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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

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拆迁房基本信息

拆迁房常见问题

拆迁补偿费有哪些?

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

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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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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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拆迁房安置补偿

拆迁房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有义务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有义务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要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拆迁房拆迁补偿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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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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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文献

在郊区适当地方为城区集中划定拆迁房用地——北京探索解决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房的新路子 在郊区适当地方为城区集中划定拆迁房用地——北京探索解决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房的新路子

在郊区适当地方为城区集中划定拆迁房用地——北京探索解决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房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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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7KB

页数: 1页

为妥善安置危旧房改造中的拆迁居民,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市政府提出把解决城区危旧房改造与边缘集团新区开发结合起来,要求市规划部门与四个城区一起调研,提出规划方案。自1990年以来,在北京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城区的危旧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现已立项

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格式:pdf

大小:117KB

页数: 2页

拆迁房屋合同 拆迁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 迁 户 (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标准房屋法评估确定其他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以标准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分别评估确定其他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将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比较修正,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在运用此种方法时,选取的标准房屋一定使其在拆迁区域内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或符合拆迁区域内多数房屋的情况,这是该估价方法评估其他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准确性的关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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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下的“坝坝宴”

东区区委宣传部出品

王东/摄影

导读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惠民事业,对提高辖区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东区于今年5月启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总投资60亿元,改造各类危旧房棚户区房屋1.2万余套,约4万群众的居住条件将得到极大的改善。经过6个月的不懈努力,目前,东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已转入资金报账及搬迁安置阶段。

大渡口街道金福社区129号1栋的40户居民,就在本次棚改范围内。

12月3日,他们将以坝坝宴的形式向居住了40年的“老房”做最后的告别!

这是一次离别前的聚集

虽然有些伤感

但我们总是笑着道别

因为离别只是开端

美好的日子才刚刚

开始······

东区互通路129号1栋楼长:李红英

2017年12月3日东区互通路129号

(一)粘贴在小区醒目位置的拆迁公告列举着东区互通路129号1栋40户居民的姓名和门牌号,本月9号是最后的撤离时间,之后,他们将把现在房子的钥匙交给社区工作人员,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偿款各自搬迁到市区的新居。

(二)居民楼里搬迁已过大半,多数人也在市区条件优越的楼盘里找到了称心如意的新居,有些居民似乎还有诸多留恋,搬迁的节奏也是缓慢了许多,这个一次性签约、一次性搬迁的群体仿佛在默默的向留下诸多酸甜苦辣的旧居述说着依依不舍的衷肠。

(三)作为三线建设第一批建设者82岁的李化先对老屋的不舍更强于其他人,129号1栋初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在这里,李化先度过了几乎一生的时光,四十年的楼龄也见证着李化先从中年走向暮年的时光。

(四)从屋里搬出的物件一看就很有历史感和亲切感,岁月的流逝带走了激情燃烧的岁月也留下了极其珍贵的回忆。

(五)71岁的罗明秀在129号1栋也住了十多年的时间,和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她总是笑得最开心的老人,一口一个谢谢政府,说自己老了还能赶上这么好的政策,但真正面临最后的告别,也有无限的思绪萦绕在她的心头。

(六)大家不约而同提出来的坝坝宴,大家都一致的赞同,其它的菜都可以忽略但象征着“年年有余”的大菜是不能少的,口径一米多的大锅翻腾着可口的佳肴也沸腾着这群老百姓幸福中国梦的美好愿景。

(七)大家像过年似的忙碌着准备坝坝宴,桌子上十几个菜品既有大家共同劳动的果实也有挨家挨户端上来的拿手好菜,这个中的美好滋味其实是一种和睦的邻里亲情在交融传递。

这就是东区互通路129号1栋的“全家福”

(八)坝坝宴开始前拍张全家福,致敬曾给予他们无限回忆的老楼,致敬邻里相亲相爱、和睦一家亲的好时光,多年后再看这张图片不知又有多少幸福激荡在心头。

(九)每个人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每个人都压制着即将离别的愁绪,一天比一天好的日子好比花城的暖阳照着心窝无比的畅快和舒心。临近12点,坝坝宴一切准备就绪,现场的气氛顿时热闹和欢快起来。

(十)人群和饭桌背后的老楼承载着岁月的沧海桑田,积极的前行和必要的退出交集着世间的人情冷暖。

(十一)今年刚刚2岁的朵朵是129号1栋最小的居住者和见证者,未来的老楼将不复存在,但在父母的心中这里永远是他们的故居。

(十二)老人们的心境也被这幸福的拆迁与浓浓的邻里亲情温暖着、扰乱着,世间一切的美好也在此刻凝聚,他们深信明天会更好。

(十三)时光如梭,唯有亲情和爱永远传承,喝下这杯幸福温暖的美酒,咱们老百姓的日子也越过越红火越过越有滋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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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

第二条 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服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拆迁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因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属于系统自管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作价补偿给被拆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被拆迁单位需移地迁建的,建设单位应补偿以下损失:

(一)经合法手续批准建造的被拆除建筑物和构作物,按原面积、原结构、原质量的现行造价折算的建设费用;

(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按原面积移地迁建的用地费用;

(三)拆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租赁企业因被拆迁而停产待业人员为期一年的工资性补贴。

补偿费按被拆迁单位移地迁建的工程进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开始时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开工时支付百分之七十。但对已拆除建筑物、构作物而腾出原基地的,补偿费可一次付给。

第六条 移地迁建的项目,由被拆迁单位提出建设计划,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迁建项目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负担。

第七条 被拆迁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支付给建设单位。

第八条 拆迁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所必需的粮、油、煤炭、菜场、修配等网点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新建或互换商业网点进行安置。需临时过渡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被拆迁单位自行临时过渡,建设单位应按搭建临时过渡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助。

按前款规定临时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租赁企业,不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待业人员的工资性补贴。

拆迁其他非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网点设施,建设单位应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前一年通知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由被拆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安置。其中,被拆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租赁企业,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停产待业人员的工资性补贴。

第九条 凡拆除宗教团体的房产,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协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对外开放的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等房屋,原则上不应拆迁。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原拆原建的原则,移地重建。拆除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产,建设单位可按原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房屋互换产权进行安置,也可与宗教团体协商后,将相应建设资金划归宗教团体自行建设安置。

凡按前款规定拆迁安置的宗教团体房产,应维持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不再给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安置办法,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拆迁居民的私有房屋

第十一条 凡拆迁市区和郊县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在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办理。

第十二条 拆除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求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的有关证件,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源和本人的经济能力,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办理。

第十三条 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房安置的,建设单位对私房所有人的被拆迁房屋,应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予以估价补偿,并按照《拆迁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

建设单位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有关产权证件,移送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房屋产权安置的,建设单位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并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补偿差额价款。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一时难以筹全房款,可由本人或家属向工作单位商借,并签订借款协议,分期归还给本单位。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并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原面积互换房屋产权后,私房所有人居住尚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酌情照顾超面积购房:

(一)原人均建筑面积八平方米以下的,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十至十二平方米;

(二)原人均建筑面积八至十二平方米的,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十四至十六平方米。

第十六条 互换房屋在同面积范围内,新建房屋的价格按房屋基价结算;其他房屋按《估价标准》结算。互换房屋安置私房所有人,按本规定照顾购买而超过原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估价标准》或新建房屋基价,增加百分之五十结算(房屋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的,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

(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拆迁办法》规定,按实际居住状况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关部分面积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的出租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并按《拆迁办法》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

(三)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面积产权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但可按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可以按照本规定用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安置;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营业场所,按照本规定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第十九条 属两人以上共有的被拆迁私房,仍按共有财产予以保留;不要求保留的,按《拆迁办法》规定对使用人进行安置。经过法律手续能自然分割房产的,产权可分别处理,分别安置。

第二十条 私房所有人不要求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外,再给予百分之二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要求保留产权的私房户,按《拆迁办法》规定安置后,其居住尚有困难的,应由所属单位解决;也可按市住宅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住宅建设动迁安置中需与部分动迁户所在单位合资安置有特殊困难动迁户的意见的通知》,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户所属单位协商共同出资,酌情增加面积。

第二十二条 互换房屋后属私人所有的房屋,私房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继承的权利。但需出售,除出售给该房屋的共有人或承租人外,须优先出售给原建设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用新建房屋互换产权安置被拆迁私房户的,应相对集中,尽可能安置在一个单元,以利管理。有关私房的维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私房所有人在境外或国外的,由使用人或代理人负责通知房屋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为保证城市建设进行,经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可先行估价、拆迁腾地,并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其保留房屋产权的要求可适当延长。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以及有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移送区、县房管部门按房屋产权人的户名予以储存备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前按原《拆迁办法》已签订协议、已经拆迁、或已发出限期搬迁通知的,适用原《拆迁办法》。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后拆迁的,适用修正后的《拆迁办法》和本规定。

附件:互换房屋价格计算标准

一、新建多层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2元计算。

二、新建高层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2元计算。

三、其他房屋暂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估算。

四、互换房屋按本规定照顾购买的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部分,新建房屋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算;其他房屋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增加50%估算。

五、互换产权安置的房屋价格随《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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