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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有两种情形。 

材料价格调整简介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有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国家调整建筑材料的调拨价格而引起的价格变动,国家规定其材料溢价收入或降价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其差额可直接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利润”帐户; 同时,在“材料成本差异”帐户作相应调整记录。第二,材料计划成本变动,一般是由于材料预算价格或材料采购成本发生变动而引起的,只调整库存材料原来的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记入“材料成本差异”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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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聚氨酯保温材料价格

  • 377*8-DN800
  • m
  • 13%
  • 长春市鑫焱宏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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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格栅(含配件)300×150×1.2(材料价格)

  • 300×150×1.2
  • 13%
  • 南宁市学植装饰材料经营部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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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反射隔热涂材料价格

  • 20kg/18L QW26-213
  • m2
  • 威尔
  • 13%
  • 广东中山市南头镇威尔顺涂料厂南宁办事处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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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反射隔热涂材料价格

  • 20kg/18L QW26-215
  • m2
  • 威尔
  • 13%
  • 广东中山市南头镇威尔顺涂料厂南宁办事处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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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材料

  • (玻璃珠)
  • t
  • 13%
  • 江油市明瑞反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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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 适用于广东省2018综合定额
  • 系数
  • 江门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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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 适用于广东省2018综合定额
  • 系数
  • 江门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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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 适用于广东省2018综合定额
  • 系数
  • 江门市2022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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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 2018年省计价依据
  • 系数
  • 梅州市大埔县202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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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 适用于广东省2018综合定额
  • 系数
  • 江门市2022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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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

  • 材料价格
  • 0材料价格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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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

  • 材料价格
  • 0材料价格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05-13
查看价格

材料价格

  • 材料价格
  • 0材料价格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05-13
查看价格

材料价格

  • 材料价格
  • 0材料价格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05-13
查看价格

材料价格

  • 材料价格
  • 0材料价格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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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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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文献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纠纷解决措施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纠纷解决措施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纠纷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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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KB

页数: 2页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强化合同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增强 风险防范自觉性,在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 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物价变化等市场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 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人工价格变化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二)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调整 工程造价: 1.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 (1)市建设主管部门调增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 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增幅度

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设计 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设计

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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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KB

页数: 2页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材料价格调整"已经成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标准文件"将价格调整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另一类是"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其中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明确给出了两种调整方法: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目前河北省内采用较多的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

佛山市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折税率

日前,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印发一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折税率的通知(佛建价[2018]20号),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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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价差调整怎么做?4个方案轻松应对!

       1、按实调差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材料价格        注:        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1)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2)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        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        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计算公式:        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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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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