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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起草人:蔡芸、刘激扬、魏东、韩子忠、鲁云龙、马建民、曹顺学、张梅红、苏丹、王倩、王欣、张福东、李文莉、周亮、杨军
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归口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
提出部门:公安部消防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由于高层楼宇的一些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且高层楼宇用火、电、气等网络集中,楼体 高易招雷击等火灾因素多,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
1、消防的目的是为了员工的安全!2、从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只要有员工在进行工作,那么就一定会出安全问题(比如:用小刀的时候,切到手指之类的!)所以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相关的,专业的培训!3、在安全措...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ICS 13.220.20 C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 标 准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2006-10-25发布 1.1.1.1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654-2006 I 目 次 目 次 I 前 言 I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3 5.1 通则 3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3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4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5.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5.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规范作业流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6年8月12日
实施绿色仓储管理可以紧紧围绕绿色仓储的这几个特征进行 。
(1)降低仓储对环境的污染。仓库建设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仓库建设和运营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对于易燃、易爆商品不应放置在居民区;有害物质仓库不应放置在重要水源地附近等。采用集中库存的方法,减少对周围环境的辐射面,降低仓储系统本身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对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商品,易燃、易爆商品的泄漏和污染防止。
(2)保障储存货物的质量与数量。采用环保产品对存储货物进行杀菌,如最新研制的臭氧技术。臭氧是绿色环保的气体,对杀菌、保鲜都有好处。应加强科学养护,采取现代化的储存保养技术,加强日常的检查与防盗措施,保障存货的数量和质量。
(3)合理进行仓库空间布局。降低仓储货物运输成本,要求对仓库进行合理布局。布局过于密集,会增加运输的次数,增加资源消耗;布局过于松散,则会降低运输的效率,增加空载率。只有合理的“黄金”布局才能使仓库货物运输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