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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编,团结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图书。 

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基本信息

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简介

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出版地

北京

出版时间

2010

中图分类号

TD7

附注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系列

摘要

全书共分十二章,主要包括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概况、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矿山地质与安全生产、采石场安全基础管理、露天矿山开采安全技术、矿山爆破安全等内容。

馆藏目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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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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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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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文献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经营1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经营1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经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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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标准答案:错 考生答案: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 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 标准答案:对 考生答案: 11、物质发生高速放热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并急剧膨胀做功而形成的爆炸现象, 称为化学爆炸。( ) 标准答案:对 考生答案: 12、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标准答案:对 考生答案: 13、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叫分离储存。( ) 标准答案:对 考生答案: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的范围 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 标准答案:对 考生答案: 15、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试题(K卷)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试题(K卷)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试题(K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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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试题( K卷) 姓名: 性别 单位: 取证类别 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 2分,共 50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C ) 。 A 、负直接领导责任 B 、负监督管理责任 C 、全面负责 D 、负间接领导责任 2 、以下哪些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ABD ) 。 A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C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D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3 、生产经营单位对 ( B )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 、事故频发场所 B 、重大危险源 C 、重大事故隐患 D 、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上·下册)内容简介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上下)》围绕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机构业务工作的需要,并且根据培训教学的特点,将全书分成十九章。本书内容丰富、翔实,主要内容包括: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等安全生产系统的安全技术及管理;灾害处理及应急救援;安全文化、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编写中本着“案例教学”的原则,既有对基本知识的阐述,也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煤矿安全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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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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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上·下册)图书目录

上册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思考题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

第四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六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三章 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安全管理的机构

第二节 煤矿安全管理的沿革与展望

思考题

第四章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方法

第一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第三节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思考题

第五章 煤矿采掘安全管理

第一节 煤矿开采安全管理

第二节 煤矿掘进安全管理

第三节 煤矿爆破安全管理

思考题

第六章 煤矿通风安全管理

第一节 煤矿通风管理

第二节 煤矿瓦斯防治与管理

第三节 煤矿防灭火管理

第四节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

思考题

第七章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第一节 煤矿电气事故预防

第二节 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安全

第三节 煤矿运输安全管理

第四节 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的作用和要求

第五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及技术要求

第六节 案例分析

思考题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抢险救灾

第一节 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第二节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第三节 抢险救灾决策案例

思考题

第九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概述

第二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第三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审核与认证

思考题

第十章 安全文化与安全教育

第一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节 企业安全教育

第三节 煤矿安全培训

思考题

第十一章 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

第一节 日本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第二节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第三节 南非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第四节 印度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第五节 俄罗斯煤矿安全管理

第六节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第七节 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节 煤炭企业的本质安全型管理

第九节 “大系统安全”管理实践

第十节 “三项制度、五员合一”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节 中小煤矿的安全管理方法

思考题

下册

第一章 矿井通风技术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及其优化

第二节 矿井灾变通风技术简介

第三节 掘进通风安全措施

第四节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思考题

第二章 矿井火灾防治技术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矿井火灾防治技术

第三节 矿井火灾案例及其分析

思考题

第三章 矿井瓦斯防治技术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瓦斯防治技术

第三节 瓦斯事故案例及其分析

思考题

第四章 矿井粉尘防治技术

第一节 矿井粉尘防治技术概述

第二节 掘进工作面粉尘的防治

第三节 采煤工作面粉尘的防治

第四节 支护地点粉尘的防治

第五节 煤尘爆炸事故的防治

思考题

第五章 顶板灾害防治技术

第一节 采煤工作面顶板事故的致因及防治

第二节 巷道冒顶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

第三节 顶板事故的抢险救灾

思考题

第六章 煤矿爆破安全技术

第一节 煤矿爆破技术

第二节 微差爆破与光面爆破

第三节 煤矿爆破事故预防与处理

思考题

第七章 矿井水灾防治技术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矿井充水条件

第三节 煤矿顶板水害的防治方法

第四节 煤矿底板水害的防治方法

第五节 采空区积水、老窑水害的防治方法

第六节 矿井防治水新技术

第七节 矿井突水事故案例及其分析

思考题

第八章 高产高效矿井开采技术

第一节 高产高效矿井建设发展历程

第二节 高产高效矿井标准

第三节 高产高效地质保障

第四节 高产高效矿井开拓系统

第五节 高产高效矿井技术装备

第六节 国内双高矿井典范

思考题

主要参考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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