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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 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 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第八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划分建筑区划后,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附件(2)),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所在区划原则上维持不变,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但经业主大会决定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业主大会决定等相关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从其决定予以划分。
第十一条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应当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方案,经各相关区域全体业主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对零散建设的、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拟定方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建筑区划;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建筑区划;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建筑区划;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可划入一个建筑区划;
(五)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后,原建筑区划划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划分。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原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调整建筑区划的书面理由及其相关决定等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的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建筑区划补充划分或者调整后,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资料在内的建筑区划档案,并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新建建设项目划分建筑区划要求的,将影响房屋销售手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住宅交付使用备案、业主大会设立等工作开展;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予以信用记扣分并公示;给物业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略)
2.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7〕9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你好,你可以看看国家标准,例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这些文件。
学区划分查询方法有两个: 1 可用在当地的教育网站上都有整个城市学区的片区划分的。 2 直接去当地教...
硬盘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由坚硬金属材料制成的涂以磁性介质的盘片,不同容量硬盘的盘片数不等。每个盘片有两面,都可记录信息。盘片被分成许多扇形的区域,每个区域叫一个扇区,每个扇区可存储128×2的N次方(N...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 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管理企业。 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
区划是指地区、区域的划分。建筑区划是指对按照统一的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
按照主要建筑物的功能可以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等建筑区划。
划分建筑区划的依据主要是城市规划道路、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等因素。
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2100433B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环境部颁发的部颁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具体来讲,气象负荷区是依据什么来划分的呢?气象条件又有哪些呢?自然环境的影响因素很多,把每个因素都考虑进来,既不经济,也不现实。科学的思维方式就是抓住影响力较大的主要因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温差变化大,气象条件各异;科技工作者主要依据风速、导线表面结冰厚度和温度这三个主要因素来划分气象负荷区。各国气象负荷区的划分可能不同。我国长途电信明线的负荷区划分为轻负荷区、中负荷区、重负荷区和超重负荷区这四个等级。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气象负荷区等级条件表
负荷区识别 |
轻负荷区 |
中负荷区 |
重负荷区 |
超重负荷区 |
|
气 象 条 件 |
导线表面冰凌等效厚度(mm) |
≤5 |
≤10 |
≤15 |
≤20 |
结冰时大气温度(℃) |
-5 |
-5 |
-5 |
-5 |
|
结冰时最大风速(m/s) |
10 |
10 |
10 |
10 |
|
无结冰时最大风速(m/s) |
25 |
在气象学中,冰凌又称为雨凇或雾凇,如果导线上仅仅是结霜,可以根据比重,把霜凌厚度折算成冰凌厚度来测算所在的气象负荷区。上表中的气象条件是以所在区域平均每10年周期出现的气象数据为准。个别气象环境特殊,如风力极大的风口,或冰凌特别严重的区域,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气象数据,单独确定该地点的气象负荷区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