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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文件来源】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0月15日成府发[1995]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 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所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收集、清运。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确需将建筑渣土暂存于施工现场的,应在场内集中堆放;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沾带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渣土处置干净,报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时间,对建筑渣土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包括施工单位自备车辆)。必须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按一车一证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建筑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承运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二)应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撒漏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三)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接受监督检查;

(四)建筑渣土必须运入指定的受纳场倾倒,进场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要求倾卸渣土,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五)禁止在城区内擅自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 建筑渣土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下达。所收经费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章 受纳场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

单位具备条件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一管理、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受纳场受纳建筑渣土。

第十七条 建筑渣土需运入受纳场处置的,受纳场应予受纳。自行安排受纳场的,应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提交受纳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或租用协议,以及受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八条 建筑渣土受纳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纳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应配备防尘、灭蝇、防污水外溢等设施,严禁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二)不得受纳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

(四)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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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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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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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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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 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管理企业。 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委资〔2004〕12号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附件: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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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项整治建筑渣土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决定联手在春节前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运输、偷倒建筑渣土行为。        整治期间,该市将对违法单位与个人按“八个一律”处置。即要求备案在册的运输车辆一律安装GPS;对破旧、未安装密封条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律落实“三个严格”;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废土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审批;对违法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处罚上限进行处罚;违法运输车辆一律暂扣;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运输车辆的人员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运输车辆的个人一律按处罚上限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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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5月1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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