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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测绘成果应经房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
第四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六)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七)开始销售日期、签约流程。
(八)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条款)、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定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条 凡在网签系统中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自签订定购合同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规定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拟定及备案手续。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一条 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四条 建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答复,接受社会监督。如开发企业未及时答复,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日后自动关闭。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关闭商品房项目网签系统。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网签系统房源及价格信息与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定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价与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购或多套房屋累计定购率明显偏高的;
(七)在网签系统中被多次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实行网签系统房地产企业诚信排名公示,对违规排名公示连续居前又不积极整改的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定期曝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6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方法;具体的可以到芳草东街市房管局高新工作站及厚子门市房管局咨询。购房者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共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二是在单独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
购房者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共有两种途径: 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 二是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建商品房”栏中输入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1、在查看预售许可证时...
价格: 均价25000元/平方米 楼盘地址:二环路东四段外侧汇源东路(正对塔子山公园) 交通状况 距离城市中心天府广场约3.5公里,距地铁2号线东大路站约250米 项目配套 ...
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
欢迎访问★小朱朱工作室★ zhuyinggang.f31.net 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8-8 文 号 :成建委发 [2007]484 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 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 2 附: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 7 欢迎访问★小朱朱工作室★ zhuyinggang.f31.net 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 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5〕135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2015年6月24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