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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制定的条例。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基本信息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勘查

第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三条 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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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开采

第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请。

第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模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开采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不得变更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适合回灌的采矿区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灌采平衡原则实行回灌。

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并报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回灌水应当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回灌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不得破坏地热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第二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

第二十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回灌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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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规划

第六条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八条 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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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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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第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政府派出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机构负责。

水利、环保、公安、旅游、林业、工商等部门和灰汤地热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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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宁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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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为贯彻实施好《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介绍:

一、《条例》制定的依据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同时也借鉴了江西宜春、云南昆明等城市的经验。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9年初,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组织宁乡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提前介入。2009年10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组织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的会议和活动,多次听取了市直相关部门、省总工会、省电力职工温泉疗养院、省总工会职工温泉疗养院、湖南灰汤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湖南湘水龙头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长沙晚报》、长沙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还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来长进行了指导。2009年12月29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为实现灰汤地热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高效利用,《条例》对地热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利用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范围

根据勘查资料,灰汤地热资源区面积约8平方公里,已探明开发的仅为0.2平方公里,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还有一定储藏量。为加强保护,《条例》将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范围确定为8平方公里的地理范围,即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二)关于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采矿权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由其所在地宁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保护工作。为确保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已设立副县级派出机构灰汤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局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 “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政府派出的灰汤温泉保护机构负责。”并要求水利、环保等部门和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关于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按照保护工作规划先行的思路,第二章专设了规划一章,对规划的制定、批准、修改、论证、公布及规划的调整和变更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强化了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龙头作用。

(四)关于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措施

《条例》在总则、勘查、开采、利用等各个章节中,始终贯穿了资源和环境保护这一主题。

1、明确了勘查环节的环境保护制度。《条例》规定: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2、明确了开采环节的主要保护措施。一是控制开采规模,明确“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二是控制每日开采量,对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三是建立回灌制度。要求采矿权人在适合回灌的采矿区内,按照灌采平衡原则实行回灌。四是建立开采的环境保护制度,要求采矿权人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不得破坏地热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五是建立开采的监测制度,要求采矿权人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等进行动态监测。

3、明确了利用环节的保护措施。一是要安装节水节能设施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促使地热资源高效利用;二是要求对利用后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随意排放地热污水、废水。保护地热资源周边环境,确保地热资源品质优良。

(五)关于权益保障和统一开采制度

“老证老办法、新资源新模式”是《条例》对灰汤地热资源开发管理的思路。为更科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灰汤地热资源,根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要求,《条例》尊重历史,对维护现有采矿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保障原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投资建设的地热井及相关设施的财产权,保障原采矿权人利用自有井、管设施在限定额度内开采地热资源,保障原采矿权人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不受影响。

《条例》规定,按照新资源新模式的思路实施统一开采,即将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采取县人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经营方式进行统一开发,避免出现新的“一矿多证”情况,从而实现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实现资源的梯级利用、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做大、做强灰汤温泉我省这一旅游品牌。现实中,江西明月山温泉开发中有关统一规划、统一供水、统一管理、“一保证、三不增”的统一开发管理模式,充分证明对地热资源进行适度的集中开采能有效地保护资源,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统一开采制度很有必要。

以上是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介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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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是指合法的采矿权、财产权、地热资源开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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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利用

第二十五条 灰汤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使用地热资源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应当利用节水节能设施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在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二十九条 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可排放。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立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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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修订的条例

(2009年12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勘查

第四章 开采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宁乡市灰汤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第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机构负责。

水行政、生态环境、公安、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灰汤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八条 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章 勘 查

第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三条 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章 开 采

第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请。

第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模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开采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不得变更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适合回灌的采矿区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灌采平衡原则实行回灌。

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并报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回灌水应当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回灌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不得破坏地热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第二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

第二十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回灌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

第五章 利 用

第二十五条 灰汤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使用地热资源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应当利用节水节能设施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在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二十九条 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可排放。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立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是指合法的采矿权、财产权、地热资源开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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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文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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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4页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 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 卫、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 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 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 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 化。 第四条 【保障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 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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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4页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 年第 8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 2012 年 10 月 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 加强轨道交通管理, 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 安全运营,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地热资源勘查地热资源勘查

地热资源勘查目的

为开发与保护地热资源提供资源/储量及其所必须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取得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最大限度的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热资源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

1、查明热储层的岩性、空间分布与常温含水岩层的水力联系等主要因素;

2、查明地热流体的温度、状态、物理性质及化学组分,并对其利用的可行性做出评价;

3、查明地热流体动力场特征、补径排条件;

4、重点是在查明地热地质背景的前提下,确定温泉地热资源的形成条件和地热资源可开发利用的区域及合理的开发利用深度;计算评价地热资源或储量,提出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建议。

地热资源勘查地热勘查类型的划分

1、按地热田的温度、热储形态、规模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将地热田的勘查类型划分为两类六型。

(一)高温地热田(Ⅰ):

Ⅰ—1:热储呈层状,岩性和厚度变化不大或呈规则变化,地质构造条件比较简单;

Ⅰ—2:热储呈带状,受构造断裂及岩浆活动的控制,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

Ⅰ—3:地热田兼有层状热储和带状热储特征,彼此存在成生关系,地质构造条件复杂。

(二)低温地热田(Ⅱ):

Ⅱ—1:热储呈层状,分布面广,岩性、厚度温度或呈规则变化,构造条件比较简单;

Ⅱ—2:热储呈带状,受构造断裂控制,地热田规模较小,地面有多有温、热泉出露;

Ⅱ—3:地热层兼有层状热储和带状热储特征,彼此存在成生关系,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

2、地热田规模按可开采热(电)能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三型。

地热田规模分级

地热田规模

高温地热田

中、低温地热田

电能/MW

保证开采年限/年

热能/MW

保证开采年限/年

大型

>50

30

>50

100

中型

10~50

30

10~50

100

小型

<10

30

<10

100

3、地热资源按温度分为高、中、低三级

地热资源温度分级

温度分级

温度t界限,℃

主要用途

高温地热资源

t≥150

发电、烘干

中温地热资源

90≤t<150

工业利用、烘干、发电

低温地热资源

热水

60≤t<90

采暖、工艺流程

温热水

40≤t<60

医疗、洗浴、温室

温水

25≤t<40

农业灌溉、养殖、土壤加温

注:表中温度是指主要热储代表性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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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评价参数简介

【地热资源评价参数】(Assessment Parameter of Geothermal Resources)指对地热资源进行评价的参考指标。确定参数的内容包括:(1)热储层,对沉积盆地型及稳伏地热资源,在1000m以内水温必须> 40℃,并以达到40℃的热储层埋藏深度作为计算的起始深度。对于温泉计算的起始温度,定为当地年平均气温加10℃。(2)温度,当有钻孔揭露或穿透热储层时,可用仪器实测。计算时,采用顶、底板温度的加权平均值。缺少上述条件时可用地温梯度推算。在温泉出露区,可用地球化学温标来估算热储基础温度。(3)热储面积,一般多通过物探、化探、地质钻探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4)热储厚度,可分为钻探录井和综合分析两种方法。前者用于有较充分的勘探资料时,后者用于资料不充分或钻孔资料不足以控制热储时。这时,可利用已有的地质、物探、地温以及地球化学资料进行综合解释,进而确定热储的厚度。(5)渗透率,表示岩石本身可以通过流体的能力。(6)热储的平均热容量、孔隙度和容积系数,热储的平均热容量和岩石的比热、密度、孔隙度有关,可由物性表查得。孔隙度对储层平均热容量有一定的影响,可通过试验求出。容积系数是指液体在地下储层中的体积与在地面的体积之比,其比值大于1。(7)放热量,对不同的热显示(如泉、温泉河、热水塘等)有不同的调查方法,对自然地理条件,还可以通过测温和测岩力导热率、测定降雪、测量地表温度等手段来测定或计算热异常区的放热量。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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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大观内容简介

《地热资源大观》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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