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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为地方政府规章,是吉林省长春市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办法,分总则、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整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31条,自2001年9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经贸、规划、财政、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一般采取实物储备方式。

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八条市政府依法征用的土地、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者的土地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一)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六)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

(二)企业需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划拨土地需转让的;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依据;

(三)收购补偿依据;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

第十二条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与市规划部门会签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并在支付补偿费用时,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六)依据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土地补偿与房屋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统一核算;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依据原用途评估地价标准的30—5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第十五条被依法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三章储备土地整理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人委托他人拆迁的,应依法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土地整理。

第四章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地等部门共同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用地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整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金来源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逐宗提取,提取比例为5%。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金,其余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各县(市)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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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施行公告

规章名称: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施行公告:

第43号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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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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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文献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17页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 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 [2005]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 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 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 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4页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 2月 27 日 财综 [2007]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 通知》(国发〔 2001〕15 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6]10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中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内容介绍

本书的逻辑体系是按从总体到专题、从理论到实践来安排的。课题研究中首先面临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就是关于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研究课题的研究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所研究的对象即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本身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是在什么样的政策体制环境条件下产生的制度。通过对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背景的综合分析和课题组的深入讨论,我们的理解是将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定位为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创新制度。而创新制度实质上就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制度,是与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相适应的制度。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相适应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效率,实现土地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对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运作模式构建的基本逻辑起点,也是建立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核心,其始终贯穿于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运行机制、运作模式、土地收购性质定位、土地收购价格内涵等的理论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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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简介

滨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滨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以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经营管理和动作进入储备的土地,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资金测算平衡、出让招商洽谈和投入市场等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工作;

筹集、管理、运用好土地储备资金等。

即代表市政府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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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市、两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业项目立项计划等,组织对辖区土地供应状况的调查,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

2、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为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依据;年度储备计划包括: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3、负责对市、两区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并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及临时利用。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4、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日常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防止侵害土地权利行为发生。日常管理包括:l、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进行动态管理;2、定期公布储备土地信息;3、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4、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5、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5、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6、其它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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