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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内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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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8 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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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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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文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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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8 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已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 安全和通畅, 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 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 供车辆、 行 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 动的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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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 保城市桥梁的完好、 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 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 (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 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 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

桥梁工程养护维修与管理内容简介

《桥梁工程养护维修与管理》由王云江,张海东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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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简介

基本信息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ISBN:9787802427198,作者:中国市政工程协公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 主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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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养护维修

桥梁养护工程宜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划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 保养、小修——对管辖范围内的桥梁进行日常维护和小修工程。

中修工程——对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桥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

大修工程——对桥梁的较大的损坏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维修改造的工程。

加固、改扩建工程——对桥梁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载重量增长的需要及桥梁结构严重损坏,需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其中保养小修有养护单位实施,中修、大修以及加固、改扩建工程由相关施工单位实施。

对于严重病害(如墩台基础的冲刷沉陷、倾斜或冲毁,圬工拱桥的拱圈和拱上立柱处的裂纹,钢梁脆性裂纹等),应综合分析,找出其确切原因,并根据该桥所在地区的线路规划,慎重地拟定不影响或少影响行车的修理、加固或改建方案,避免日后既浪费资金又影响行车的返工重建。即使是为了当时通车的迫切要求,采用临时抢修措施也应慎重考虑,不得给以后正式修复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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