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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正文
长政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统称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交易平台。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批准、核实、审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
(三)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实、审批,由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门(含国土、农经、林业职能)依法办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审查批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方案。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具体承办市辖五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经土地综合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置换为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统一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也可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
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以下统称为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市交易的标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
(三)已确权登记发证,且无权属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资源、农经和林业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交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为交易委托人,负责流转交易方案的拟订、送交议定、报审工作,负责成交合同的履行及权利范围内的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材料的议定、核实、批准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流转方案、交易委托书和交易的公告及须知中交易条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应于交易前20日发布。
公告载体为市、县(市)主要平面媒体、国土资源网、农经网、林业网、农村当地经常性发布公开信息的场所,必要时可扩大公告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公告信息发布的次数。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宗地开发状况、了解宗地权属、规划情况以及承包经营土地和林地投入产出的现状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需按交易公告和须知所载明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优先购买权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投标、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公告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或高分者得的规则。拍卖和挂牌最高应价人或招标最高得分人为竞得人。在最高应价或最高得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竞得权。
其他交易方式由委托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时,委托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委托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不超过成交额的20%)。竞得人和委托人双方相互承担定金的责任和行使各自的定金权利。
委托人、竞得人应按照交易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委托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五)其他必须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委托人解除委托的;
(二)土地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当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监察等部门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交易委托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
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红线图;
(三)地籍权属证明文件和测绘成果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有地面建筑物的出具权属证明文件;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七)核算或地价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须经合法程序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核、同意及批准程序后,向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土地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监管约定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范本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拟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市)农经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四)承包土地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的,还应当依法召开成员大会对流转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须经合法程序批准;承包经营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县(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含农经职能)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水利设施;用途、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的监管约定、服务承诺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批准、核实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农经部门提供。
第三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章 林权流转交易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林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林地的地点、产权构成、面积、林木种类、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森林蓄积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林业部门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资料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书;
(三)流转林地资源状况现状调查成果及资源现状图;
(四)《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拟定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向市、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林权流转面积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批程序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地面附着物、林木种类、珍稀动植物、地下矿藏及开采;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森林蓄积增长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及防火监管约定;其他交易条件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林权流转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林业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林木树种种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承包人、受让人、接包人、承租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1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权的流转,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详细解释: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由此释放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信号被广泛热议。业界人士分析称,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大...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2)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 代表(签字) 地址: 乙方(受让方): 代表(签字)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切 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在原则, 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流转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共 11 年,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流转期届满时, 如国家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继续办理续签手续。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及费用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
1 土地流转合同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村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 和 有 关 国 家 政 策 的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就 甲 方 在 与乙方土地合作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流转合作的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乙方将位于 XX县 小组 亩土 地以租赁形式向甲方流转 (以林产权证面积为准) 作为生态循环养殖 小区建设经营用地。 二、土地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30年,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止。 三、租赁费结算方式与时间:甲方按 XX元 /亩的价格租赁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 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 30年租赁费支付 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合作土地并要求乙方全 面履行合同义务,甲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建立市场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截止到2013年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矿业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工作。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积极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非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告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已公告的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二十三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非油气矿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需经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五)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上述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要求的公示公开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非油气矿业权配号时,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将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自动关联并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油气矿业权的出让收益评估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矿业权交易平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同步废止。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100433B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