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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管理用房,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第四节 化验室,第五节 维修车间,第六节 车库,第七节 仓库,第八节 食堂,第九节 浴室与锅炉房,第十节 堆棚,第十一节 绿化用房,第十二章 传达室,第十三节 宿舍,第十四节 其他;第三章 附属建筑装修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室外装修,第三节 室内装修,第四节 门窗装修;第四章 附属设备
第
《CJJ41-91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条文说明)》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现在是现代化水厂建设设计标准,附属建筑和设备都包含在里面
一、技术参数 1.处理效果 ①.除砂直径:>0.1mm; ②.出水浊度:≤10度; ③.压力损失:<0.02MPa。 2.进水要求 ①.原水浊度:≥300度。 3.工作环境参数 ①.进水压力:≤0.2...
1、剩余沼气燃烧器一般不允许将剩余沼气向空气中排放,以防污染大气。在确有剩余沼气无法利用时,可安装余气燃烧器将其烧掉。燃烧器应装在安全地区,并应在其前安装阀门和阻火器。剩余气体燃烧器,是—种安全装置,...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 41 —9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12 月 1日 提 示 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根据同级标准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国标高于 行业标准的原则,矛盾部分请参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 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第 1.0.3 条 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为五档 (0.5 ×104~2×104m3/d 、2×104~5×104m3 /d、5× 104~10×104m3/d、10×104~20×104m3/d 、 20× 104~50×104m
城镇给水厂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 41 —9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12 月 1日 提 示 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根据同级标准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国标高于 行业标准的原则,矛盾部分请参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 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第 1.0.3 条 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为五档 (0.5 ×104~2×104m3/d 、2×104~5×104m3 /d、5× 104~10×104m3/d、10×104~20×104m3/d 、 20× 104~50×104m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附属建筑面积;附属建筑装修;附属设备。
丛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 名: CJJ 41-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著 译 者: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版 次: 第一版
出版时间: 1991年 11月
开 本: 32开
页 数: 26
装 帧: 平装
出版单位: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 15112·11893
征 订 号: 11893
定 价: 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管理用房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四节 化验室
第五节 维修车间
第六节 车库
第七节 仓库
第八节 食堂
第九节 浴室与锅炉房
第十节 堆棚
第十一节 绿化用房
第十二节 传达室
第十三节 宿舍
第十四节 其它
第三章 附属建筑装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室外装修
第三节 室内装修
第四节 门窗装修
第四章 附属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化验设备
第三节 维修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