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和国家政策,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愿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协会倡导“奉献、创新、务实、协作”精神。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基本信息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CQCEQ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重庆市辖区内建设行业以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中热心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愿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重庆渝中区捍卫路32号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2、开展工程质量技术、检验测试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有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3、组织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开展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QC成果的评选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表格的编制,参加其他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

4、组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承办向国家推荐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选工作;

5、组织全市“质量效益”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6、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研讨及交流活动;

7、协助做好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8、组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组织与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对应的检测用表格的编制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愿望,促进行业发展;

9、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涵盖整个重庆市工程质量建设系统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以及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凡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在本地区建筑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全体会员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享有获得协会提供的质量技术方面信息、资料的权利;

4、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确定增补理事;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可邀请部份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时起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止。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审查批准,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交纳金额和时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查看详情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工程质量检测器

  • 9件
  • 13%
  • 天津市庆达试验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工程质量检测尺

  • 2m
  • 鑫硕达
  • 13%
  • 哈尔滨宏顺达仪器仪表经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工程质量检测尺

  • 3m
  • 13%
  • 泰安市路达公路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工程质量管理牌

  • 品种:标志牌;规格:1×1.5m;
  • 希尔瑞
  • 13%
  • 西安希尔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工程质量检测尺

  • 2m
  • 13%
  • 泰安市路达公路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配套建设工程

  • 1.名称:配套建设工程 2.品牌:蓝盾 3.型号:定制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天花、墙面、地板、辅材等
  • 24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查看价格

茂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

  • 09年度
  • 0工日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8-14
查看价格

建设工程竣工标识牌

  • 大理石,1.2cm厚,60×80cm,含刻字上色,不含税含运费,厂家尽量是广东河源
  • 2块
  • 2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02
查看价格

NCIS医疗质量上报

  • 详见建设方案
  • 1套
  • 1
  • 定制开发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19
查看价格

重庆滚筒刷

  • 123把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28
查看价格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文献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月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月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月报

格式:pdf

大小:101KB

页数: 11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月报 2018 年 4 月 工程名称 : 万州经开区高峰生态工业园鹿山大道道路工程 监理单位 : 重庆市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格式:pdf

大小:101KB

页数: 2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白涛园区站 -华峰集团连接管道工程 发包人: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乙方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的质量。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壹年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 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时, 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保修费用从质量保 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 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

招标投标协会协会章程

招标投标协会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招标投标协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标投标协会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2100433B

查看详情

测量科技协会协会章程

测量科技协会第一章 总则

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测量科技协会,是一个由测量学习爱好者自发组建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经学校团委批准成立,集自发性、群众性、知识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学生社团。测量科技协会以平等、团结、务实、进步为指导思想,培养本协会会员成为拥有较强专业技能、较强团队精神、较高综合素质的测量工作者。坚持以为同学服务、丰富会员及本专业学生生活、促进师生交流,创造良好的测量专业学习学习氛围为目的,活跃校园气氛、促进测量专业学习、丰富大学生课余生活、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搭建提高测量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平台。

测量科技协会第二章机构设置

一、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下设学习部、技术部、组织宣传部、秘书处四部门,每部设部长一人(酌情设副部长)。会长、团支书及各部部长组成常委会,常委会定期召开。

二、各部门职责:

1、会长:统筹全局,负责协会总体事宜,策划部署协会大型活动并监督监督执行,对社团工作做出最终决策。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2、学习部:向新入会员讲解一些专业知识,提高会员的测量技能和测量知识,同时搜集关于有关测量的最新新闻以供同学们学习。举办学习交流会,对测量相关问题的搜集和答疑解惑。参与或协助老师做一些课题攻关。营造协会内部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并为促进测量专业同学的学习献计献策。

3、技术部:帮助测量实验室仪器的维护、管理工作,各项活动仪器的租借、保护,技术支持。承担测量项目的质量保证工作。学习、熟悉测量实验室各项业务培养专业骨干。

4、组织宣传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包括各项活动的组织,海报、宣传画、宣传板等的写贴与收护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协会,进一步扩大测量协会在校内外的影响。

5、秘书处:协会会议的各项事物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网站博客制作与维护。管理会员档案,档案及协会重要资料。

7、各部分负责人产生办法

(一)会长、团支书在全体协会成员监督、考核下由选举产生,确定后,报校团委备案。

(二)其余各部门负责人由会长提名,经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测量科技协会第三章协会干部选拔任用

一、基本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学习成绩;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务实实干的工作作风。

二、基本职权:

1.协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2.监督权

3.人事参与权

4.管理权。

第四章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条件:

1、拥有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在校生。

2、测量相关专业或对测量专业有浓厚的兴趣。

3、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二、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推存非会员入会。

3、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协会章程担任协会中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4、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得到辅导老师专业技能指导。

三、会员的义务:

1、认真履行协会章程,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协会决议,接受并完成各项工作。

3、维护协会的名誉,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协会的事。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入会程序:

1、由会员自荐或推荐介绍,报名申请;

2、经协会通过后填写会员档案表;

3、协会文件形式下发接纳新成员的通知,在协会档案注册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五、会员退会程序:

1、会员得以书面形式向本会声明退会,在协会档案除名。

2、会员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会员决议的,予以警告或停职处分,危害协会利益者,协会内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除名的,予以除名。

测量科技协会第五章协会的任务和活动及发展方向

1、培养本协会会员成为拥有较强专业技能、较强团队精神、较高综合素质的测量工作者。

2、围绕测量专业开展各类展览宣传活动,举办或协办测量技能比赛。提高测量专业的影响力,锻炼和提高协会会员及非会员的测量技能。

3、参与学校测量相关学术课题的研究攻关,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培养测量专业骨干,能够承接测量项目,承接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级别比赛。

4、假期组织会员到测量有关单位进行实习,调动学习主动性。

5、定期举办测量专业学术交流会,定期请指导老师对会员进行专业培训,培养测量专业的排头兵。搭建测量专业交流平台,建立学生与老师、学生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6、搜集并展示招生就业信息,为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尽一份力量。

7、组织开展本协会内部增进友谊团结的各项活动。

测量科技协会第六章附则

一、本章程是测量科技协会的基本原则,就测量科技协会的性质、宗旨、精神方针及运作方式等作了基本规定和基本阐述,是测量科技协会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二、对本章程的修改须在干部例会中有过半数的成员通过,经干部例会表决,过半数成员同意后修改方可生效。

三、本章程由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测量科技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章程有关细则详见相关条例。

四、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查看详情

国际建筑协会协会简介

WACF国际建筑协会(World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Federation,简称WACF;在2007年以前简称ICU: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Federation。)大中华办事机构设于中国香港,是一个汇集业界服务社会非牟利的国际性专业协会,希望透过协会的活动凝聚业界对产业发展的共识,以促成竞争中的合作,促进整体产业的健全发展。

协会任务:

1、促进相关机构间之合作,以提升产业体系之健全发展;

2、参与标准制定及其他建筑产业发展之活动;

3、接受政府与民间委托,办理有关建筑产业之咨询服务;

4、建立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间良好之沟通管道;

5、反应产业意见及需求,提供政府单位制定建筑产业相关政策之参考;

6、表扬及奖励建筑产业发展有贡献的事项,机构或人员

7、达成本会宗旨之其他相关事项。

展望:扩大协会组织,建立业界网络,共同研习切磋,促进产业发展。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