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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原则
(一)依法设立征收项目,没有政策依据的项目不设置,征收标准不突破上级规定的标准。
(二)税费同时调整,以税收为主。
(三)参照周边县(市)的成功做法。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依法重新审定煤炭相关税费统征标准由原55元/吨调整为93元/吨,提增38元/吨。
(一)增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增加1.5元/吨。
(二)税收的调整,按销售收入由原125元/吨提高到200元/吨计提税额,共计提高标准22.42元/吨。
1、增值税由7.5元/吨调为10元/吨,增加2.5元/吨;
2、地税由8.1元/吨调为16元/吨,增加7.9元/吨;
3、耕地占用税由7.98元/吨调为20元/吨,增加12.02元/吨。
(三)费用的调整,即提高征收标准的项目2个,共提高24.95元/吨,即按要求排污费提高0.3元/吨,价格调节基金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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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明电〔2010〕81号、衡政办发〔2008〕10号和常政发〔2010〕33号规定恢复到原来的35元/吨,比去年增加24.65元/吨。
(四)取消两个收费项目,共取消10.87元/吨,即按政策取消工商行政管理费原0.37元/吨,煤炭生产维简费原10.5元/吨。
(五)对没有或缺少《煤炭相关税费吨位票据》和煤炭准销准运证的运煤车辆,在市统征办验票稽查组查验出来的一律按100元/吨验票补征煤炭税费。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煤炭相关税费统征标准从2010年4月30日起执行。
四、具体事项和要求
(一)煤炭税费统征的目标和原则。煤炭税费统征秉着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煤炭行业“三乱”现象,平衡生产与销售关系,防止税费流失,打击煤炭税费征收过程中的偷逃漏征的不法行为,依法征收,委托代征的原则,实行“按实计征,以票控收,过站验收,无票少票加倍补收,财政监督,乡镇协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方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煤炭相关税费征收标准,煤炭税费征收暂定以煤炭局为主,乡镇配合,各项相关税费征收执收单位必须出具代征委托书给代征单位并积极配合代征单位的工作,征收基数2010年暂定6万吨。
(三)税费结算办法和票据的缴销,煤炭税费征收主管部门
税费实行按月结账,按月缴销票据,缴旧领新,每月的26日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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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每月27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把税划拨给税务部门,规费余下部分再由政府统筹安排。各项比例分成除提取征收经费外,每季度一次汇总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再由财政向相关部门拨付。任务之内按每吨10元提取征收经费,超过任务按每吨15元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弥补煤炭局44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和煤炭税费征收工作经费。
(四)未经市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到煤矿征收煤炭相关税费。对擅自到煤矿征收煤炭相关税费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从严查处,除对该单位相应的统征资金不予返还之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市统征办等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假票力度,杜绝假票流通,确保煤炭相关税费票证安全运行。
(六)调整征收标准后,市政府原则上不再组织对煤矿查补税费,为煤矿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各相关部门及煤矿所在乡镇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积极支持市煤炭相关税费统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矛盾。
(八)煤炭生产企业(矿主)不购领或在出售煤炭时不足额发放《煤炭相关税费吨位票据》和煤炭准销准运证的,由市统征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偷逃煤炭相关税费的当事人,除责令其足额补交税费外,并依法处以罚款。
附件:常宁市煤炭相关税费征收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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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常宁市煤炭相关税费征收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吨
征收项目名称 |
原征收标准 |
现征收标准 |
备 注 |
一、代征税 |
23.58 |
46.00 |
提高22.42元/吨 |
1、国税 |
7.50 |
10.00 |
提高2.5元/吨 |
2、地税 |
8.10 |
16.00 |
提高7.9元/吨 |
3、耕地占用税 |
7.98 |
20.00 |
提高12.02元/吨 |
二、代征费 |
31.42 |
47.00 |
提高15.58元/吨 |
1、矿产资源补偿费 |
1.10 |
1.10 |
|
2、排污费 |
0.20 |
0.50 |
提高0.3元/吨 |
3、价格调节基金 |
10.35 |
35.00 |
提高24.65元/吨 |
4、水土流失防治费 |
1.00 |
1.00 |
|
5、土地垦复费 |
0.30 |
0.30 |
|
6、煤区公路维修费 |
3.00 |
3.00 |
|
7、林业育林基金 |
1.00 |
1.00 |
|
8、矿山安全监察费 |
1.50 |
1.50 |
|
9、煤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费 |
1.50 |
新增服务费 |
|
10、采矿权价款 |
2.00 |
2.00 |
|
11、工会经费 |
0.10 |
0.10 |
|
12、煤矿维简费 |
10.50 |
取消 |
|
13、工商行政管理费 |
0.37 |
取消 |
|
合计 |
55.00 |
93.00 |
提高38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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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税费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6日印发
常宁市煤炭税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发挥税费调节作用,优化煤矿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适当调整煤炭相关税费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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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 通知 宁政办〔 2012〕88号 [中国宁德 ] 2012-04-16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 促进园林建设与管理水平更上一个 新台阶,确保 2013年我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通过验收,经市政 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德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任务分解表 2. 宁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建设项目任务分解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宁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012~2013年) 根据国家住建部 2010 年制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结合我市开展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以下简称“创园”) 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宁德市 2012~2013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 2006? 3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 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 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 政务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 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
常政发〔2010〕53号
关于印发《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用地和建设,保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市区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宁市城市管理若干补充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常宁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 机 动 车 |
备注 |
|
旅馆 |
星级宾馆 |
车位/客房 |
0.35 |
0.5 |
[1] |
其他旅馆 |
车位/客房 |
0.25 |
0.5 |
||
办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2.0 |
[2] |
政府机关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3.0 |
||
一般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3.0 |
||
商业娱乐餐饮等场所 |
规模1000㎡以下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6.0 |
|
规模1000㎡以上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6.0 |
||
市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3.0 |
[3]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6.0 |
||
超 市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6.0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3.0 |
|
其他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4.0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4.0 |
||
展览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4.0 |
||
体育 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5 |
25.0 |
[4] |
二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5 |
25.0 |
||
广 场 |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
0.2 |
1.0 |
常宁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 机 动 车 |
备注 |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2.5 |
35.0 |
|
剧 院 |
车位/100座 |
2.5 |
28.0 |
||
浏览 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2 |
6.0 |
|
其他公园 |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
0.2 |
1.0 |
||
广 场 |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
0.2 |
1.0 |
||
交通 建筑 |
火车站 |
车位/设计发送旅客量 每100名旅客 |
2.0 |
5.0 |
[5] |
客运码头 |
2.2 |
3.0 |
|||
汽车站 |
2.5 |
5.0 |
|||
学校 |
小 学 |
车位/班 |
0.5 |
10.0 |
|
初 中 |
车位/班 |
1.0 |
40.0 |
||
高 中 |
车位/班 |
1.0 |
50.0 |
||
成人教育 |
车位/班 |
2.0 |
35.0 |
||
住宅 |
别墅 |
车位/户 |
1.5 |
||
一类住宅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1.5 |
[6] |
|
车位/户 |
1.0 |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1.0 |
||
车位/户 |
0.5 |
||||
商住综合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4.0 |
[7]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名职工人数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