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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5.1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5.2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
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5.3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破损等情况时应进行清理和更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5.4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
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5.5城市道路的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5.6临A、B级道路的单位、商店的门前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
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在街头摆放花盆和造型植物。
摆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现凋谢、残破等应及时更换或移走。5.7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修整,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7.1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7.2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7.3道路照明7.3.1城市道路、广场、休闲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7.3.2照明灯杆的式样、形式、色彩应简洁美观。7.4景观照明7.4.1广场、商业街、A、B级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园林水景等宜设有夜间景观照明。7.4.2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产生光污染。 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
3.1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蓬、围墙。3.2建筑单体3.2.1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2.2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物、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3.2.3临路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3.3建筑外墙面3.3.1建筑物外墙面上应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3.3.2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3.3位于A、B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于C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3.4屋顶3.4.1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建筑物屋顶影响观瞻时,应按景观要求进行改造。3.5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3.5.1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提倡不安装防护栅。A级道路两侧和城市新区的建筑物二楼以上(含二楼)禁止新装防护栅。新安装的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3.5.2A、B级道路临路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3.5.3建筑物临路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抹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3.5.4临路建筑物的门口应整洁,临A级道路不得在门口摆放灶具、厨具等进行生活、经营活动。3.6空调外机3.6.1新建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3.6.2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米。3.6.3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3.7油烟排放口3.7.1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3.7.2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
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3.8遮阳(雨)蓬3.8.1高层建筑、A、B级道路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蓬。3.8.2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的门前设置的遮阳(雨)蓬应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3.8.3遮阳(雨)蓬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3.9围墙3.9.1临路单位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和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3.9.2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围挡作业。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2米。围墙临道路外侧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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