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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区内各管线权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燃气、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保障管线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有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需进行土方开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区城乡规划局进行红线调查,将建设情况告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设计、施工等单位提供《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摸底,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区城乡建设局提交供气、供热、供电、供水、通讯等地下设施资料,以及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的各类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其中建设单位编制的供气、供热设施保护方案由区城乡建设局燃气办负责审查,燃气办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各类地下设施运行安全。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或因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施工现场发生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同时配合抢险维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危及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凡涉及地面开挖和线路整理迁移可能损害管线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由管线权属单位配合采取处置措施进行变更迁移后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实施巡查,发现有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当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标注不详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并调整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方案后方可恢复施工。其中涉及燃气热力设施改动的,需由燃气热力经营单位提出改动方案,报区城乡建设局燃气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
七、区城乡建设局应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恶意毁坏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设施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八、区城乡规划局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区城乡规划局将新的道路、桥梁、广场等设施的平面图提供给相关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据此修改原有的竣工图,以利于日后的维护管理。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望政发〔2013〕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等有关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您好,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JGJ表示建工行业建设标准,JGJ46-2005是行业标准。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的GB是国家...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1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 6月 3日 2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 加强城市地 下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 线的国土、规划、建设、改迁、安全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以下 统一简称地下管线建设)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 统一简称城市道路)为载体,以及管线专用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 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弱电通讯(含通讯、广播 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 2008 年 1 月 16 日市第 13届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4月 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 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 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 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 调换方式安置, 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 25 平方米” 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 “不小于 36平方
望政办发〔2012〕31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巩固和保护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改革目标: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明确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努力实现有路必养;实行管养分离、财政资金配套、养护绩效考核、责任落实的管理养护工作保障体系;推进养护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市场化;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管理养护范围和内容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是指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进入和未进入省养护数据库的里程。
养护内容分为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三、管理养护职责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定区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区级补助资金,确定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主体及其主要职责,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绩效考核。
区交通运输局是县道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计划制定、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竣工验收、目标考核、人员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审核和监督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协助制定养护规划、下达投资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道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养护计划的制定、实施;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突发性损毁的抢修;督促村级组织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区域内县道管理养护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并要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
四、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
1.根据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和“有路必养”的精神,坚持“省、市、县三级负责”的资金筹措原则,按照“省级补助、市级配套、区级配套和补足缺口”的资金筹措方式。区人民政府按照与省、市同比配套的标准进行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养护资金要随着公路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2.凡水毁、冰灾、地震等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突发性养护工程,县道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3.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负责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经费的不足部分。
4.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日常养护检查结果和养护工程进度制定养护资金拨付计划,区财政按计划拨付资金。
3.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改革管理体制,实现管养分离
1.望城区县乡公路管理站更名为“望城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原行政隶属关系、级别、编制及经费来源保持不变。
2.乡镇增设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现有养路工班人员由乡镇管理;村级组织确定一名公路管理养护协管员,由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兼任。
3.按管养分离的原则,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原养护作业单位(乡镇养路工班),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组建养护公司,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实现养护作业市场化。
4.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规范化。
(二)建立市场运作模式,加强养护工程管理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根据交通流量、里程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等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定额计量支付。
2.所有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招投标管理。
3.因突发性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有建设或养护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六、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1.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等方面的路政管理权限。
2.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3.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4.区交通运输局及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宁政办发〔1993〕59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两年多来,对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加速旧城改造、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拆迁安置一次性定居率较低,大量拆迁居民在外过渡,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了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尽量缩短拆迁居民的过渡期,维护拆迁双方合法利益,现就逝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今年(1993年),凡复建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复建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42个月。各拆迁单位不准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要确保拆迁居民按时进住。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拆迁工作:
1、复建房用地不落实、复建房总平面和单体平面图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2、已拆迁片区的居民过渡期超过原定协议或规定过渡期限的;
3、用于复建房建设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存入的金额,多层住宅低于60%,高层住宅低于40%的;
4、拆迁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批准的;
三、委托拆迁项目,复建房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复建房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必须落实房源,并在委托拆迁协议中明确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拆迁,毛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净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在交纳出让金总额的70%后,方能动迁。
五、市拆迁办、市公安局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口冻结手续。土地、房管、城建、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拆迁部门停止办理冻结期间的户口迁入、分户、建筑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使用权交换等手续。
六、列入市政府当年社会经济发展奋斗目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市拆迁办专题报告市政府另行审批。
七、各拆迁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的,按违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拆迁居民的一次性定居率。今年(1993年),凡能一次性定居的,对一次性定居房建设,市政府将给予市属权限范围内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已拆迁居民的安置。
1、因国家建设需要已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协议保证居民按期进住;
2、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今年(1993年)九月底前帮助各区和有关拆迁单位落实复建房建设用地,审定复建设房规划方案;
3、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复建房建设。凡因复建房建设需要贷款的,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在确保正常支付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各拆迁、建设单位现有的建设资金,要首先用于复建房建设;
4、已竣工的复建房,各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使在外过渡的居民尽早进住。各区政府要对过渡居民户作一排队,超过渡期时间越长的,越要优先安置。
5、各区要将过渡房复建、居民安置情况作出计划,在8月15日前报市建委。市建委负责督促拆迁复建房建设及居民安置的落实工作。
十、各级政府,各拆迁、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分管负责人专门抓这项工作。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五公开”,即: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安置方案公开、复建房图纸公开、补偿价格公开。动迁人员进行拆迁调查应主动出示动迁工作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拆迁调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