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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规范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流转方式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七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的流转行为。
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
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互换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让渡,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流转行为。
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合作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评估作价,作为资本加入合作或者合伙企业的流转行为。
合作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
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承包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集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流转程序
第十七条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将全部或者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合同。
发包方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政策调整后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要求对合同鉴证或者公证的,由合同当事人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第二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当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收集和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需信息;
(二)对涉及土地流转重点项目的跟踪指导;
(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四)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五)调查处理土地流转违法案件;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鉴证;
(七)对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三)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点项目跟踪指导;
(四)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五)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土地流转违法案件;
(六)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
(四)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
(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流转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1日公告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别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
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吗?
除了合同中对转让有特别约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留存单位 2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 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互换的除外) ,订立下 列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共同信守。 一、流转方式: 二、流转用途: 三、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条件: 1、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五、流转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流转土地上产生的 相应税、费由 方承担。 六、流转土地自然情况: 地 块 名 称 类别 座 落 面 积 质 量 等 级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长(米) 宽(米) 数 量 (亩) 备注:原承包合同的编号: 承包期限: 七、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 ; 2、有获取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合同书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转 包)合 同 书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 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转包。 二、甲方流转的土地必须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农户的委托 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包,并将委托书的复印件报乙方和 鉴证机关各一份。 三、流转的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四、转包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 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 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 (或由乙方)负担。 3、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林地林木流转按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及目标。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全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山地流转面积达到40%以上,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达到30%以上,农村一家一户生产基本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及当事人。
(一)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
(一)在全省率先推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交易试点,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作为质押物到村镇银行抵押贷款,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二)鼓励各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三)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进行再流转。
(四)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
(五)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有关费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
(一)流转资金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
(二)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期限的流转双方和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奖励补贴。对连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要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建设,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给予用地政策倾斜。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组织,按土地流转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必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用地),其生产生活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供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终止或者用途与土地流转项目不一致的,依法收回集体土地。
(四)建立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要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农民,可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流转土地的农民,其子女可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机制。
(一)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实行村民改居民,在全省率先推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流转的村民,入城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回乡可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能衔接,可转移。
明确流转双方主体的责任。
(一)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在县市区经管局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在乡(镇)经管站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各村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工作由村委会承担。
(二)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市、县、乡镇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试点,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和矛盾,逐步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农办、国土、财政、金融证券办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处。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意向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为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及权利义务,特订定本意向书条款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将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方式,从事观光农业生产经营。
二、土地委托流转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甲方授权乙方按每亩每年(大写)元进行流转,土地实现流转后,甲方按每亩每年(大写)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流转收益。
四、流转面积最终按实际丈量面积确定。
五、甲方授权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并代为签订土地委托流转合同,监督土地受让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同时甲方负责好通往农场的机耕路,不得少于4米,农场水库及周围土地纳入承包范围。
六、本意向书已确定之内容将作为日后签订的正式土地流转协议的条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本意向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名单见附页乙方(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2100433B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09〕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