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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

《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是一部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96年06月10日发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基本信息

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具体内容

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

(重办发〔1996〕53号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用地,切实保护国家土地资源和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转让划拨付和出让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土地审批权限,负责对出让土地的交接、出让金的支付和土地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区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市国土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的交接、出让金的支付和土地使用行为实行跟踪管理。市国土管理部门有权对全市出让土地的交接、出让金的支付和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交接土地、支付出让金和依法使用土地。

合同双方交接土地时应一道实地验明出让土地的界址、面积等,交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交接土地或支付出让金和使用土地的,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出让合同解除后,应按出让土地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规划部门。

第六条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使用土地。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和扩大建设规模的,应取得出让方的同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出让方请求对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调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出让方请求修订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金按初始合同签订时政府公布的地价标准计算;

(二)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出让方请求修订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经国土管理部门查出的,出让金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或扩大后的建设规模,以查出时政府公布的地价标准计算,查出时的地价标准低于初始合同签订时的地价标准,按初始合同签订时的地价标准执行。国土管理部门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未经出让方同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扩大建设规模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补交出让金外,国土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受让方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缴纳合同约定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九条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未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属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未拆除地上原有建筑物和未落实安置方案)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受让方转让按合同约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自行负责拆迁安置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拆安置责任转移协议,并报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受让方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全作开发并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签订合资合作开发协议,并自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合资合作开发事项书面告知出让方。

合资合作双方应在合资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原出让的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出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参怀出让土地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由受让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换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履行出让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促裁机构促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国土管理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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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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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6]53号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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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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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让土地使用监管办法文献

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意见 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意见

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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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 ;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下称受让方)开发、利用、经营,并由受让方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出让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国土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国土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计划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提前制定控制性详规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条件的用地项目,也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年限。

第十条需要出让的地块可根据需要统一整治。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有意受让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统一测算出让金底价。出让金底价由出让方指定的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参照标定地价(公示地价),结合市场供求等因素测算。

招标出让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拍卖出让的,竞买最高价为出让金;协议出让的,由国土部门在出让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受让方协商议定出让金。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市)国土部门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受让方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须向国土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国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号;

(三)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筑规模、投资建设期限、建设开发程度;

(五)出让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六)出让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受让方应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当日向国土部门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

招标、拍卖出让的投标、竞买者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中标或竞买失败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受让方逾期未支付出让金或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的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另订补充合同,调整出让金。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持出让合同到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计划立项(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第三章 招标出让

第十八条招标出让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对象不得少于三个。公开招标应在30日前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招标出让程序:

(一)国土部门发出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有关招标文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招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三)国土部门会同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的,其中标资格取消,所交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所有标书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低于标的价或者有效标书低于规定数,以及标底泄露或有其他作弊行为的,国土部门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卖出让

第二十二条拍卖出让由国土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竞买者按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规定竞买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拍卖出让程序:

(一)国土部门提前30日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二)竞买者到国土部门办理竞买手续;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主持拍卖活动,有意竞买者交纳保证金后以举牌形式应价,应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四)竞买成功者当场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定金。

第二十四条竞买成功者当场拒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次拍卖活动支付的全部费用,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国土部门有权将该地块再行拍卖。

第五章 协议出让

第二十五条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属于下列情况的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种植、养殖业用地;

(四)经市政府审议批准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六条协议出让程序:

(一)有意受让人持有关资料向国土部门提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

(二)国土部门在接到申请文件后,可供应土地的,在10日内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及宗地资料;

(三)有意受让人接到协议用地通知书后15日内,与国土部门协商用地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申请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受让权。

第二十七条属高科技项目的,申请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协议出让合同时,须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书。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批准或者化整为零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非法批准用地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在出让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经查证,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具体收取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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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旗(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价格和其他条件,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和其他有关规定批准,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七条

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出让金及有关费用支付或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八十年。

(二)工业、交通用地六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六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五十年。

(五)综合和其他用地六十年。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方提供经批准出让地块的下列资料:

1、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地形图、地籍图;

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完成的时限;

3、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卫生防疫和消防等要求;

4、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5、出让的年限;

6、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和应交的费用;

7、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8、其他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方接到资料后,应在二十日内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开发经营方案和出让金币种、数额、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达成协议后,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布招标通告。

(二)有意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投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四)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委会,由评委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委会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中标证明书。

(五)开标、评标和决定中标者,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六)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在拍卖人的主持下,以公开竞争出价方式进行。

(二)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拍卖前二十日发布土地拍卖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以及拍卖的时间、地点、报名办法。

(三)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主持拍卖,有意竞投者交纳保证金后以举牌形式应价,出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者,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主持人认定竞投者出价偏低的,有权停止拍卖活动。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四条

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收取出让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土地使用者应向出让方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定金;六十日内,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全部出让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使用者发放土地使用证。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六条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中标者或竞投失败者所交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五日内原数退还。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时,应当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后变更,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土地使用者双倍退还定金、保证金作为补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出让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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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三,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等土地自然状况;

2.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土地使用期限;

4.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也称使用条件;

5.定金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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