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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前言
第一编 学理编
第一章 招投标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演进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演进
第三节 招投标制度的作用
第二章 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 串通投标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 串通投标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串通投标与一般性垄断协议的区别
第三章 串通投标的成因及危害
第一节 串通投标的形成原因
第二节 便于串通投标形成、维持的因素
第三节 串通投标的危害性
第四章 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一: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
第一节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界定
第二节 横向串通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中标预定人的决定方法
第四节 横向串通的认定
第五章 串通投标表现形式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纵向串通
第一节 纵向串通的界定
第二节 纵向串通的主要类型
第二编 境外制度编
第六章 美国串通投标规制制度
第一节 美国规制串通投标的主要法律
第二节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规制原则
第三节 美国串通投标的防范措施
第四节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欧盟串通投标规制制度
第一节 欧盟规制串通投标的主要法律
第二节 串通投标的违法性判定条件
第三节 欧盟串通投标的防范措施
第四节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日本串通投标法律规制制度
第一节 日本规制串通投标的主要法律
第二节 串通投标的定性、主要类型及规制原则
第三节 串通投标行为的预防措施
第四节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编 我国制度构建编
第九章 我国串通投标的规制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二节 招投标法的规制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的规制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的规制
第五节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对串通投标的规制
第六节 我国串通投标法律规制的问题点
第十章 我国串通投标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明确界定串通投标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第二节 健全串通投标的行政制裁
第三节 强化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完善串通投标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 完善招投标制度
附录《公共采购中经营者及行业协会活动的反垄断法指南》
本书在反垄断法和招投标法的双重视角下,以反垄断规制制度和招投标预防制度双重保障机制构建为重点,对串通投标的防控机制展开系统研究。本书共分三编十章。第一编为学理编,阐明串通投标的行为界定、类型、成因、危害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编为境外制度编,分析美国、欧盟、日本串通投标防控机制的特色和趋势。第三编为我国制度构建编,在分析我国串通投标防控机制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串通投标防控机制构建的路径和措施。
请问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什么不同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定性,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主观臆想。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串通招投标法律规制研究
串通招投标是一种双重构造的价格协议,其构成要件包括协议或协调行为为表现形式的行为要件、复数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复数投标人、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串通招投标表现为投标人间的横向串通和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纵向串通,前者实行本身违法的规制原则,后者实行合理原则予以规制。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反垄断研究》内容简介: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是招标人的设租行为;二是投标人的寻租与博弈行为;三是监督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对串通投标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制的角度看,并以此为连接点提出串通投标包括招标投标不同主体的串通和不同阶段的串通。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引入反垄断法规制。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划定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调控范围和尺度。招标投标的核心是竞争,应当以反垄断法的视角来规制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但长期以来我们缺乏正确的竞争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反垄断法规范竞争是市场经济调控的规律,马克思经典作家和西方经济学家的学说对此有充分说明。国外的经验也反映这样的规律。反垄断法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支柱。研究垄断协议必须对反垄断法有大致全面的了解。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串通投标属于垄断协议的范畴,是价格卡特尔。招标投标活动限制竞争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据其显现的迹象开展反垄断调查。
《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从分析违法建筑的概念、违法建筑的分类等人手,以上海市违法建筑及其治理的客观现状为审视基点,对我国治理违法建筑法律机制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境外相关成功经验进行了剖析,探讨了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各种诱因,提出从健全立法、建立认定机制、确立责任主体、创新强制执行方式,以及严格监管问责制度、培育社会治理大环境诸方面完善我国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构想。
本项目优化了分级混凝系统的除污染效能,解析了分级混凝作用机制,确定了分级混凝的动力学控制参数,建立了基于水力条件、水质特性及混凝剂特性的分级混凝系统;研究了分级混凝过程中混凝剂与混凝过程、水力条件及投加方式的适配性,研究了不同混凝阶段的协同性;建立了分级混凝过程控制方式。 研究结果表明,分级混凝除浊效果更佳、絮体沉降速率更快、高效除浊范围更宽。混凝剂投量相同时,分级混凝效能更佳,絮体沉降性能更加、结构更密实、强度更高、抗剪切能力更强。延长混合时间可提高胶体颗粒去除率,较短混合时间和较低絮凝搅拌强度有利于有机物的去除。混凝剂特性、投药量及投药间隔是分级混凝效能的关键因素。分级混凝的凝聚和絮凝阶段具有相互补偿作用和协同性,凝聚过程欠佳时可通过絮凝阶段的优化得到改善。混凝剂和磁种投量分别是除浊和絮体强度的关键因素,磁种应先于混凝剂0.5 min投加;回流污泥可改善絮凝效果,降低沉后水中溶解性铝和胶体态铝含量。PAM宜投加于絮凝反应的7.5min;壳聚糖的选择应参照絮凝搅拌强度,在低搅拌强度下壳聚糖分子量对絮体特性无明显影响,高分子量壳聚糖适用于低絮凝搅拌强度。混凝剂特性是决定分级投加比的关键因素,不同混凝剂的最佳投加比有显著差异,具有明显的混凝剂适配特性;第一级混凝剂投加应使胶体充分脱稳,第二级混凝剂投加点宜在絮凝阶段初期(1 min内);絮凝阶段宜采用逐级降速的搅拌方式。锆盐对小分子有机物(< 10 kDa)去除效果更佳,絮体大且密实,与铝盐复配或分级投加可优化锆盐投量适用范围。分级混凝的混合强度和混合时间调控范围较宽,胶体脱稳程度更高,絮体沉降性能更稳定;混凝剂分级投加比调控在4/8−2/10,絮体特性取决于分级投药间隔调控范围(30−60s)。絮凝反应阶段初期提高搅拌强度可改善絮体结构,最佳搅拌转速100~150rpm,第二级投药可显著提高混凝效果,分级混凝投药量减少了32.3%。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可为混凝机制的发展以及混凝过程的优化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