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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把握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以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为抓手,以绿色施工、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为重点,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形成较完善的绿色建筑区域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绿色建筑政府监管、技术保障、政策激励、社会宣传、产业联动机制;全市实现年人均建筑能耗不超过1.2吨标准煤,年人均建筑水耗不超过50吨,年人均建筑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3.2吨,新建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多、中高、高层分别不超过43、28、24、15平方米,新建居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安装率达80%以上;力争实现污水处理率95%以上。
(一)新建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到2015年,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总面积超过1200万平方米,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6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40万平方米。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7500万千瓦时,年常规能源替代量2.4万吨标准煤。
(一)切实抓好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工作。
1.科学做好绿色低碳规划。建立绿色低碳规划指标体系,制定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技术标准规范。自2014年起,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比例和等级;新建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项目报建审查时,应同步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2.推进片区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创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结合旧城改造及新区建设,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确定城北改造片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为首批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结合小城市、特色镇和一般镇建设,创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确定蒲江县寿安新城、大邑县安仁镇和新场镇为首批绿色低碳示范重点小城镇。到2015年,在全市近郊区、远郊区创建4—5个市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
3.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养老院、医院、学校等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及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绿色生态城区自列入示范的第一、二、三年,新建项目中绿色建筑比例分别不低于30%、60%、100%,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居住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
(二)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交通建筑(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等)、学校、医院、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为重点,推行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用能管理,组织实施既有公共建筑改造示范,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2.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城北片区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立面综合整治和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作,同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1.做好能耗监测。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前,完成全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全口径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平台和监管中心建设,对全市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监测。
2.强化节能管理。建立能源审计报告制度,对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对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进行定额研究和限额管理,重点排查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对超限额用能的公共建筑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强制要求进行节能改造。
3.划定能耗基线。通过基础能耗统计、分项计量和监测平台长期实时监测,建立能耗指标体系。绿色生态城区应按照年人均社会总能耗不超过4.41吨标准煤进行规划和建设。
(四)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的规模化应用。在全市可再生能源条件适宜的区域内,自2014年起,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小城市、特色镇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一般镇应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到2014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400万平方米;自2015年起,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小城市和特色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一般镇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到2015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
2.同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示范。结合农村新型社区和绿色农房建设,积极引导和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节能照明、自然采光等农房节能技术。推进沼气等生物质能利用,规模达到300户及以上的集中居住点开展沼气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每年建设集中供气工程5处以上。
(五)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技术。
1.发展绿色建材。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力争10年内将我市散装水泥使用率由65%提高至90%。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到2015年,首批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公共建筑(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现浇高性能混凝土使用比例达50%。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到2015年,全市新建建筑中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
2.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大力推广自然通风采光、带热回收的新风系统、墙体自保温、雨(污)水收集利用、立体绿化等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能满足节能需要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标识门窗、防水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
3.推行绿色基础设施试点示范。自2014年起,在全市推行渗水道路、雨(污)水收集利用系统、太阳能公共照明等绿色基础设施试点示范,每个区(市)县每年完成不少于5个示范项目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全面推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完成全市雨(污)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
4.推进绿色施工。自2014年起,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城北片区改造范围和成都高新区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中心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选取8-10个项目进行绿色施工试点。自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六)切实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全装修。按照激励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逐步建立完善建筑工业化政策和标准体系,规划建设1—2个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采用装配方式建造,引导开发企业建设装配式商品住宅;首批绿色生态城区中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方式建造。到201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工业化率达20%。
大力推进全装修,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试点示范和住宅小区“菜单式”装修试点。到2015年,全市保障性公租房实施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在绿色生态城区不低于50%,在中心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不低于30%、20%、15%。
(七)高度重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鼓励因地制宜使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等建材。中心城区结合城区改造、建设,创建合适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再生利用模式;近郊区、远郊区结合实际做好建筑废弃物处理、利用。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最大限度地无害化处理或再生利用。
到2015年,基本实现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筑废弃物不出区(镇)的“零排放”处理,现场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量占排放量的97%以上。
(八)加快绿色低碳交通建设。
1.加快中心城区高效交通改造。加强交通网络化建设,提升路网技术和路面等级。大力发展常规公交,结合道路新(改)建实施港湾式公交站台系统建设。加快区域公交系统和城市绿道建设,推行微循环公交。合理设置医院、学校、菜市场等,缩短交通距离,引导绿色出行。在中心城区外围设置停车换乘(P R)停车场,构建高效的停车换乘系统。
2.抓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低碳交通建设。构建以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交通模式为引导的城镇组团空间布局,建设智能交通“1 6”系统,降低交通能耗。积极引导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化交通运输装备结构。
3.优化近郊区、远郊区绿色交通建设。构建以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为导向的绿色低碳交通体系。减少交通出行,建设由“人 绿道 自行车”构成的城镇慢行交通系统。结合湿地、水系、绿地等自然条件,发展特色交通。
4.切实减少城市交通污染。加强在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督检测,鼓励发展清洁燃料交通系统。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通过拉大居住区与交通干线的距离、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道路两侧设置吸声屏障或种植厚密植物等方式,减少噪声污染。
(一)强化目标责任。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按照全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部署,编制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
(二)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发展指导意见,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绿色建筑比例、规模、类型等指标。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规程。
(三)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发展绿色建筑在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用地比例。将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对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项目和二星级及以上单体绿色建筑项目,给予相应资金补助或奖励。
(四)严格监督检查。将执行绿色建筑行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对从事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其绿色建筑业绩与招投标、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工作挂钩。 2100433B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1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0日
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我们认为对三星级高等级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金额应该大于1/3的增加成本,平均来算是每平方米补助75元,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起对这些高等级的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具体时间不知道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到各类民用建筑,并明确区分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修订后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
1.1 绿色建筑的基本概念1.1.1基本概念根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所给的定义,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
滁州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六项重点行动工作方案
滁州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六项重点行 动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 2017 年,绿色发展行动扎实推进,资源能源利用效 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意识深入人心, 发展绿色产业、共享绿色生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到 2020 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 标相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 展。 二、重点工作 (一)绿色规划引领工作。 1、完善绿色规划体系。 开展“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完成 《滁州市“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推进县(市) “多规合一”。 2017 年定远县率先开展县级“多规合一”试点工作; 各县市全 面开展“多规合一”工作;落实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2017 年 市本级和各县(市)开展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对于不符合绿 色发展要求的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完善,适度控制各类建设 用地总量,逐步增加生态用地比例;明确详细规划的绿色建 设要求,制定市
前言
第一章我国建筑能耗现状
一、我国能源消费基本状况
二、我国建筑能耗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建筑能耗概念和影响因素
(二)建筑能耗测算方法
(三)建筑能耗现状和特点
(四)建筑能耗发展趋势
(五)小结
第二章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建筑行动的倡议
(一)绿色建筑的概念
(二)对绿色建筑的理解
(三)发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关系
(四)绿色建筑行动的范畴
二、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要性
(二)紧迫性
第三章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成效与问题
一、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进展与成效
(一)建立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
(二)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三)建立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六)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七)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二、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规模增长过快
(二)既有建筑改造进展缓慢
(三)基于实际能耗的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缺失
(四)建筑节能基础能力还须强化
(五)农村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
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国际绿色建筑发展概况
二、国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一)英国BREEAM
(二)美国LEED
(三)日本CASBEE
(四)加拿大GBTool
(五)澳大利亚NABERS和GreenStar
(六)新加坡GreenMark
(七)比较
三、国际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
(一)法律法规
(二)认证标识制度
(三)经济激励政策
(四)其他
四、国际绿色建筑推进措施的特点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要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并率先垂范
(二)需要不断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采用多种激励措施
(四)遵循循序渐进的推进原则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六)理顺各参与主体的职责
(七)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
(八)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第五章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现状和障碍
一、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现状
(一)概况
(二)绿色建筑的标准
(三)绿色建筑的技术
(四)绿色建筑的政策制度
(五)绿色建筑的产业
(六)绿色建筑的经济性
二、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障碍
(一)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存在偏差
(二)建筑的资源利用水平较低
(三)激励政策不健全
(四)法规制度不完善
(五)基础能力不足
第六章地方和企业的探索与实践
一、吉林省实施“暖房子”工程
(一)背景
(二)具体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二、“太阳能屋顶计划”与“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背景
(二)政策特点
(三)取得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
三、江苏省发展绿色建筑的探索和实践
(一)背景
(二)具体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四、深圳市狠抓绿色建筑项目建设
(一)背景
(二)具体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开发绿色建筑的探索
(一)绿色建筑开发实践
(二)典型案例
(三)遇到的障碍
六、启示
(一)政府重视是建筑绿色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全面规划、综合推进是事半功倍的工作方法
(三)创新工作机制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四)编制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指南是发展绿色建筑的基础
(五)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可以通过合理设计有效减少
(六)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需要更多配套政策
第七章绿色建筑行动的思路和重大举措
一、绿色建筑行动的思路
二、绿色建筑行动的重大举措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七)加快技术产品研发推广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九)推动建筑工业化
(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十一)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八章绿色建筑行动的主要目标测算
一、测算方法
二、新建绿色建筑目标测算
(一)政府投资建筑
(二)保障性住房
(三)大型商业建筑
(四)房地产开发建筑
(五)园区开发项目
(六)目标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测算
(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二)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三)公共建筑
(四)农村建筑
(五)目标
第九章政策建议
一、明确绿色建筑发展方向和目标一
二、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筑
三、建立和健全法规制度
四、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五、加大政策激励
六、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管
七、强化目标责任
八、加强能力建设
九、开展宣传教育
附录
附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附录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附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录4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附录6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附录7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政策汇总
参考文献2100433B
《绿色建筑:中国在行动》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韩文科,男,1955年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1982年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长期从事能源政策研究,研究工作主要涉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区域能源开发利用战略和规划、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行业专项发展战略和规划、能源可持续发展政策、国家能源安全、全球能源治理等领域。曾获多项部委级优秀成果奖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张建国,男,1966年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1983—1991年就读于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获硕士学位。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长期从事能源领域工作,曾任能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可再生能源学术期刊《太阳能学报》和《太阳能》杂志副主编、亚太能源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日本)。先后参与完成了一系列节能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合作项目,参与了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编制起草工作。目前,主要从事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减排政策、节能技术经济分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谷立静,女,1982年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200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技术科学系,获博士学位。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工作。一直从事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方面的研究,容涉及节能规划、战略、标准、政策制定和评估等,并以建筑节能为重点研究方向。曾参与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的起草编制工作。所参与课题《提高能效实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0—45%目标的途径、措施和政策研究》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为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城中心城区等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筑(不包括临时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所属范围内建筑工程的项目单位、规划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从事绿色建筑的咨询、审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等,均应遵照实施。
第三条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项目分期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自2015年7月1日起,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中心城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筑面积)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等)、10万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筑面积)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鼓励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优化设计。2016年底,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7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城中心城区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8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第五条绿色建筑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绿色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贵州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2/T065"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从业单位资质、能力和信誉的监督和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绿色建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发布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将各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项目文件,在相关章节中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
(一)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在投资估算章节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方案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方案分析简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
(三)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中增补绿色建筑简要阐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简要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新建绿色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中应包括:建筑场地是否存在危险源和污染源、土壤放射性检测、场地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人口居住区环境噪声等内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并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进行公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及相关要求作为主要条款。对于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载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中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设计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满足绿色建筑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自评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方案设计应包括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专篇。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应作为项目单位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组织专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向市、省或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三章 建设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等单位关于绿色施工的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准备、建筑工程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并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增量成本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项目单位应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 20%。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绿色施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中对绿色建筑的要求负责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对项目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信息和文件,监控数据应定期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管理机构。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宣传普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三十条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咨询委托费用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探索制订各个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每年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绿色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照上级规定整合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应当将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和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纳入科技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各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执行程序。各地方政府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市建设向绿色、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