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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现在的平均房价应该在3000元左右,跟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一样,萎靡不振,有价无市。云景城2900元,年前曾经搞过促销2400元/平东林家园2888元军怡家园4000元金街财富中心4400元...
1.开发周期长。 2.投入金额大,风险性高 3.产品差异性大。 4.房地产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
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总体还好,大部分地方,房价一直在涨。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郴政发[2011]5号CZCR-2011-0000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张政发[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我市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2002-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就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出租许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未按时办理暂住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制假造假、“法轮功”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连带责任。房屋承租人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