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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14〕368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00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14年)》(见附件)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凡未列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市场调节价除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对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14年)
2014年12月22日
目前重庆市物价局规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2.50元/平米/月,不含公摊水电费。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讯息建议您可以登陆到重庆市价格信息网官网查询,在搜索栏里可以输入“物业管理收费”,就有相关的收费案例给您...
定额,现在也不定价了,造价信息是政府指导价,造价信息中的劳务参考价(如福州市建筑市场劳务工资参考价)属于参考价,投标时,企业自主报价,价格完全放开,竞争形成价格。
地产业的房价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吗? 地产业的房价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但政府可以采用各种政策调控。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1 / 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 渝价 [2013]383 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3.11.27 【实施日期】 2013.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13〕383 号)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志 [2013]3 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3]1874 号)有关规定,并 结合近年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处 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 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 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 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 2013〕 42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 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 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下浮不得超过 20%。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渝价〔2013〕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2号),市物价局修订了《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0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为《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及市授权区、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监审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监审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本《监审目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06]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2013年7月12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45号
渝价[2001]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重庆市建委: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经济实用住房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缴纳单位 计算单位 标准 备注
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通知
梅市建联字[2006]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我市部分工程也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取得 良好效果。但在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中,还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配套管理机制不健全,招投标各方对工程量清单认识不足,措施不到 位,推行力度有限等。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重要性的认识
工 程量清单报价是国际惯例,也是目前国内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利于规范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的计价行为;有利控制建设成本,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减少工程实 施过程中一些环节中的漏洞。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二、确实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三百平方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其他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行决定计价办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广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力度
(一)加强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规章、政策依据的宣传力度。以便招标人提高认识,自觉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要求,严格统一执行省计价依据 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积极推行招标代理制度。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工作专业化强,涉及的技术工作复杂,业主难以应对这样繁琐的工作,要大力推广招标代理制,由专门的招标 代理机构来协助业主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招标代理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 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培训力度,使企业掌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规则。应加强对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中介机构和计价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满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需要。投标单位应弄清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明确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各项费用的组成等,投标时应仔细研究清单项目的描述,真正把自身的 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清单项目报价中,避免盲目报价。
(四)定期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市建设局将会同监察局、发改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国家、省、市已明确界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行政监督,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部分仍采用中介机构监督的做法,要立即停止,并迅速纠正。
梅州市建设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监察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