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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名词》第二版。 2100433B
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乡村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可以借鉴一下哈! 在翠竹掩映下,油黑的沥青混凝土绵延数里。正当人们感叹大自然纯美风景时,翠竹丛中又见一两幢“新房”,淡青色的墙面点缀在翠竹中。这不是“世外桃源”,这是新兴镇叉路口到磁峰镇一段...
建议参考一个艺术吊灯的定额,然后改一下主材的名称;或者直接按照市场价补充子目也可以;
你是指风貌建筑么?在建筑样式、结构、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
建筑,时代,风貌—论西安古城风貌
建筑与文化、时代、传统、风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作者考察了这些关系,评说了西安城市建设中追求古城风貌的设计思潮,兼论了解放以来中国建筑发展的历程,提出了对新建筑创作的希望。
近日表决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剔除了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内容,一时群情汹涌,大呼开历史倒车的有之,担心广州旧城风貌不保的有之。但依我看,传统风貌建筑这种怪胎,早应该从条例中剔除出去,能熬到今天倒算奇迹。
首先看传统风貌建筑的设立有无必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建筑物所属的不可移动文物有国家、省、市、县区4个等级,再差点的,有由县区政府公布的所谓“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好了,有人还不过瘾,再加个等级更低的“历史建筑”;再差点连历史建筑都够不上的,忝陪末席曰“传统风貌建筑”。乖乖,这里足有7个等级,集齐都可以召唤神龙了!恐怕主管这东西的文化、规划部门领导,或者专家学者,也没几个扯得清它们的认定标准、保护措施到底有何区别———当然,他们也可以很高深地一言以蔽之:不够A等级又需要保护的就是B等级,如此类推。少玩文字游戏,不就是一栋建筑有否价值、要不要保护吗?为什么非要三六九等?过几年不如再弄个“较有风貌建筑”“稍有风貌建筑”?根本看不出来设立如此之多等级的必要性。
其次看传统风貌建筑的设立有什么危害。我赞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小清的解释:主要是上位法并无依据,如果扩大上位法的保护对象,会限制房屋产权人的权益,不符合物权法的要求。在上位法压根没这个概念的情况下(历史建筑倒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提及,所以没这个问题),城市政府额外设立它,而且为了所谓的保护必然顺带变相地设立一系列行政许可(例如拆除、修缮、装修的许可),这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同时,广州近年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可谓一地鸡毛,有义务和权利不对等以致业主强烈反对的,有空喊口号而物质鼓励欠奉的,有保护落不到实处甚至被破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总结经验,实实在在把应该保护的东西保护起来,反而贸然扩大战线,不是负责任的做法。另外,只提文化不提钱都是耍流氓,保护分分钟要花纳税人的钱。全面摸查、专家论证、招牌制作、行政成本,以及传说中的修缮补贴,有关部门敢公布每年花多少钱吗?
最后看不设立传统风貌建筑有什么危害。据说有人担心“数千座建筑遗产失去保护光环,被拆将是迟早的事”,甚至整个广州传统风貌都会丧失———我只能为他的忧患意识点赞。目前看来,旧城区内拆除重建的可能性是非常之低的,因为一是旧建筑最为集中的20平方公里历史城区内有30米限高(有些地段还限高12、18米);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要收地开发只有房屋征收和收购两途:公益项目可以房屋征收,非公益的只能收购。限高导致改建无利可图,对众多小业主进行收购又是不可能的任务,商业开发在旧城区内等于被判了死刑,“历史建筑被开发商铲除”这个故事真的只能成为传说了。那如果不是开发,而是业主自己拆掉呢?别忘了虽然拆不用审批,但建是必须审批的。建不回来都得拆,那是有多大仇多大怨啊!
要我说,在我们这个本就大政府、小社会的国情下,政府每增加一项权力、每花纳税人一分钱,都应该倍加谨慎。有机会的话,更应该培育和发挥社会大众的力量。在文化保护上,我就觉得非政府组织大有可为。至于钦定的“传统风貌建筑”,还是让它胎死腹中吧!
本书制定出了适合于本地传统风貌村镇价值评估的指标体系,筛选和分级评价出昆明市域的传统风貌村镇。调查及保护策略研究的目的是对市域内传统风貌村镇的数量、分布、价值类型及保存情况进行摸底,为今后系统性地保护、利用和发展传统村落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同时,也为今后申请各级保护名录建设一个信息库。
“传统风貌建筑”应该如何保护
广州市民普遍关注的《广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日前获得通过。然则,被通过的条例,剔除了“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条则,这一动作,令长期关注城市歷史文化保护问题的学界专家学者倍感茫然。
据负责解释的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剔除有关条则,主要是因为上位法没有依据。言下之意,就在于“传统风貌建筑”这个概念,是扩大了上位法的保护对象,会限制房产业权人的权益。此外,“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标准难以与“歷史建筑”区分,故以“歷史建筑”来涵盖“传统风貌建筑”,就完事大吉。另立一个 “传统风貌建筑”,是多此一举。
专家学者们对这一说法并不满意,更有观点认为说法牵强。有学者援引建设部《歷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该条则就规定“传统风貌建筑”是歷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
此次《条例》通过后专家学者们所以反弹,可能因为他们塬先对这个法案的期待过高。长期以来,讲到城市歷史文化保护的问题,最直观的就是“传统风貌建筑” 的保护。以往,对歷史建筑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法,而在实际操作中,文物法的适用,是“力有不逮”的。这才有了一个“传统风貌建筑”的文化概念。而令人纠结之处在于,广州市在不久前举行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普查活动时,“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是被普遍使用着的。但新的立法条例,一下子就把它打入了“冷宫”。
其实,不管是将“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条例,还是将其归入歷史建筑中去考量,都是一种画红线的做法,实际上,画线之后,除非政府投资去保护,许多“文化符号”都未必保护得好。很多有文物含义的建筑,被保护之后,往往因为没有保护的资源投入,破旧不堪。透过现象看本质,之所以立法不愿意“扩大”保护对象,无非是不想再增加“保护”的行政成本而已。
对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还是换种思路比纠结于纸上谈兵玩概念更好。举个例子,在物权意识比我们强烈得多的日本京都,人家保护的方法是把城市达到某一年限的建筑统统纳入保护范围。然而,这些保护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论証、博弈最后以一种与歷史“妥协”的方法,逐一对建筑进行改造翻新,但有严格的文化风格保留标准。当然,人家的城市是少见成片开发的地产商的。
目前画线式的保护条例立法思路,其实是不利于活化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以,即便“传统风貌建筑”没有纳入新的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不一定值得有那么大的意见,隻要让有关部门在操作以“歷史建筑”来涵盖“传统风貌建筑”时,能做到“有文化”并且 “公开化”,也许就能够达成歷史文化保护学者们的大多数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