的可获得性。当定值报告与证书一起提供时,证书可以有所节略,只要适当引用定值报告即可。证书与定值报告中给出的细节可以让使用者对CRM 的质量和完整性做出判断。
标签上提供的或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上标记的信息应当只是用来识别 CRM,并宜只限于生产者名称、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名称、编号、批号、相关的健康和安全警示。建议不要包括标准值,以防止在没有研究证书中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证书的标题
5.1 总则
下面给出了编制证书时应当考虑的各种类型的信息。每个标题下给出了解释,需要更清楚说明之处给出了一些例子。标题力求涵盖最广泛的CRM 所需的信息。各种CRM 可以包括以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的浓度以及同位素组成(以 SI 单位表示)定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也可以包括以常规特性和生物特性(如果不能用 SI 单位规定,可以根据国际上认同的测量程序,用国际上一致的测量标尺规定)定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某些信息必须给出,尽管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信息是不重要的,例如,对金属合金的稳定性和天然化合物的同位素组成的稳定性很少有疑问。 下面概述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中包括的基本信息,以帮助诸如认可机构之类的组织,他们希望在其要求的文件中包括本标准的某些部分。其他的信息是可选择的,在证书中也可以提供,如果它们可以增加CRM 的实用性,例如,从自然资源制备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来源。
根据标题呈现信息的逻辑顺序将之归纳如下:
——定值部门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一般信息(5.2~5.5);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其预期用途的描述(5.6~5.10)和标准值
——溯源性和证书有效期(5.11~5.16)
——其他信息(5.17~5.18)和证书重要内容概述(第 6 章)
本部分仅给出证书中应当包括的内容,标题的题目和顺序可以根据生产者的需要加以改变。
5.2 定值机构的名称、地址
该名称(常在证书上端以显著的字体写出)应当是对证书提供的信息负责的团体或组织的名称,如定值机构。除名称之外,还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果可能的话,也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5.3 文件(证书)的标题
应当有清晰明显的标题,例如,分析证书或测量证书。出具临时证书的偶然行为会使得同一批次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有一个以上的证书,而可能引起混乱,因此不鼓励。
5.4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名称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名称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样品的类型,以便与相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相区分。因此岩石或矿石的名称后面加上产地名称或组成特性可以赋予地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更多的个性特征,如“正长岩(弗拉波瓦)”或“霞石正长岩”。对于天然基体中污染物的痕量分析,阐述基体的特性是重要的,如果有类似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话,应当给出玷污的水平,例如,“全脂奶粉中黄曲霉 M1(中等水平)”。(在给运输商和海关部门的文件中不必详细描述,因为有毒污染物的名称对于从速处理可能引用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冶金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指出主要元素的含量,例如,6A1-4V 钛合金。
5.5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编号与批号
每个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有惟一编号,以区别于由相同的或不同的生产者生产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例如,BCR CRM 186,LGC 7016,NIST SRM 41。另外,应当给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批号,即使是某一特定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第一批。这是为了避免实验室在同时使用不同批次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时引起混乱。一些生产者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批号与编号结合在一起,例如,NIST SRM 41c。
5.6 对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描述
实际上,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一般描述相当于对其名称的详细解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材料的来源与它的用途不相关,但是,对于化学成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而言,无论它是由独立的组成制备(例如,合金)还是来自于天然资源(例如,岩石、水或动植物产品),基体成分尤其是可能对分析过程产生干扰的成分的存在与否,对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时非常重要。即使不披露来源,也应当给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大致组成。定值部门应当努力避免这种情况:即由于未公布材料来源信息,而导致在确认用于同批材料的分析方法时,使用了来源于该批材料的 CRM。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物理性状的描述,例如,样品大小、颗粒大小、金属圆柱体或圆盘的尺寸、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容器的性质也应当给出。也应当说明稳定剂或保护剂的存在(例如,置于乙醇水溶液中的氯化汞)。同一种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也可能有不同的形状和尺寸,也应当给出这方面的信息。
5.7 预期用途
只要定值特性不仅仅与某个特别的分析或测量程序相联系(例如,经过规定过滤程序后的矿物质中的元素分析或采用仔细规定的方法测量闪点),生产者应当尽可能清楚地阐明所发行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主要目的,但这种陈述并不意图限制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其他方面的使用。证书或在定值报告中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附加信息,要给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使用者可以判断的 CRM 预期应用是否合理。
预期用途的实例如下:
——用于复现国际温标固定温度点(ITS-90),因而也可用于校准温度测量装备;
——用于测定矿石样品中贵金属含量的仪器的校准;
——用于测定测量天然基体中污染物含量的分析方法;
——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仲裁样品;
——用于制备实验室常规分析的“工作标准样品”。
5.8 正确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说明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例如:若干燥处理,应当给出准确条件,如,105℃下 2 个小时。容器有时也需要在规定条件下打开。例如,存储在低于环境温度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容器打开前,应当加热到实验室温度,以避免水蒸气凝结引起污染;储存在惰性气体中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只应当在含有相似惰性气体的手套箱中打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适当的警示。除非在证书中有规定,否则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不应再进行诸如研磨之类的粉碎处理,特别是对于痕量元素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给出警告不能使用任何含有这些元素的设备。 当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涉及到将固体 CRM 制备成液体时,需给出一些特别的说明,尤其在临床化学领域。应当详细说明溶剂的性质、温度、混合程序、使用前的放置时间以及溶液的稳定性。 应当给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存储条件(如温度,曝光等),以保证证书的有效性。当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天然不稳定时,例如,放射性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中应当给出适当的数学表达式作为标准值表达的一部分,以便使用时计算特性值。
5.9 危险情况
有关 CRM 安全性的信息应当包含在标签和证书里。任何有关危险性质和所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的细节应当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附带的数据单里提供。
5.10 均匀性水平
大多数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是批量供应的,从批量中抽取子样用于化学分析或一些物理特性测量。抽取子样的 先决条件是提供的样品对于预期用途来说是足够均匀的。证书应当给出 CRM 使用者提取子样的最小量。并应当给出警示:当提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小于最小取样量时,特性的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将无效。适用情况下,证书应当给出可能需要用指定的程序摇荡容器,以确保样品足够均匀。 评定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均匀性水平的程序细节和结果以及最小取样量的依据应当提供给使用者,可以包括在证书(或定值报告)中,或按要求由研制单位提供。
5.11 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
根据测量不确定度的表述指南[8]和(化学)测量中不确定度的定量分析[2],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清楚描述其特性和其标准值以及标准值的不确定度。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的评估方法也要描述。当处理测量结果采用纯粹的统计方法时,应当注明该处理的方法。然而,通常情况下,尤其在采用多种测量技术时,可利用定值单位的专家经验和专业知识从测量结果中导出标准值和其不确定值,也应当给出一些结果的权重大于其他结果的权重的原因。
5.12 溯源性
在 ISO 指南 30 中,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定义要求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可溯源到准确实现的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计量单位。溯源性指的是测量结果的一种特性,借助它可使人们通过有给定的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与规定的标准(通常为国家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3]。因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特性值的测定,理论上应当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或一个国际一致认可的测量标尺。 对于物理特性的 CRM,可以建立一个连续的仪器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在国家计量院再现的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联系起来。化学测量的问题较大,使用的方法从原级测量方法(有最高的计量质量,操作可以完全描述,不确定度可以按照 SI 单位表述
[4],例如,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库仑法和重量法),到能证明可以溯源到一个国际一致认可的测量标尺的严格定义的方法。每一个证书应当陈述测量程序原理和它们的有效性以及可溯源到的测量标尺。化学测量的溯源性在参考文献[5]、[6]和[7]中有比较详细的论述。
5.13 由独立实验室或测量方法获得的值
当用几种方法测定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时,每一种方法都应当加以说明。对于通用方法,则提及即可,例如,原子吸收法或 X-射线荧光广谱法。但是,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或经修改的标准方法时,应当给出参考文献或完整的描述。当几个独立的实验室或独立的分析者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测量有贡献时,其名称及其使用的方法应当一并给出。每个方法得到的特性量值以及不同实验室或分析者使用相同方法得到的特性值,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列出。关于这种方法的可取性,意见尚未统一,由于是非强制性的,所以生产者可自行处理。一方面,可以让使用者根据独立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他们的测量技术方面的知识判断 CRM 的质量,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使用者在没有定值单位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特性值作出个人的判断。这样,证书中信息的误用可能会导致样品作为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使用时无效。在任何情况下,测量结果的详细材料可以从生产者那里以定值报告或其他形式获得。 一些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所定值的特性值取决于测量的方法,例如,矿物中元素的含量取决于提取矿物的方法,燃点的测量或硬度值都全部取决于测量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证书中应当给出“标准值依赖于测量方法”明确的警示,并且给出详细的测量方法或详细描述分析方法的参考文献的出处。
5.14 参考值
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过程中,生产者可能得到不能满足定值要求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其他特性值。这些信息对于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者可能是有用的,例如复杂基体中其他元素的近似含量,也可以包括在证书中。但是该信息应当清晰地与标准值区分开。为了避免混乱,不要与标准值列在同一表中。
5.15 定值日期
证书中应当注明它的第一次发布日期。如证书中包含同一批 CRM 修正值的情况下,原证书的日期和所有的修订日期均应当给出。
5.16 有效期
证书可以含有一个定值单位不再保证标准值有效的截止日期。对业已证明不稳定或可能不稳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来说,这应当是一种习惯做法。当给出截止日期时,证书则包含着保证: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标准值将会在适当间隔的时间内进行监测,在有效期内,CRM 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新定值或将其撤销,均将告知购买
者。甚至当没有给出截至日期时,标准值在适当期间内发生了非预期的变化,也应当告知购买者。当测量方法有所改进时,也可能重新进行再定值。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留购买者的名录。 当到达证书的截至日期后,测量显示标准值没有改变,这时应当发布标准值不变的,但有新截止日期的新证书,新的截止日期是根据上次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内证明的稳定性而定的。
5.17 更详尽的信息
证书是一个内容繁多的工作项目的总结,这些工作包括材料的选择、适宜性的评价和待定值的特性值的测量。虽然许多使用者不需要包含在证书中的更多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应当可以在 定值报告中(随 CRM 供应或索取)得到,也可向生产者索取。
5.18 生产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字
不可忽视的是证书中应当包括代表生产者单位的负责人的姓名,表明这个人对证书的内容负责。是否签字最好由生产者确定。
6 证书的主要内容概述
为了给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提供帮助,CRM 证书中重要的内容总结如下。这个清单也欲促进那些负责认可 CRM 生产者组织的工作的一致性。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名称;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生产者和生产者编号;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一般描述;
——预期用途;
——适当使用的说明;
——适当的储存条件说明;
——特性标准值,每个值应当包含不确定度;
——获得特性标准值使用的方法(特性标准值依赖于测量方法的应当给出方法细节);
——如果可能的话,给出有效期。
如果认为以上全部均是重要内容的话,每个标题下内容详细的程度将随着标准物
质/标准样品特性的不同而变化。
参考文献
[1] ISO 指南 51:1999,安全方面─标准中考虑(安全方面)的指南
[2] 测量中不确定度的定量分析. Eurachem , 国家化学家实验室,英国,1995
[3]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VIM),1993,BIPM, IEC, IFCC, ISO, IUPAC, IUPAP, and OIML
[4] 物质的量咨询委员会(BIPM-CCQM),第一次会议(April 1995)报告,BIPM, Sevres
[5] GB/T 15000.7──2001 标准样品工作指南(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 Guide 34:2000 )
[6] P. De.. Bievre 和 P. D. P. Taylor. 对于国际单位制的测量溯源性;怎样进行化学定量测量的溯源?第 7 章 分析化学中的认可和质量保证,H. Gunzler(ed),Springer, 柏林,1996
[7] P. De.. Bievre 和 P. D. P. Taylor. 对于物质的量测量的国际单位制,从忽略到现实,一位化学家的观点,计量学,1997,34, BIPM
[8] 测量不确定度的表达指南(GUM),1993,BIPM,IEC,IFCC,ISO
一种具有最高计量品质,用基准方法确定量值的标准物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标准物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用于计量目的。这就证明了有关标准物质的某些模糊概念,把那些不是用来校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同时也没有量值准确度要求的”产品系列标准样品”(粮食、棉花、麻、毛等产品标准样品)与标准物质区别开来;
(2)具有量值准确性。
一级标准物质(国家级),用权威方法或用二种以上不同原理的标准方法以及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 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部门级),是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