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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曙光,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在电力系统工作,多年致力于电力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已获得多项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所属的多家电网企业有良好的关系。现为人民日报社常年法律顾问。
第一章 低压触电案例
案例1 低压触电适用过错原则产权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电线断落引发人身触电供电公司处理及时获免责
案例3 漏电保护器与触电损害无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私拉乱接触电供电企业做好安全宣传不担责
案例5 线线交越致触电各产权人依其过错担责
案例5 1 国网新疆疆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6 低压专线惹灾祸产权维护主体担责任
案例6 1 白沙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崔某娟等、广东电网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7 线路改造所用电线不合格供电公司因过错担责
案例7 1 普某发、罗某华、尹某玲、普某与双柏县太和江林场、双柏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章 高压触电案例
第一节 产权属于供电人的高压触电案例
案例8 高危作业适用无过错原则作业人不能证明免责事由须担责
案例9 义务履行不到位纵使“好心”责难免
案例10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谁之义务
案例11 保护区违法建房触电建房人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11 1 李某军诉武某绪、白银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12 安全维护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
案例13 擅改线路证据毁供电人被判担责任
第二节 产权不属于供电人的高压触电案例
案例14 警示标志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产权人被判担责
案例15 已发通知未设警示标志经营者管理过错担责40%
案例16 未及时上报并制止风险行为供电公司因管理过错担责
案例17 监管检查不到位供电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18 尽到管理责任供电人不担责
案例19 安全隐患酿灾祸产权人承担四成责任
案例20 未尽到管理义务产权人和供电人承担责任
案例21 利用用户电力设施供电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2 独立工矿企业对外供电需承担供电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不同主体担责的触电案例
第一节 定作人
案例23 高压线下冒险施工定作人指示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3 1 上诉人孙某财与被上诉人王某根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二节 雇主
案例24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主担责40%
案例24 1 柯某德、张某生与贺某兰、徐某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三节 被帮工人
案例25 无证作业触电被帮工人担责五成
第四节 监护人
案例26 未成年人触电致残监护人按其过错担责
案例26 1 赵某平、孙某会与重庆市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五节 受害人
案例27 擅自操作高压线路致害供电企业不担责
案例28 钓鱼触电受害人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节 其他人
案例29 允许他人私拉乱接“好心人”担责10%
第四章 触电引发的赔偿问题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二节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30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项目
案例31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
案例32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33 触电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34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案例35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
第五章 触电引发的刑事责任案例
第一节 监管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36 不合格商品导致触电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被追责
案例37 民工触电命丧工地责任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例38 盗窃电力设施只为蝇头小利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得不偿失
案例39 破坏电力设备追刑事责任附加民责保护财产权利
第三节 滥用电能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例40 电鱼反致同伴触电身亡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案例41 架设电网引发触电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节 暴力维权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例42 触电事故引发维权不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判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节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节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供电营业规则(节录)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2100433B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是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第1本案例选编。触电案件是电网企业非常关注的案件,他们70%以上的案件都是触电案件,判决结果对他们影响非常大,电网企业对此都非常重视。而近年来,触电案例方面的书几乎没有;即使有,也是根据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做出的,与根据《侵权责任法》做出的新判决有较大差异。司法解释废止后的判决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电网企业非常关注的敏感问题,而这正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的卖点。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
2010年度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11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
第一,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并且写明需要鉴定的物品修复价值。第二,选定鉴定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所选定的鉴定机构需要有鉴定资质。第四,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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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推荐】 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雇 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受雇人不小心遭受了人身损害的话,那么此时的赔偿 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 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 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 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不能因个人雇工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是FIDIC合同 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论是雇主、工 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这一概 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 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土木工程 ...
电力在给人类提供动力和光明的同时,其副作用——人身触电亦在所难免,人身触电案件轻者会致人伤残,重者则会夺走生命,造成巨大的肉体、精神和物质损失。《人身触电事故防范与处理》旨在究其原因,给出防范措施,通过法理和案例分析,引导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正确处理。《人身触电事故防范与处理》分三篇:第一篇人身触电事故概述,阐述了人身触电的概念,全方位分析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二篇人身触电事故防范,给出了工矿、农村预防触电事故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第三篇人身触电案件处理法律实务,阐述了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适用,从多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和分类解读。
《人身触电事故防范与处理》适合电力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电力营销人员以及安监和法律人员阅读并实践,也是社会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一本案例翔实、理论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正确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参考书,同时也可作为人身触电预防和案件处理的培训教材。
《电力人身事故防控及案例警示教材》共7个分册,《触电》是其中分册之一。本套书结合火电厂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类别编绘,突出警示案例。内容涉及: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触电,灼烫伤、坍塌、淹溺,防火防爆和中毒窒息,厂内车辆伤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