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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由2001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内容详情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工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避免工程停工并对停工工程承担责任。对无力恢复建设的停工工程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含土地投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与银行签订的该项建设资金的监管协议以及其他出资证明,备案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

出具资金证明或付款保函的银行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防止抽逃和挪用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工程属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项实行专用帐户、专款专用。有关银行应当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保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防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交预购房款的收据。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批准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中止建设达6个月未能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自行处置方案。中止建设达12个月未能自行处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向社会公告的停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

(二)将已完工程外装修施工完毕,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停建工程范围内的环境;

(三)具备条件的,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四)修改设计方案,按现状竣工;

(五)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单位续建;

(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停工工程超过公告规定的处置期限未按要求处置的,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对超过停工期限并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法改造的停建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停工工程的复工和处置。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工程处置手续时,涉及更名和补办有关手续的税费参照国家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有停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停工工程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前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土地竞买或以其他形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停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停工工程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前,不得办理新的建设项目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之前形成的停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提出处置方案报批准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个月内对停工工程进行处置。逾期未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处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停工工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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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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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公布时间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春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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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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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文献

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

格式:pdf

大小:225KB

页数: 19页

欢迎访问★小朱朱工作室★ zhuyinggang.f31.net 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8-8 文 号 :成建委发 [2007]484 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 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 2 附: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 7 欢迎访问★小朱朱工作室★ zhuyinggang.f31.net 2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225KB

页数: 5页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 保障竣 工房屋使用功能,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 竣工

停工损失归集

对停工损失的归集,是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来进行核算的。企业发生停工时,应填列“停工报告单”,在报告单上写明停工的原因、时间和过失单位或个人等事项,经财会部门审核后的“停工报告单”就作为登记“停工损失明细账”借方各项费用的依据。通过登账停工损失都归集起来了。但由于企业发生停工的时间有长有短,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2)对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不满一个月,而下个月准备连续停工的,其停工损失本月可以不予结转,留到下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A、上月和本月累计仍然不满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基本生产─××产品”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B、上月和本月累计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3)应由当月产品负担的停工损失,应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停工损失”项目。

注意:属于季节性停工的,在停工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进行核算,而在“制造费用”账户进行核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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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保险简介

停工损失保险亦称“企业停工损失保险”,遭受企业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以致停工不能正常生产时,对直接受损部门 (如车间等) 在停工期间,所有必须支付的各种费开支,以及致使利润减少,影响企业利润留成的,按照上年度同期企业留利水平负责赔偿的特约保险。

停工、停业期间的间接损失原属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为保障企业因灾害事故造成的这部分间接损失,可在企财险的基础上加费特约承保。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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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欠账停工 重点工程尴尬烂尾

施工道路被片石封堵

东乡县重点工程——赣东商贸物流园因项目方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平华实业”)无力支付承建方款项,该项目去年6月停工至今。东乡县经开区相关负责人坦承:“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

10月28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平华实业”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

承建方垫资建设遭违约

10月28日上午,记者在停止施工的现场看到,8栋办公大楼、9栋大型仓库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但楼与楼之间的空地上建筑挡板散落一地,杂乱堆放的钢筋、搅拌机、脚手架等施工设备已锈迹斑斑。

据现场的公示牌介绍,赣东商贸物流园占地面积20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是集批发集散、科技研发、金融贸易、电子商务等服务为一体的园区配套项目。

然而,这投资10多亿元的项目先期建设均是由承建方先行垫资。“基建资金全是由我们自行垫付的。”抚州一家建筑公司万姓负责人说,2013年3月,该公司与项目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协议。

按照这份施工协议,承建方先行垫资,待工程量完成80%,开发商须支付施工单位80%的工程款。经过一年披星戴月赶工期,2014年6月,终于完成了80%工程量。然而,开发商非但没按合同付钱,反而要求承建方继续垫钱施工。

另一家承建单位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张长根也有类似遭遇:“不付钱也就罢了,连收取的500万保证金也拒绝退还。”

据介绍,赣东商贸物流园共有9个承建单位。经初步统计,包括收取的保证金,“平华实业”至少拖欠承建商8000多万元工程款。

招商引资项目“未批先建”

记者了解到,赣东商贸物流园是东乡县招商引资项目,但该项目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当初施工时,张长根等建筑单位负责人曾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施工手续,但对方一直表示——“你们先建,手续很快就会补过来的”。承建单位相关负责人不约而同地说:“当时‘平华实业’负责人就是这样承诺的。”

起初,他们还将信将疑。随着所建设的楼房逐层顺利通过建设部门核验,再加上县有关部门要求他们加快工程进度,后又被东乡县列为重点工程,他们对“平华实业”的“能力”深信不疑。

而直到今年,承建方才知道,开发商连土地出让金也“交不起”。

受访时,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负责人坦言,2014年4月18日,赣东商贸物流园所属地块正式挂牌,土地出让价为256万元,但“平华实业”至今拖欠75万元未缴纳。由于未缴清这笔费用,该局尚未给平华实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而在东乡县房地产一体化证管中心,该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房地产开发报建环节税费一体化征管的流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目前,“平华实业”尚未来缴费,也就不可能办到相关证照。

对“平华实业”违法使用国有土地,东乡县国土局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没有发现赣东商贸物流园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知情人士告知记者,东乡县国土局多次被县里要求“开绿灯”。

被指追求政绩滋生违法项目

记者致电“平华实业”公司负责人李明华,他表示,公司前前后后在赣东商贸物流园投资了2000多万元,目前已经没钱了。当初之所以会未办证先开工,是应东乡县的要求。“当时县里就要求我们先开工后办证。”李明华说,公司现在也没办法了,只能等政府来收拾这个“残局”。

而东乡县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罗远平则表示,目前,政府正在督促“平华实业”尽快筹钱,吸引新的资金来盘活这个项目。

东乡县国土局相关人士介绍,如果赣东物流园一再停工,时间达到两年,将按照闲置土地予以处置,然后对地块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将支付地块附属建筑物。

对此,省人大代表刘锡秋认为,开发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不可能办理后面例如规划、施工、销售等一系列证件,赣东商贸物流园属于彻头彻尾的违法项目,造成今天这种局面,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刘锡秋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经常会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甚至公然违法,形成一种不正确政绩观,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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