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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2015年9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对修路占房的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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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nbs...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6-02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 号:成府发〔 2008 〕39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 2008-05-23 生效时间: 2008-05-23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 9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完善国有产权转让 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实现国有经济 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 、金牛、武 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 房屋拆迁许可监管、 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 拆迁工作人员业务 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 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 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 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8〕75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次、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代理制度。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的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拆迁评估管理。建立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按规定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入库估价机构的跟踪管理,对违反估价法规政策的估价机构予以依法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为保障估价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受估价机构委托代收评估费用。
(五)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安置需求,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规定给子购房补贴,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稍[2005]45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六)合理确定拆迁工期。拆迁工期应根据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拆迁期限自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拆迁规模较大、6个月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实施拆迁。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三)坚持文明拆迁。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五、强化行政执法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五城区政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人为本,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应及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
六、其他事项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文件。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6日
2008年10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机管发〔2014〕4号
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