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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制度和有关会计理论、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其已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和有效,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其目的是为了检查错误,揭发弊端,促使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的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收支审计基本信息

财务收支审计基本流程

1.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被审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初步接触,对拟进行审计的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2.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进场进行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3.与被审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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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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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办公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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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内容

(1)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审计内容

1.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

2.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3.资产的安全性等

4.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拨款是否按规定入账;

2.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

3.资金是否安全等。

(3)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2. 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3. 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

4. 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5. 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A.财务收入方面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进行收费。

2、应缴未缴财政专户和没有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及坐支应缴未缴收入。

3、账外资金形成“小金库”。

4、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B、财务支出方面

1、发放各种补贴、奖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2、应交未交各种税金及附加。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虚假发票报账。

5、乱列支出。

6、虚列支出。

7、购置固定资产未记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

8、超越单位权限处置资产。

9、购买控办商品未办理控办手续。

C、财务其他方面

1、在往来款账中长期挂账。

2、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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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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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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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2KB

页数: 5页

本文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的异同及内在联系,提出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是改进审计方法,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提高审计质量的有效措施。

谈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效结合 谈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效结合

谈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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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2KB

页数: 1页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内外企业对于财务方面的重视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能够产生重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在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二者相结合的有效措施。

财务收支审计对象

根据《审计法》第8条至第25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以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18条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经营、租赁机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属于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孟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二是审查人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根据《审计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比照国有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平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在资产方面,主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利息计算、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在负债方面,主要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在损益方面,主要对各种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各种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所谓国家事业组织是指由国家创办的,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以改善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而发展科学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和福利救济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的组织。国家兴办的学校、科研机构、文艺团体、医院、医药卫生检疫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图书馆及体育馆等,均属于国家事业组织。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一是对其收入进行审计,主要审查事业性收费的合规性,有无擅自设置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先分后收、多分少收以及坐支的现象,是否正确计算税金,有无偷漏税款情况等。二是对其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支出费用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三是对其成本、费用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成本、费用开支有无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计划成本、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此外,还要审查事业单位预算结余计算是否正确、真实,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用基金,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等。

3.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不仅有权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而且有权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占企业的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在该企业中虽不占有控股地位,但其资产与其他股东的资产相比出资额较大。

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其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重点的范围:一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如属于国民经济基础产生的国有企业,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生的国有企业,其他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包括邮电、通信、交通、能源、航空、钢铁、电力、国防工业、高科技电子产业、商业企业、粮食行业等。二是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较大的国有企业,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企业有公共汽车行业、煤气公司等。三是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对审计监督重点范围内的企业,均要进行定期审计。

4.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在预算的执行情况方面,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超预算情况;建设支出是否恰当,是否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范围,在预算与原计划中能否对号就位,有无设计外的投资;支出以后移交完成投资用工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不实之处;完成投资工作量与实际进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在竣工决算方面,主要对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进度、转出技资、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支、投资包干结果、竣工决算报表、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5.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4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筹集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挪用、损失浪费及贪污行为;三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收入、使用的真实、合法;四是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以及现金收付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等。

6.国外援款、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对国际金融组织援助和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报表种类、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规范;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报表基础是否一致;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是否齐全等。二是对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受其援助项目的国外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外国政府贷款的筹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贷款协议和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购入的设备物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投入;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无效益、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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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区分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主要要从下面几点考虑:

第一,要结合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定义来理解

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称之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第二,要结合《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来理解

《审计法》第二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了原则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缴、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划分起来仍有难度。不能仅仅以是国家机关就认为是财政收支,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的是财政收支。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是一笔资金,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还是比较困难的。

第三,要结合《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文的规定来理解

审计署〔2006〕25号第七点规定,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确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总的原则是:

一,只要他们是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不论单位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只要与财政部门存在直接的缴款、拨款关系(只有间接关系的是财务收支),且审计机关对他们的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的,统称为审计法律上的财政收支。

二、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是财政收支,以财务收支为主的是财务收支。

三、除一、二之情况外的,统称为财务收支。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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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物资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种类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物资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计。通过审计,促使企事业单位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改善经营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国家的税金、利润、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漏收、漏报。

(二)审查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

(三)审查有无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制财产无偿转让给集体(联营)单位,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

(四)审查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添置“专控商品”,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

(五)审查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六)审查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七)审查有无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滥涨价、滥收费,擅自降价、削价,或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

(八)审查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九)审查有无违反规定乱挤乱摊、虚列成本费用。

(十)审查有无违反规定,拆借、挪用、转移流动资金。

(十一)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财务收支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审计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取证要真实、全面,定性要准确,如遇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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