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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全市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两类。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结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分解下达(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见附件)。
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分解下达。
第四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评分为55分,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评分为45分。采用逐项扣分方式,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评分(满分55分)。
1.综合死亡人数考评分(满分10分)。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得10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超出部分每死亡1人扣1分。
2.较大事故起数考评分(满分30分)。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1起扣15分。
3.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考评分(满分5分)。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
4.重特大未遂事故考评分(满分5分)。每发生1起重特大未遂事故扣1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500人以上的事故)。
5.指标降幅或结余考评分(满分5分)。综合控制指标降幅占2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结余占3分。年度综合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降幅最大的得2分,其余按比例得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是1起的,没发生得3分;控制指标是2起的,少发生1起得2分,没发生得3分;控制指标是3起的,少发生1起得1.5分,少发生2起得2.5分,没发生得3分。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评分(满分45分)。
按照年初下达的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评分标准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1倍以上(不含1倍)的;
(三)考核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经统一组织考核,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计数据自上一年12月21日起至当年12月20日止,报送时间截至当年12月21日。如果当年12月21―31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则纳入当年考核。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自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要强化过程考核,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按照近5年综合死亡人数平均数和近5年综合控制指标平均数各占50%之和下降一定幅度,下达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
2.下降幅度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综合控制指标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确定。
3.近5年死亡人数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50%计算。
4.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不得超过上一年控制指标数。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1.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小于1起(含1起)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数下达1起。
2.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大于1起、小于3起的,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下达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3.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大于3起(含3起)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数下达3起。
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指标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下达。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结合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下达。 2100433B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基本上一般的质量目标是这样定的,但是要结合实际,就是制定的达标率等等要有一个实际数据作为支持,比如去年是90%,今年是95%,这样也体现了一个改进的过程。同时在质量目标这里也不能只有扣罚也应有奖励吧。...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考核是政府部门(准确地说就是安监局)对矿山建设验收的一种考核,它的准确含义就是:矿山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其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不知道...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考核是政府部门(准确地说就是安监局)对矿山建设验收的一种考核,它的准确含义就是:矿山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其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重庆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精)
重庆市 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 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 意见》(国发〔 2011〕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 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 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 2012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 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 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包括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根据国务 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结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工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机房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后, 必须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 确保目标在可控的范围内。 安 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跟踪必须与考核挂钩, 纳入公司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做到有目标、 有跟 踪、有考核。 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财 产损失的责任事故)后,应及时、如实报告所属上级分管部门,并于 24 小时内书面报安全 管理总部。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所有管理指标得零分。 3 发生一次重伤 3 人(含 3 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所有管理指标得 零分;发生一次重伤 2 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所有管理指标扣 50%。 4发生一次重伤 1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所有管理指标扣 20%。 5发生一次 1 人损失工作日 90 天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否决 70%。 6发生一次 1 人损失
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重大举措、重大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
2、安全生产指令、督办件的落实情况;
3、各种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事故快报信息的上报情况;
4、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结果;
5、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进度。
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安全投入、基层基础工作、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及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查处、行政执法等。
2、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2015〕第3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10〕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