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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预算编制起始时间。可将预算编制的起始时间提前到上年度的3月份,为财政部门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提供时间保障。我国预算编制时间的调整,既要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时间需要,又要考虑到测算预算收支指标的时效性,以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前10个月左右为宜,即从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预算编制时间由5~6个月延长为1年。
2)提前预算审批时间。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时间应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以解决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之间所存在的法律空档问题。可选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到每年年底,审批下年度预算,现行的预算历年制不变;二是“人代会”召开的时间不变,把历年制预算改为跨年制预算。
3)将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选择跨年制预算的理由是:把预算年度起始时间定在立法机构审批预算之后,是各国政府预算制度安排的一个通则。主张跨年制者有二种具体的建议:一是将起点时间选择在5~6月份,即,立法审批预算以后,并且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位的时间;二是将起点时间选择在2~3月份,与人大会期一致,认为各国议会每年的会期是确定政府预算年度的主要依据。
预算编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保证,如果编制起点时间安排过晚,编成的预算难免因时间仓促而简单和粗糙。
1、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的必要性。我国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时间过短,往往造成上级财政部门被迫代编下级政府预算的现象,因为“人代会”组织法对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没有“自下而上”的规定,全国“人代会”召开前要求报送预算草案,包括地方预算,届时未举行“人代会”的地区也要上报预算,而这些地方的预算草案通常未编制完成,为了不影响全国的汇总,省级财政部门往往通过代编下级政府预算并汇编本级预算草案的办法以应急需。地方“人代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代编的预算草案与下级财政部门自编的预算草案之间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向“人代会”报送的下级预算草案失真。同时,预算审批的时间安排也存在法律空档,因为我国现行预算年度的起始日期先于“人代会”的审批日期,实际上在立法机关审批预算前预算就已开始执行,违背了预算的法定性。
预算编制时间过短是造成我国预算管理难以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的重要因素。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要求预算分配模式由注重总“盘子”到注重“项目”转换。我国传统的预算编制采用“资金切块、总量控制”的模式,即把预算资金分块安排到各部门,按总支出规模推算各部门支出上限,实行总量控制。这种只重盘子、不重项目的预算编制办法,侧重预算管理的宏观方面,对于控制预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债务和赤字,有一定的功效,但对预算管理的微观方面,特别是预算支出的具体项目,则完全忽略了。预算只列示大的支出类别,但每个大类的预算资金究竞有哪些用款单位和支出项目,则不得而知,导致了实际工作中预算资金的“多重分配”及“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局面,使预算编制过程无法应用方案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对预算执行结果也难以进行具体的总结分析,特别是按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不利于提高预算的绩效。对于立法机构而言,由于提交“人代会”审批的预算草案所列示的收支项目过粗,又缺乏充分的明细资料,可能隐藏其中的问题得不到充分揭示,使立法机构难以有效行使审核、评估、监督预算的职能,最终导致立法机构对预算的控制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以预算编制的精细化为突破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向国会报送审批的年度预算及相关材料,有数千页之多,非常细致具体。日本政府预算的细化程度也相当高,以爱知县为例,每年县政府报送审批的预算有两本,一本是概要,另一本是具体的预算,在预算及相关资料中,几乎每个用款单位的每个用款项目都能在其中查到,每个公民都可以查阅,这就使预算执行有严格的依据,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根据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II型钢瓶,自钢瓶钢印制造日期起,每三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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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意思就是说要按着实际的原则 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基于预算执行周期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
政府部门预算是政府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政府预算会计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本文基于预算执行周期探讨预算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针对预算执行周期探讨了预算会计核算基础,构建\"二元结构\"的会计要素体现,并根据不同预算执行阶段设置会计科目及相应的账务处理,有利于提高预算会计信息含量,实现对预算及预算执行的全面反映。
预算制度是国家以法令形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管理方向的准则和规范。
我国预算制度主要有: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决算制度;预算执行报告和若干有关预算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标准等。它是保训国家预算的正确编制和顺利执行,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依据 。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
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
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
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
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
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六条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等。其中,补助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从某类资金向其他类型预算调出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
凡是属于预拨经费的款项,到期转列支出时,应当按本条前款规定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第三十九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
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条 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三、各级总会计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部分内容略)
《现代预算制度研究》定位于预算政策制度的梳理和研究,避免成为学院派的纯理论研究,以适应财政干部培训的需要。在《现代预算制度研究》写作过程中,突出四大特色:一是前瞻性。内容来源于预算改革实践而又高于实践,在分析总结国内外现代预算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图完整解析我国现代预算制度的内涵与建设之路。二是科学性。在写作过程中力争做到概念准确,论证充分,术语规范。三是通俗性。不仅适合财政专业人士阅读,而且适合非财政专业人士理解和掌握中国新一轮预算制度改革背景、历程与未来方向。四是可操作性。紧密联系当前预算改革前沿动态.注重相关预算改革的实践操作性,以便于政策的落实与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